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4/09 12:41:07瀏覽2077|回應8|推薦38 | |
引用文章:聯合新聞網【「她姓潘金蓮的潘啦!」 侮辱起訴 】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取締私宰雞鴨場, 遭違法業者恫嚇, 當有人問說這位公務員姓什麼? 有人指稱:她姓潘金蓮的潘啦! 承辦檢察官以侮辱公務員罪加以起訴, 所謂侮辱公署罪,規定於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只是介紹別人的姓用潘金蓮來形容 是否就構成侮辱呢? 如果姓李的,用李登輝的李 前總統李登輝的評價很極端,有些認為很好,有些認為很不好, 如果是不喜歡的人姓李,被喜歡李登輝的人用"李登輝的李"來介紹,那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呢? 應該是不會,因為侮辱應該從行為人來判斷,而非被侮辱者之角度,被侮辱者之主觀不舒服,只是輔助證明行為人之"介紹",確實達到侮辱的效果 又如,有人叫做王文扁 結果有人介紹時,稱之為王文洋的王, 文昌君的文,陳水扁的扁 當然文昌君是不會有公然侮辱的意思 王文洋也不太有這樣子的意思 但是陳水扁~~這就不一定了 目前一般人,不分藍綠,大部分都認為陳水扁是一個貪腐的象徵 可是扁這個字不是那麼好介紹 當然也可以用"壓扁的扁",或者是"扁平足的扁" 但還不如用"陳水扁的扁",還比較容易介紹 所以,是不是成立"侮辱",還是要就具體個案來做判斷,參酌每個事件的客觀環境,以及當事人的主觀是否有侮辱的故意 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的主觀上很難判斷(無法把腦袋拆開來看,或用特殊儀器解讀當初是否有侮辱的意思) 所以,必須還原現場,瞭解當時是否有輕蔑的態度,是否因為對於公務員不滿,而有這種侮辱的介紹方式,大多數人身處相同環境,是否也會因為這樣子的介紹而感覺受到侮辱? 不過,如果我是那位公務員,一樣會感覺受辱(本罪為非告訴乃論) 行政法即將上市,敬請期待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後記: 針對員警查緝檳榔西施穿太少的情形,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檳榔西施的行為,她只是穿薄紗,有點露底褲,好像是行為不雅,並不是重大的刑事犯,所以這個動作,有點太過於過當。」 可是筆者看了一下錄影紀錄,明顯觸犯侮辱公務員罪,還有妨礙公務罪,雖然也不是什麼殺人放火之罪,可是檳榔西施的行徑也超過許多。 這位副分局長的評論稍微偏頗了些‧‧‧(可能是報導內容有些片面)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