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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26年,只需服刑3年
2010/03/24 12:51:24瀏覽5707|回應5|推薦30

引用文章詐騙104人 易科罰金被拒

刑期26年,只需服刑3年,還可以易科罰金?

台中縣34歲女子劉喻容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指揮車手提款,或匯款給大陸的上線,騙了104名民眾

劉喻容的母親對媒體說,女兒被引誘加入詐騙集團,為自己做錯事多次落淚,事實上女兒即使想易科罰金也沒有錢,只是因為還有兩個小孩,才希望檢察官能同意易服社會義務勞動。

落淚?該怎麼賠錢給這些受害人呢?許多受害人都是終身積蓄被掏空、八光,甚至於還去借錢來被騙,落淚沒辦法解決受害者的傷害。

●刑期為什麼是26年?

現在已經取消連續犯之規定,所以一罪一罰,騙了104個受害人,成立104個詐欺罪,詐欺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法官判決每個罪的宣告刑是3個月

104*3/12=26年

●為什麼最後才3年?

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最長期→3個月

合併刑期→26年

所以法官可以在3個月~26年間定其刑期,最後執行刑是3年

●為什麼還可以易科罰金?

以前舊法規定執行刑只要超過6個月就不能夠易科罰金

大法官會議662號解釋,則認為只要宣告刑是6個月以下,即使執行刑超過6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只要繳納109萬5千元就可不用入監服刑。

檢察官當然覺得很不合理,對這些真正可憐的受害者難以交代,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並不願易給予易科罰金,當然也不會同意易服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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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犯罪天堂
2010/03/25 10:45
台灣是犯罪天堂,可惜台灣外語環境不夠友善
不然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罪犯中心應該很容易成功

警察人數與技術都不夠.........抓不到
法律保障罪犯......抓到也關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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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2010/03/25 09:05
判26年恐怕只是心理上安拂一下被害人而已....

野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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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斤論兩的再減刑
2010/03/25 00:40
只有死刑才沒有爭議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筱 蒨-Lucif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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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台灣愈來愈像犯罪者的天堂了
2010/03/24 18:49

犯罪者的人權最大,而輿論都可以二次傷害被害人而理直氣壯,法律還努力為加害人找尋減輕刑責的法條,難不成台灣真的要讓壞人繼續囂張跋扈,好人繼續沉默姑息?鄉愿的人繼續縱容助長?

我也贊成送到大陸去......

J教授(kf0630) 於 2010-03-24 20:15 回覆:

應該是說任何人的人權都應該保障

只是現在過度偏向於犯罪者的人權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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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到大陸去勞改比較實在
2010/03/24 16:00
易服勞役?可以呀,到大陸勞改營報到去!
ECFA可否增簽這一項?勞動力輸出 :D
J教授(kf0630) 於 2010-03-24 18:09 回覆:
列為什麼早期收穫清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