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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2:51:24瀏覽5759|回應5|推薦30 | |
引用文章詐騙104人 易科罰金被拒 刑期26年,只需服刑3年,還可以易科罰金? 台中縣34歲女子劉喻容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指揮車手提款,或匯款給大陸的上線,騙了104名民眾 劉喻容的母親對媒體說,女兒被引誘加入詐騙集團,為自己做錯事多次落淚,事實上女兒即使想易科罰金也沒有錢,只是因為還有兩個小孩,才希望檢察官能同意易服社會義務勞動。 落淚?該怎麼賠錢給這些受害人呢?許多受害人都是終身積蓄被掏空、八光,甚至於還去借錢來被騙,落淚沒辦法解決受害者的傷害。 ●刑期為什麼是26年? 現在已經取消連續犯之規定,所以一罪一罰,騙了104個受害人,成立104個詐欺罪,詐欺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法官判決每個罪的宣告刑是3個月 104*3/12=26年 ●為什麼最後才3年? 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最長期→3個月 合併刑期→26年 所以法官可以在3個月~26年間定其刑期,最後執行刑是3年 ●為什麼還可以易科罰金? 以前舊法規定執行刑只要超過6個月就不能夠易科罰金 大法官會議662號解釋,則認為只要宣告刑是6個月以下,即使執行刑超過6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只要繳納109萬5千元就可不用入監服刑。 檢察官當然覺得很不合理,對這些真正可憐的受害者難以交代,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並不願易給予易科罰金,當然也不會同意易服勞動服務。 《博客來:圖解民法》→圖解民法:雲端同步增補平台─操作說明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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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