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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帶遭剪接?
2010/04/17 17:44:31瀏覽1823|回應1|推薦24

引用文章嘉市議長涉賄 錄音與譯文無誤

建商受林承勳委託開價300、500萬元拜託傅大偉支持蕭登獅競選議長,期間談話錄音帶,律師質疑遭人設計。

部分錄音內容沒有完全譯出:法官裁定由法官助理重新聽譯,改日再開庭重聽一遍。

錄音帶斷斷續續,疑似遭刪減或轉錄:應該將錄音帶送請鑑定。

→證據能力(資格)的階段,也就是律師質疑錄音帶是造假的,根本沒有證據能力,既然沒有證據能力,也不必探討證據證明力

檢察官王振名強調:對話過程沒有中斷,呈現連續狀態,對於律師質疑錄音對話以外的狀況,希望回歸證據本身來討論。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沒有造假啦!大家都承認這是有證據能力,不要再花時間送請鑑定,回歸到證據證明力來討論,也就是錄音帶的內容能夠證明什麼犯罪構成要件。

結論:

刑事訴訟在證據的議題上,有兩階段的討論,先有證據能力,才去探討證據證明力

例如證據經過偽造,當然不是真的,是沒有證據能力

又如證人沒有在法官面前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證人的自白是打出來的,沒有證據能力

沒有證據能力,就不必再探討到底能證明什麼


圖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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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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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證詞具有佐證能力!
2010/04/18 10:32

搭配證物以及適當合理的邏輯推論   證人的證詞一般來說   應該還是有相當的證據能力!

但是台灣人習慣說謊   尤其是某種顏色政黨人物特別愛說謊   貪污都能說是建國基金  這種有說謊習慣的人  一般都無法將他的說詞當作有效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