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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7 17:44:31瀏覽1839|回應1|推薦24 | |
引用文章嘉市議長涉賄 錄音與譯文無誤 建商受林承勳委託開價300、500萬元拜託傅大偉支持蕭登獅競選議長,期間談話錄音帶,律師質疑遭人設計。 部分錄音內容沒有完全譯出:法官裁定由法官助理重新聽譯,改日再開庭重聽一遍。 錄音帶斷斷續續,疑似遭刪減或轉錄:應該將錄音帶送請鑑定。 →證據能力(資格)的階段,也就是律師質疑錄音帶是造假的,根本沒有證據能力,既然沒有證據能力,也不必探討證據證明力 檢察官王振名強調:對話過程沒有中斷,呈現連續狀態,對於律師質疑錄音對話以外的狀況,希望回歸證據本身來討論。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沒有造假啦!大家都承認這是有證據能力,不要再花時間送請鑑定,回歸到證據證明力來討論,也就是錄音帶的內容能夠證明什麼犯罪構成要件。 結論: 刑事訴訟在證據的議題上,有兩階段的討論,先有證據能力,才去探討證據證明力 例如證據經過偽造,當然不是真的,是沒有證據能力 又如證人沒有在法官面前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證人的自白是打出來的,沒有證據能力 沒有證據能力,就不必再探討到底能證明什麼 【圖解行政法】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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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