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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10:22:20瀏覽2186|回應6|推薦30 | |
引用文章冷眼集/推給教育 超完美切割 廖國豪據稱殺了翁奇楠,投案時,宣稱是教育害了他,老師不認同他的答案,而從此誤入歧途。 這一番論點,讓每個擔任過廖國豪的老師都皮皮挫,不知道他所稱的那位老師是不是自己(據稱某位國中老師最痛心,以下以某甲簡稱之) 寫這一篇,到不是要跟大家爭個口水,到底教育是否創造了一位殺手? 這一篇主要是順帶介紹一個刑法的觀念"因果關係",國家考試的考生應該都知道,"因果關係"是犯罪構成要件階層中的其中一個要件。因此,國中老師某甲未能教育好學生,而創造了殺手,殺手殺了翁奇楠,某甲是否要為翁奇楠的死負責,也就是某甲是否成立殺人罪? 這就是牽涉到了"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原因"(老師不好好教學生)與"結果"(翁奇楠的死)有"關係",從這起殺人案例來看,當然有關係囉! 教育對於台灣的未來影響很大,教育不落實不弄好,台灣就悽慘,怎麼會沒有關係! 可是這樣子似乎又牽拖太廣,讓我們牽拖一下廖國豪的媽媽,再往前推,媽媽生了廖國豪("原因"),才會有廖國豪殺了翁奇楠("結果"),那媽媽生了廖國豪的行為與翁奇楠死亡的結果間,不也有"關係",媽媽生廖國豪的行為,也要成立殺人罪嗎? 若這樣子推論,全國人民都要為了翁奇楠的死亡負責,牽拖太廣了,所以刑法有許多學說在探討該怎麼畫出這個適當的範圍呢? 最廣的當屬「條件說」,有唸過的都應該記得什麼 「若無前者,即無後者」、「若有前者,即有後者」 白話一點,若不是老師沒教好,就不會發生翁奇楠死亡的情況 因為老師沒教好,所以才有翁奇楠死亡的情況 這種條件說,牽拖真的太廣了,會死人ㄟ,大家都要被關了! 所以,又有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客觀歸責理論」等見解的出現。不過,「客觀歸責理論」在此並不討論,僅簡單論述一下「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說」,就是把這些可能的原因,限縮在一定的範圍內,過於遙遠的原因當然不論,因為任何時間點的一個改變,未必會造成翁奇楠死亡的結果,例如某甲雖然沒辦法拉回廖國豪走入歧途,但也有可能碰到一個女友,拉他回到正途,所以太遠的原因,變化太大,只論述較為直接的原因。 再配合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故從刑法因果關係之觀點,本案應該要關注的重點,應該是在廖國豪開槍("原因"),與翁奇楠的死("結果"),兩者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不是某甲未能教好廖國豪("原因"),與翁奇楠的死("結果")之間的關係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 》》圖解刑法 》》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後記: 依據蝴蝶效應的論點,真正殺了翁奇楠的,應該是二十年前在南美洲舞動翅膀的那隻蝴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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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