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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2 09:52:27瀏覽2703|回應5|推薦33 | |
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 如果你對此判決生氣,請順便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生氣,因為七個被告中,有五個所請律師是法扶基金會指派,而法扶基金會的重要資金來源是政府部門 以下節錄判決重要內容 案例事實:
檢察官認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 1項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於什麼是「不能或不知抗拒」,該院認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很抽象對不對,讓我們繼續看法院怎麼認定事實,再將事實涵攝到法律上 第一、精神鑑定 A女→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智商39(另慈濟醫院鑑定符合中度智障,屬於「可訓練的」) 慈濟醫院鑑定報告: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法院據此認為→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筆者認為:ㄎㄠˋ!不太了解為何會這樣子推論,說不定重度智障也可能無法成立本罪 第二、健康教育 老師作證說學校都有性教育課程,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求等語 所以,法院更認為A女「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 接下來有一段對話 法官問:「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 證人 A女搖頭 不語 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 證人 A女還是不答 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 這一個過程法官怎麼思考呢?法官認為:「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筆者觀點:林●ㄟ...以後請學校不要再教導相關知識,即便教完之後,也不要打一百分,仍要加註「經過教導仍屬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判決大致上是這樣,若怕被筆者誤解,請自行查詢相關判決‧‧‧ 有見解認為若認為有罪,那幾乎所有與其愛愛者,包括想要與其結婚之男子都會有罪,但這不太一樣,觀之判決事實中,這些男子似乎都是偶發性地將此名智障女當成性慾發洩之工具,與想要把她當成女友或當成配偶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不能科以本條刑罰,那要成立哪一條?要不然就請這幾個猜拳,看誰要負責任,把A女娶回家。 和誘罪?性騷擾? 以後A女都要有保鏢,否則可能很多人在門口等著排隊拿五百元與其性交。如果「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真的如此解釋?那筆者認為又有修法的必要... 如同三歲女童遭性侵案,雖然筆者還是尊重法院的判決,但這種判決如果由筆者來做,實在不會做出這些判決......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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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