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9/12/11 00:11:46瀏覽3311|回應5|推薦27 | |
前幾天,針對跆拳道比賽,遭南韓選手「惡意」攻擊喉嚨事件,曾經放在刑法增補平台,當作學習的補充教材,內容如下: 2009香港東亞運男子跆拳道72公斤級決賽,中華隊曾敬翔開賽不到1分鐘,宋智勳在近身攻擊時,突然出右拳正中曾敬翔的喉部,倒地10分鐘後,送醫急救。 Q:假設造成參賽者生命的閃失,選手是否觸犯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 參考答案: 簡單來說,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該當,只是問題在於是否能阻卻違法?是否屬於被害人之承諾或不具備客觀歸責,其所為並未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 想關詳細內容,請參照《圖解刑法》第102、224頁,及相關增補檔案。 除此之外,又有許多衍生性的新聞發酵。 這次被指稱「誤判」的裁判鄭大為,被批評南韓有愛國裁判,我國卻是自認公正裁判,甚至於被認為沒資格當裁判,跆拳道協會令封殺。 筆者也斷斷續續地練過幾年跆拳道,還有各種不同的武術,想要藉此提出一些個人粗淺的看法: 快速變化的比賽中,裁判的角度永遠無法慢動作,必須在外界傳來的各種比賽訊息中,做出決斷。 所以,若以事後的錄影帶播放慢動作,來批評裁判的作為,其實是很怪異的。還有裁判不能用聽的,這也蠻奇怪的說法,聽覺也是判斷的來源之一,不是嗎? 如果聽到ㄆㄧㄚ的聲音,即便沒有看到很具體的攻擊點,大概可以判斷是攻擊在護具上,除非說謊,根本沒有聽到聲音,作為無能判斷的辯解。 整個比賽制度若能採錄影確認法,當然確實能提升比賽的公平性,只是比賽時間恐怕會拖延,因此若比賽不採此一方法,或者是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夠進行錄影確認,則在未進行錄影確認之前,裁判形式上的公正判決應予以尊重。 而所謂形式上的公正判決,不能以慢動作的錄影確認法加以認定。所以,是否因此而有必要將此裁判封殺,是否需要所謂的愛國裁判,是否需要向韓國隊耍小動作看齊,就有賴跆拳道協會的高層做出明智的判斷了。 此其一也。 第二個粗淺看法, 跆拳道這門「運動」或「藝術」,一般印象中對於其印象都是腿法了得。但是這樣子的印象,卻衍生出一個質疑,那兩隻手在幹什麼? 似乎只剩下平衡的作用‧‧‧ 這次被攻擊到喉嚨的事件,才發現拳頭攻擊也可以得分,看來是筆者對跆拳道比賽規則的嚴重錯誤認知。 只是,過去忽略手部攻擊的跆拳道比賽,卻也是個不爭的事實。 姑且不論這次是否屬於韓國的惡意小動作,筆者第一次看到電視上播出的比賽過程,第一個印象倒不是惡意攻擊的問題,而是怎麼右腿進攻完之後,面對對手的右拳攻擊,怎麼毫無任何防禦的意圖? 所以,筆者倒不想評論韓國的惡意或裁判的無能,而是認為跆拳道如果常常忽略了手部的攻擊以及防禦,那就只能被稱為腿部的「運動」或「藝術」,而不是一門武術了。 K1,還是比較好看,國內聽說有人也在搞類似的,但是目前還沒形成風氣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第二階段圖解民法預購 預計一月初出版 原價600元,預購價七折,420元 預購者請來信jackiechien@hotmail.com 表明七折預購,月底將由出版社回信,提供相關七折購書資訊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