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1/17 08:45:15瀏覽3019|回應15|推薦32 | |
被羈押的女童母親李玉禪、周鳳珍、周靜宜等三人,供出一個月打了女童近三十次,幾乎天天打,大表姨周靜宜還要女童手持保特瓶頂在頭上罰跪,瓶子掉下來就挨揍‧‧‧ 天啊!這種還算是人嗎? 槍斃算了,但是現在司法很奇怪,判死刑又不執行,不知道在假清高什麼? 檢方在女童身上發現四種傷痕,分別為鈍性瘀傷、中空棒狀打擊傷、鐵軌式挫傷及戳傷等,共四十多處,下體也有挫傷,懷疑女童遭徒手毆打或腳踹、撞牆或摔倒、藤條毆打、木劍毆打及刺擊等方式凌虐,檢警前天在周宅扣到一把木劍。‧‧‧ 天啊!好可憐的小孩‧‧‧ 據報導,上個月一位女廚工就發現女童可能是受虐兒,她說,當時女童雙腿滿是瘀傷,像斑馬線,臉上有三、四處瘀青,直覺是受虐兒;她給女童壽司,女童狼吞虎嚥後,很害羞地開口再要一塊,因此她通報里長,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通報警察,只是警察沒有轉知社工,員警回報未見女童有明顯外傷,因此找到家長交付帶回。 帶回小孩的家長,就是阿姨周鳳珍。 聯合新聞網「上月里長報案 警未通報社工」報導,陳姓管區員警告誡周鳳珍說:「改天會再去、還要叫社工去看,如果讓我看到孩子有傷,就移送法辦…。」周鳳珍在電話中顯得害怕,頻稱:「不會(打小孩)啦!不會啦!」 對照一開始的報導,為什麼沒有通報社工,乃是因為未見女童有明顯外傷!!! 天啊! 這讓我想起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其中一種就是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例如父母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員警如果對於該通報之義務,卻未通報,就有可能構成保證人地位之違反 員警明知有人正在虐待小孩,對於小孩遭虐死的結果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可能有過失;另外,對於有通報社工之作為義務,但是卻不通報,可能就要負前開罪名之不作為之責。 》圖解數位證據(輕鬆易懂的專業) 》》圖解刑法(史上售後服務最好的法律書)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