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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媽媽,槍斃算了!
2009/11/17 08:45:15瀏覽3019|回應15|推薦32

引用文章女童虐死案/女童當出氣筒 頂保特瓶罰跪

被羈押的女童母親李玉禪、周鳳珍、周靜宜等三人,供出一個月打了女童近三十次,幾乎天天打,大表姨周靜宜還要女童手持保特瓶頂在頭上罰跪,瓶子掉下來就挨揍‧‧‧

天啊!這種還算是人嗎?

槍斃算了,但是現在司法很奇怪,判死刑又不執行,不知道在假清高什麼?

檢方在女童身上發現四種傷痕,分別為鈍性瘀傷、中空棒狀打擊傷、鐵軌式挫傷及戳傷等,共四十多處,下體也有挫傷,懷疑女童遭徒手毆打或腳踹、撞牆或摔倒、藤條毆打、木劍毆打及刺擊等方式凌虐,檢警前天在周宅扣到一把木劍。‧‧‧

天啊!好可憐的小孩‧‧‧

據報導,上個月一位女廚工就發現女童可能是受虐兒,她說,當時女童雙腿滿是瘀傷,像斑馬線,臉上有三、四處瘀青,直覺是受虐兒;她給女童壽司,女童狼吞虎嚥後,很害羞地開口再要一塊,因此她通報里長,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通報警察,只是警察沒有轉知社工,員警回報未見女童有明顯外傷,因此找到家長交付帶回。

帶回小孩的家長,就是阿姨周鳳珍。

聯合新聞網「上月里長報案 警未通報社工」報導,陳姓管區員警告誡周鳳珍說:「改天會再去、還要叫社工去看,如果讓我看到孩子有傷,就移送法辦…。」周鳳珍在電話中顯得害怕,頻稱:「不會(打小孩)啦!不會啦!」

對照一開始的報導,為什麼沒有通報社工,乃是因為未見女童有明顯外傷!!!

天啊!

這讓我想起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其中一種就是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例如父母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員警如果對於該通報之義務,卻未通報,就有可能構成保證人地位之違反

員警明知有人正在虐待小孩,對於小孩遭虐死的結果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可能有過失;另外,對於有通報社工之作為義務,但是卻不通報,可能就要負前開罪名之不作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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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天使痛苦的走了
2009/11/17 10:52
我家也有皮皮豬,當寶都來不及了,小朋友真的好值得去愛他,真的完全無法想像這些人憑什麼為人母,憑什麼做一個人?「女廚工,首先發現女童受虐。她說,當時女童雙腿滿是瘀傷,像斑馬線,臉上有三、四處瘀青,直覺是受虐兒」;「朱煜仁指出….,當時雖發現女童腿上有瘀青,但不明顯,…此外沒見其他明顯外傷…」一個讓人看到馬上知道是受虐兒(當然是假設以上報導沒摻料),真不知這位警察如何去判斷不需通知社工的?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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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009/11/17 09:54
原來鬼島的意思是:不管刑法課本裡有多少匪夷所思的怪名詞,台灣都會真的發生。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17 10:06 回覆:

哈!這個名詞還好啦

第一,過失致死罪,常見如開車不小心撞死人

第二,不作為犯,像是救生員看到泳客溺水,照樣不理會,或居然沒注意泳客溺水。


MayMays美食廚王爭霸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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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
2009/11/17 09:23

$大爺

                           警察該當罰每人買圖解刑法-

                           什麼是過失致死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效率問題:有人通報帶小孩驗傷取証據、通報社工

                    媽媽問:像虐待小孩中酷刑加重二分之一                   

                                       旁觀者都很會想扁人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17 09:44 回覆:
第一句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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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殺他千刀!
2009/11/17 09:05

恩~照鮮師所言

真的有過失致死罪的可能

不過...我覺的客觀行為上

可能論過失因傷致死的加重結果犯更合適一點

因為警察跟狠母狠親戚

應該都沒有主觀上殺人犯意

狠母狠親戚應該有傷人犯意,免不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17 09:43 回覆:

也都是可以考量之選項之一啦

不過這也都是單純的法律評論

那些警察應該也不好過

可以作為未來內部訓練教材之用

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金澤城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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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父親的立場,很不想看到這種新聞
2009/11/17 09:01

昨天晚餐時,看到新聞報導,我才知道原來警察早已處理過這個案件...

我不知道...這位警察大哥看到小女孩死亡的新聞時,自己做何感想?

雖然小孩的母親、親戚都有錯,如果警察可以再積極一些...

我只能說...身為父親的立場,很不想看到這種新聞!


書畫琴棋詩酒花,
當年件件不離他;
如今七事都更變,
柴米油鹽醬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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