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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在娼妓皮肉上的淚珠
2009/11/07 00:26:38瀏覽2186|回應7|推薦21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出爐了‧‧‧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宣告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這號解釋並沒有表態支持性交易合法話,或不支持之論點!

因為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裁量的範圍,由立法委員來決定,

換言之,這號解釋從平等權出罰,認為要罰,兩邊都要罰;不罰,就都不要罰

可是,許玉秀大法官也提出質疑:當立法者對於嫖者不罰,難道不是立法形成的自由嗎?(立法認知中,原本就是一方販賣淫亂,另一方價買青春)

無論如何,球既然丟給了立法委員,立委豬公,打錯了,諸公,該怎麼接這個球呢?

罰,還是不罰?

去(97)年,德國下薩克森邦憲法法院院長Jorn Ipsen來台灣訪問,曾提到柏林邦行政法院,為了一件性販售案件,詢問柏林市50個民間團體,包括各種公益團體、婦女團體及教會,所得到的答案完全一致:性販售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釋666許玉秀協同意見書)

台灣,現在到底怎麼看待「娼嫖」二人組?(也有可能三人以上)

也是認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嗎?

為何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娼妓,但是卻有許多縣市制定管理○○縣(市)娼妓自治條例,到底該怎麼面對娼妓呢?

來辦個公投好了?

可是在舉辦公投之前,也必須要瞭解性交易這個議題,到底是否違反善良風俗?即便違反善良風俗,又是否該加以處罰?

娼嫖,是雙方約定好之後,嫖付錢,就可以換到娼的性

從這樣子的論點來看婚姻,好像也有些相似

婚姻,不也是雙方約定好,一方自陷於婚姻之枷鎖,以換取他方提供的合法性行為服務

不要以為這是筆者亂胡謅的例子,這可是許玉秀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針對「性不能作為交換的客體?」的質疑‧‧‧

所以,性可以成為一種交換的資源

性交易,若是娼妓本身的主觀自主決定,則就不是被支配,如果不是被支配,就不會有所謂的以人為商品,危害人性尊嚴的憂慮。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娼妓,還有一個立法上的目的,就是維護國民健康

其實不是維護所有國民的健康,因為沒那麼多人要嫖要當娼妓,所以維護的範圍應該是娼嫖二造。

真正要維護國民健康,應該不是處罰娼妓,逼迫娼妓成為地下企業,而是應該由政府出面加以管制。例如限制娼妓的每日次數,也可以定期地篩檢性病,對於性交易的雙方健康,確實是有正面的功效。

(以上大多數內容,是閱讀完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後的心得分享)


圖解數位證據(輕鬆易懂的專業)


只是當我們走向性交易合法化的十字路口,

並不是由少數的大法官決定,

而是依賴每一位民眾結合起來的集體意志,

才是決定十字路口後的方向,

這一幕好似九月底,澎湖正走向設立賭場的十字路口

最後,卻以公投拒絕賭場經濟的到來

台灣性交易合法化的時代,來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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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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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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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娼妓合法吧!!!!!
2009/11/30 15:22
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光是去年就有被5638名害者報案,若乘上未通報的黑數約七倍,就有四萬人;這也就是說平均一天有108遭性侵,最恐怖的是,其中未成年就大約有65個人。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去年全台性侵害通報案件,受害者共有5638人,有六成未滿18歲,其中最小的只有3歲。勵馨基金會表示,這只是通報人數而已,未通報的大約有七倍。這也就是說,平均去年一整年,台灣有進四萬人遭性侵,平均一天108人,而未成年佔了六成,也就是65個人,平均一小時,就有2.7個小朋友遭侵害。而且加害者,幾乎有八成都是熟識的人。婦女一聽到這個統計數據,直呼太誇張,痛批治安實在敗壞。治安敗壞,性侵案件不斷增加,勵馨基金應該了解人性的需求,不要苛求聖男聖女,讓他們也有宣洩的管道吧。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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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基本需求吧
2009/11/30 10:54

我也主張與女娼男娼交易,均沒有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讓每個人 都能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吧

要不然在達爾文的定義下,弱勢的人 永遠都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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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不能碰?
2009/11/10 11:16

ACID的觀點我贊成

現在的性騷擾防制法已經定到無所不及的境界

竟然連眼神這種極為主觀的認定都可以作為刑罰的標準

完全違反刑法是行為刑法的基本原則

到最後女生被保護成絕對領域

那只是凸顯女生是弱勢客體

更顯不出女性自主

同樣的眼神、同樣的動作,在男生就沒差,為什麼?

那個男的會因為被青一眼去告性騷擾?會被拍一下肩膀或按摩一下就告性騷擾??

有也是少數怪胎

例如有人被臨檢,警察依法拍搜,反而還告警察性騷擾的

台灣的惡法越來越多

實非生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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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的罪惡性不來自性交易本身
2009/11/07 12:35
而是藉此以操控婦女, 以婦女提供性交易來剝削皮肉錢那背後的人販黑道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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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娼妓最甚的...其實是女人...女性團體 !!
2009/11/07 12:13

古今中外.娼妓一直存在.這是強力的供需問題

娼妓合法化..是最根本..最合理的解決之道

娼妓可以得到保護.國家可以增加稅收.

但是卡死在..女性團體..

所以.沒有政治人物.敢碰這個議題.

女性團體反娼的原因.與其說是道德

不如說是

1. 擔心自己.受男性需求的地位.遭到威脅

2. 嫉妒...就如.男性都想當英雄...其實.女性都想當XX.

這是生物的本能.本性..

女性在生物演化的過程當中.一直扮演著擇優

的角色.方法就是讓多個男性的精蟲在自己體內

競爭...


劉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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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7 01:26
官秀琴女士是大法官殺的,還是陳水扁殺的,還是廢公娼執行者殺的

劉莉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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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公娼超過十年了, 竟是呆玩國總統成了總老鴇
2009/11/07 01:19

台灣第一位公開現身,高喊「我是公娼,我要工作權」的女性「官姐」(官秀琴),廢娼多年來,為了生計改做私娼,卻因生活艱困,又欠下大筆債務,8月初在基隆水湳洞跳海自殺身亡,結束54歲淒慘的一生。

1997年,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宣布廢除公娼,官姐第一個挺身而出並投入公娼自救運動,走上街頭。而在2001年緩衝期兩年結束後,公娼館正式廢娼,官姐在台北萬華地區與四個小姐合作經營小型私娼戶,年逾半百的她也兼做小姐,勉強維持生活。

她常感概「變成非法,什麼人都可以騎在阮頭上,阮只有低頭,求人手勢拿高,放阮一馬…」

                                              ----------------- 摘自2006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