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01/25 00:08:22瀏覽1136|回應0|推薦11 | ||
高雄市一位王伯伯就發現領到3800元的消費券,將多出來的200元歸還,同一里總共多發出去1萬6700元,但是拿回來歸還的卻很少。 這個里還真會發啊!領了工作費二千六(含講習費二百元),卻發成這樣二二六六,實在是厲害。 Q、發消費券,屬於民法債篇各論的哪一種債的關係? 僱傭?承攬?還是委任? 僱傭,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若是從工作一天的角度,似乎是僱傭。 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如果從事後有些工作人員又被叫回去重算消費券,又很像是承攬。 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勞務契約,必須不成立其他契約的類型,才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 《家庭必備的法律好書: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Q、發放消費券,屬於何種法律行為? 從行政法的角度思考,請嘗試以「回應」試答一下。 Q、發放消費券,對於多領錢的民眾,從民法的角度,可以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請參考債之發生,請嘗試以「回應」試答一下。
|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