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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發消費券的法律關係
2009/01/25 00:08:22瀏覽1136|回應0|推薦11

高雄市一位王伯伯就發現領到3800元的消費券,將多出來的200元歸還,同一里總共多發出去1萬6700元,但是拿回來歸還的卻很少。

這個里還真會發啊!領了工作費二千六(含講習費二百元),卻發成這樣二二六六,實在是厲害。

Q、發消費券,屬於民法債篇各論的哪一種債的關係?

僱傭?承攬?還是委任?

僱傭,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若是從工作一天的角度,似乎是僱傭。

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如果從事後有些工作人員又被叫回去重算消費券,又很像是承攬。

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勞務契約,必須不成立其他契約的類型,才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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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放消費券,屬於何種法律行為?

從行政法的角度思考,請嘗試以「回應」試答一下。

Q、發放消費券,對於多領錢的民眾,從民法的角度,可以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請參考債之發生,請嘗試以「回應」試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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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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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09/01/27 09:18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太誇張了,郵局經理撿到8包消費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