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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17 17:32:44瀏覽3777|回應6|推薦40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弟被打死 姊求精神賠償敗訴」報導 9年前苗栗縣後龍鎮代表會主席鄭蓉財持木棍打死黃金澤,造成黃家斷了香火,他的3名姊姊訴請18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卻因不是父、母、子、女及配偶,法官昨判決3名姊姊敗訴。 精神損害賠償,誰可以提出?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只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並不包括旁系血親的姐姐。 黃金澤,父、母都早逝,黃是三名姊姊照顧及帶大,但於法不合,確實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未來是否能夠修法,針對此種情況,要求加害人酌量給付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以符合人民的法感情,恐怕是立法院該努力的方向。 姐姐,還是能夠依據民法第192條,主張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等費用。 其規定如下: 民法第192條第1、2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要了解婚姻、離婚法律、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繼承等法律問題嗎?《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絕對是你最佳也是唯一的選擇。 想要了解車禍嗎?「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是你的最佳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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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