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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18:58:39瀏覽1855|回應1|推薦17 | |
又看到民眾與保險公司的爭議了,這次則是意外與否的認定。 抓賊跑到死,死亡證明書上寫著「心肺衰竭」,死亡方式則是「病死或自然死」,保險公司認為不是意外身亡。 法官指出,謝清泉於奔跑途中突然倒地不起,送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救,到院前即已死亡,身體並無外傷,法醫判斷是因不詳原因致心肺衰竭,檢察官相驗結果也不認為是意外死亡。 讓我們看一下一般人對於意外的看法: 親友問:大嫂,請問大哥怎麼死的? 大嫂難過的回答說:哀!意外!意外!真的是意外啊! 上述簡短的對話中,所提到的意外,與保險契約上的意外,通常定義上會比較廣,實際案例中,保險契約所規範的意外,範圍比較窄。 姑且不論本案是否為意外身亡,有關意外身亡之定義端視各保險契約之約定,來決定其承保之範圍,以下僅就一些案例加以介紹:(關鍵字:保險&非意外)
●同時遭不同毒蛇咬傷案 什麼是意外傷害? 按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所謂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本案事實: 當事人係左小腿、左手前臂分別遭毒蛇咬傷,經醫師為左膝上截肢手術而致殘廢等情。當事人既已證明其係遭毒蛇咬傷,進而截肢,而依經驗法則,人遭毒蛇咬傷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自難謂其非意外事故。 爭點: 鑑定單位對於咬傷當事人之蛇種,鑑定未明。 龜殼花及眼鏡蛇棲息地不同,能否斷定當事人絕不可能同時遭眼鏡蛇及龜殼花蛇咬傷,亦非無疑。 重要見解: 原審(高等法院)徒以上訴人遭毒蛇咬傷情形與常情不合,即認其非屬意外事故,即嫌速斷。 ●其他案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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