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06/22 07:19:01瀏覽4228|回應4|推薦25 | ||
引用文章不接受追求 收禮被告侵占 陳姓酒店小姐高約170公分,長髮披肩,貌似女藝人周慧敏。邱姓攤商一見鍾情,幾乎天天來捧場,希望能包養她,除了多次包全場之外,還百般獻殷勤,送了許多禮物給陳姓酒店小姐。 沒想到,追求不成,就要求返還所贈與的禮物,陳姓女子拒絕交還電腦,遂被控告侵占罪。(侵占罪之內容,參閱《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 》) 贈與,事後可以要求返還嗎? 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我表示要送你東西,你表示YES,雙方間的契約就成立了。法律上的定義,稱之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
上述情況中,好像都沒有看到邱姓攤商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既然沒有不符合,那些禮物的所有權,就已經因為贈與契約與物之交付的過程,陳姓酒店小姐業已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占有當然合法,怎麼會成立侵占罪呢? 其他類似的情況,通常都是男女朋友分手,希望把東西要回去。在此奉勸交往中的男女,不要以送東西作為愛情的對價,那種愛情的基礎並不穩固,若送了東西,也不要這麼沒風度,還要把東西要回去,因為那種要回去的行為大多沒有法令上的依據,既然要不回來,就不要那麼沒風度吧!
|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