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難忍媽被毆 養子「訟」走繼父
2008/04/24 18:09:08瀏覽1463|回應2|推薦16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難忍媽被毆 養子訟走繼父」等報導

案例事實

台大二年級陳姓學生,和哥哥從小跟隨媽媽改嫁,由繼父收養,兄弟倆自幼目睹媽媽遭養父毆打,活在恐懼中;如今長大,加上媽媽和養父離婚,兄弟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養父以兩兄弟不顧養育之恩拒絕,桃園地院認定養父子間幾無親情,判准終止收養。

報導中另指出,實務上,多半是養父母指養子女未盡孝,而提終止收養,養子女提出的終止收養案很少,約八比一。筆者看了一下相關判決,發現有些是收養外籍子女,結果子女不知所蹤。

法令分析

民法第1081條規定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本案例的當事人應該是以第1項第4款的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主張終止收養,但什麼是重大事由?什麼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筆者查閱了一下,發現很少由子女所提出(可能被列為非公開案件),大多是因為子女不孝順,又父母所提出的終止收養。

至於判斷標準,手邊沒有最新的民法親屬的書,但依據報導,似乎該判決採行「破綻主義」,相對於「破綻主義」,是「有責主義」。簡單又白話來說,破綻主義是指雙方合不來,有責主義是說有人犯錯了。離婚,目前也是改採破綻主義,法院認為夫妻二人已無情份,判決離婚的機率就很高。

實務上也曾發生過一起案例,養父與養母收養了一名小孩,養父後來與養母離婚,又與他人結婚,未再與這名養母與小孩接觸,也沒有支付扶養費。小孩遂提起終止收養之訴而獲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86號民事判決)

筆者見解

夫妻關係、養父母子女關係,已經不再是過去勞不可破,打死不能分的觀念,在引進新的法律思維後,已經逐漸「開放」,讓不合適的雙方能夠有重新面對新環境的機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810981

 回應文章

野口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養育
2008/04/25 16:28
都沒有感情  硬是綁在一起的親情也是折磨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5 17:23 回覆:
對啊法律上的觀念已經轉變了

天蠍浪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社會學的見解
2008/04/24 18:49

這篇談的應該是所謂的「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其家庭親子關係完全由法律來定義,就通則而言,可能會比「自然血親」的關係網絡要來得鬆散,畢竟相對少了些道德倫理的規範要求。

不過,自然血親近年也常常發生親子之間社會互動不良,對事情的認知與態度不同而發生衝突乃至關係斷裂的情形,脫離親子關係者時有所聞,不過也多半是父親或母親因為對子女灰心或自認與子女溝通破裂為主要的原因。

就此,不知錢老哥你有沒有看過或遇過子女主動要求與其生父母脫離親子關係的案例呢?或許這會更有辦法對目前台灣社會家庭親子關係的變遷做個描述。


J教授(kf0630) 於 2008-04-24 22:55 回覆:
蠻多的耶!通常都是父母離異後,就不管小孩,但是這種狀況,所謂的斷絕親子關係,在法律上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