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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4 18:09:08瀏覽1463|回應2|推薦16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難忍媽被毆 養子訟走繼父」等報導 案例事實 台大二年級陳姓學生,和哥哥從小跟隨媽媽改嫁,由繼父收養,兄弟倆自幼目睹媽媽遭養父毆打,活在恐懼中;如今長大,加上媽媽和養父離婚,兄弟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養父以兩兄弟不顧養育之恩拒絕,桃園地院認定養父子間幾無親情,判准終止收養。 報導中另指出,實務上,多半是養父母指養子女未盡孝,而提終止收養,養子女提出的終止收養案很少,約八比一。筆者看了一下相關判決,發現有些是收養外籍子女,結果子女不知所蹤。 法令分析 民法第1081條規定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本案例的當事人應該是以第1項第4款的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主張終止收養,但什麼是重大事由?什麼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筆者查閱了一下,發現很少由子女所提出(可能被列為非公開案件),大多是因為子女不孝順,又父母所提出的終止收養。 至於判斷標準,手邊沒有最新的民法親屬的書,但依據報導,似乎該判決採行「破綻主義」,相對於「破綻主義」,是「有責主義」。簡單又白話來說,破綻主義是指雙方合不來,有責主義是說有人犯錯了。離婚,目前也是改採破綻主義,法院認為夫妻二人已無情份,判決離婚的機率就很高。 實務上也曾發生過一起案例,養父與養母收養了一名小孩,養父後來與養母離婚,又與他人結婚,未再與這名養母與小孩接觸,也沒有支付扶養費。小孩遂提起終止收養之訴而獲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86號民事判決) 筆者見解 夫妻關係、養父母子女關係,已經不再是過去勞不可破,打死不能分的觀念,在引進新的法律思維後,已經逐漸「開放」,讓不合適的雙方能夠有重新面對新環境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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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