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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3 20:38:47瀏覽3130|回應4|推薦18 | |
資料來源:聯合報「與植物人妻子離婚 法官判准」、「甩病妻是否人道? 法OK情難全」報導 彰化縣蔡姓男子的妻子三年前中風變成植物人,因復原無望,雖然夫妻已經結麟22年,還育有三名子女,但蔡某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有不治之惡疾」,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准了。 蔡某的行為讓娘家不能諒解,經表示會安置妻子下半生的生活,不低於一百萬元的信託基金,娘家才無奈釋懷。但是蔡某房子被法拍,暫時寄居親友工廠,並在工廠內工作,是否有能力支付至少一百萬元的信託基金,實讓人懷疑。 一百萬元?能照顧植物人多久時間呢? 單以外籍看護費計算,每月約16,000元: 16,000*12=192,000元(每年) 大概只能撐個五年吧! 或許現代人的婚姻,已經不是像古代一樣要相守一生。 法官的見解為何? 法官認為所謂「不治之惡疾」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許其請求離婚」。蔡某之妻子是植物人狀態,已屬於不容易治癒之疾病,成為夫妻共同生活障礙,所以准予離婚。 什麼是「不治之惡疾」?或許有人會問植物人還是有可能治癒的機會,不是絕對不可能治癒的疾病。因此,並非屬於「不治之惡疾」,因此不能主張離婚。 但法官對於「不治之惡疾」不太一樣,或許是認為雖屬可能治癒之疾病,但卻是「不容易」治癒之病,只要是不容易治癒之病,就屬於「不治之惡疾」,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這些是對於法條文義上的不同解釋。筆者認為雖然有一定的比例可以治癒,例如1%,但是比率過低,應該還是算「不治之惡疾」,而得主張離婚。 回到人性上的考量。夫妻制度的建立到底是什麼? 不離不棄?免費長工?性愛伴侶?生病的扶助承諾? 從生病互相扶持,否則可能觸犯刑法遺棄罪嫌的角度觀察,夫妻制度成為社會救助機制的一環,讓民眾降低擔憂生病無人照顧的恐懼。 或許當初立法允許「不治之惡疾」屬於離婚之原因,並非認為考量夫妻關係只是為了確保降低生病無人照顧之恐懼,夫妻關係還有其他許多目的,經過利益衡量判斷後,才讓本款成為離婚的原因。 因此,當蔡某已經承諾負擔一定之照顧義務,似乎也沒有再繼續維持婚姻存在之決定必要性。而其他親友、或國家必須在此種情況下介入,保護民眾人性尊嚴的最基本需求。若只剩下創世基金會可以幫助植物人,顯然其他親友、國家在此階段也算是失職了。 (以上內容寫了許久,不知道想法是否妥當,僅供各位不同之思考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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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