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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女上錯床 他將錯就錯
2007/07/05 00:01:40瀏覽5167|回應4|推薦28

看到聯合新聞網的一則新聞「醉女上錯床 他將錯就錯」。

內容是說一位女大學生喝醉了酒,遂與一位高姓男子,共同借宿男友家。酒精催化下想同男友親熱,於是跑到男友房間,二話不說就把衣服脫下,抱住男友開始親熱。

雖然感覺有點兒不太對,但是也不以為意,結束後,才發現根本不是自己的男友。於是大喊:「你不是我男友,你是小高!」呼喊聲立刻吵醒在客廳中酒醉的男友,男友衝到房間一看,見到她和友人全身赤裸,當場傻眼。

女大學生氣憤難耐,堅持提出告訴。高姓男子辯稱,當時醉倒床上,沒多久就發現女學生爬上床來,他雖然驚訝,但也將錯就錯。警方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高姓男子移送地檢署偵辦。

看完這則新聞後,各位看官認為高姓男子犯了什麼罪名呢?

一、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大學生自己跳上床,並沒有被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二、以身心殘障為對象之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對於植物人或重度智力、肢體障礙者,因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就會成立本罪。

如果喝到爛醉,高姓男子趁機與女大學生做那檔子事,可能會構成「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成立本罪。但是本件案例,似乎根本就沒有抗拒。反而是該名男子若爛醉如泥,說不定這名女子有可能成立本罪。

三、詐術誤信配偶而為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高姓男子似乎什麼都沒做,躺在女大學生男友的床上,就是施行詐術嗎?似乎也不能這樣說。

若是高姓男子在女大學生男友的床上,假冒其男友的聲音,對著女大學生說:「我是妳男友,我是妳男友,快來吧!」那就有可能是施用詐術。

可是男友還不是配偶,恐怕...........還是難以成立本罪。

總之,喝醉酒,眼睛記得睜大一點。要做那檔事情之前,請記得問一下「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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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博客來連結如下: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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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6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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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女生故意的
2007/08/10 04:19

太暗  認錯人?    真的不太可能..   比扯鈴還扯

而且告那高友人 根本告不成  想也知道   告給她男友看的吧

不如分手 跟高姓友人在一起   免得男友痛苦一輩子

只能說那男的活該     對朋友太隨便

或說高某真的賺到  還是女生也賺到..................................


思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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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
2007/07/08 09:18

我看那女的是為給男友一個交代

才想提出告訴

 


思于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09 12:16 回覆:
這樣子的觀察角度也是有可能的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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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他們家開的
2007/07/07 13:26

有一陣子以前,有一個男的趁他前女友熟睡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脫下該女子的褲子,並剔光她的陰毛。該女子醒後怒不可當,告上法院,該男子竟然被判無罪。法官說,找不到法條訂他的罪。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07 16:57 回覆:
現在有性騷擾防治法,就有法可管了

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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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
2007/07/05 05:30
很好笑!

男女平等﹐高姓男子應該反控強暴罪﹐因為是那女子闖入他的私人領域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05 08:26 回覆:
不再是男對女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女對男也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