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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小慈為什麼要告老爸?
2007/07/10 00:05:54瀏覽2454|回應0|推薦16

看到聯合新聞網96年6月27日「告父官司》小慈快20歲 要設網路法院」,心中不禁起了疑竇,女兒為什麼要控告老爸?

看了一些相關報導,才了解原來是為了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官司。(可能被列為非公開案件,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無法搜尋到)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國87年耶誕節前夕,還是小學生的小慈親自寫訴狀,向法院提出要求生父給付1,500萬元的扶養費。而且這起官司已經纏訟九年。

小慈兩年前赴大陸求學,意外在大陸網站上,發現生父紀民喜在大陸投資的公司與人打官司,從大陸法院判決上取得父親相關資產的資料。過去他父親的律師一再強調在公司已無持股,此次高院向相關單位調閱公司資料,成為她此次開庭相當有力的佐證。 從法院調查資料顯示,紀民喜仍是蜜雪兒公司最大持股的股東;大陸的法院判決也顯示,蜜雪兒在大陸投資的子公司完全是台灣所有,紀民喜仍持有最大股分。

紀民喜的律師表示,法院判決後,紀某每月都如期給付兩萬多元給小慈,沒必要一次給付一千五百萬元。

為什麼會一次主張一千五百萬元?

通常都是每月給付。除非過去沒付的部份,要求對方補足。例如過去十年都是媽媽負擔,那過去十年爸爸沒有給付的金額,就可以一次要求老爸給付。

未來恐怕就會有問題,假設小孩子沒有活到二十歲(假設扶養到成年),那預先支付的金額怎麼辦?退還嗎?所以,還是按月給付比較好。

比較擔心的一點,如果老爸跑到大陸或其他國家不回來,那就算判決勝訴,也很難要求老爸按月給付。

離婚協議書載明「監護權歸甲方,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小孩子丙的扶養費用」,效力如何?

扶養費是子女的權利,離婚後,通常由單方取得監護權,例如女方甲取得子女丙的監護權,甲是丙的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

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97條本文)

離婚協議書載明「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小孩子丙的扶養費用」,這種用放棄扶養費請求權,換取監護權的條款,並不是有利益於受監護人,並不是在代理的範圍內,不會對子女發生效力。所以,子女還是可以依據自己權利,向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主張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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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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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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