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9/29 19:32:18瀏覽2803|回應3|推薦23 | |
[新聞]
一審認定「旅行」包括出差與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也適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包機費;二審認為旅行是指「外出旅遊」,不包括海外出差或工作,改判保險公司勝訴確定。 羅姓男子多年前投保「安泰分紅終身保險」及「安泰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前年七月,羅姓男子赴大陸廣東時身體不適住院,醫師建議包機回台治療;家屬要求保險公司依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被以不符「海外旅行」規定拒絕。但羅姓台商任職的公司代墊包機費,把羅送回台灣急救。 羅的家屬提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機費,並出示常用國語大辭典,強調「旅行」是指出門到別處去,應包括出差或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生病也應適用;一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包機費。 但保險公司在高院審理時拿出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強調旅行是指「外出旅遊」,相似詞是觀光、遊歷,與海外工作不同。高院據此認定,羅姓台商情況無法適用。 【2011/09/26 聯合報】@ http://udn.com/ [保單條款第一條] 通常是放入下面文字: 「 【保險契約的構成】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 這個名詞並不見於保單契約裡(註1),文字定義相較不會那麼嚴謹(註2),亦即,保險公司留有相當大的解釋權。 (註1:以新聞提到的二種保單,在保發中心查到的保單條款裡並沒看到,但應可歸類於「其他約定書」的部分。) (註2:在晚期一般的保單條款的前面幾條,一定會看到很多對各種名詞的定義與解釋。例,「醫院」係指按照醫療法規什麼什麼之類的。但是,「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應該就沒對「旅行」這二個字對定義,不然就不會發生上述新聞了。) [看法] 「旅行」這二個字,只能照教育部的版本嗎? 「常用國語大辭典」的說明不及於「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嗎? 這意謂什麼?意謂一審法官的知識能力低於二審法官嗎?(註3) (註3:站在消費者立場的應該會認為一審法官是好樣的,不會偏袒保險公司。) 台灣是大陸法系(i.e. 成文法),「常用國語大辭典」與「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並不見於法律條文內,就我個人覺得,對「旅行」的文字定義就變成法官自由心證的成份比較大。 保戶這邊要繼續爭的話,不就要去翻遍各種古籍去證明「旅行」的廣義性?如果是的話,那保單契約第一條關於「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一文就是個極大的諷刺。我們也可以懷疑,是否二審法官忽略了保單條款第一條的重要性與其之所以擺在第一條捍衛消費者權利的用意?(註4) (註4:激動一點的人,會講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有利益掛鉤。但是,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是否瓜田李下,這我們不能過度推測。因為,若此成立的話,那是否一審法官與保戶也瓜田李下了?即使再客觀、再公正,也總會得罪其中一方,這是清官難為之處。) 換個角度,一個人上班是一天 24 小時、一週七天完全無休無息嗎? 那,這位羅姓保戶去大陸在公餘就不能遊山玩水嗎?就算不遊山玩水,下班後去走訪當地民間,吃吃小館、擠擠市集,體驗異鄉風情也算保險公司所謂的"旅行",是吧!洽公與休閒只要不是同時發生,又不會互斥,硬咬著人家洽公的部分不肯理賠,這種牽強,也難怪一般人印象對保險公司的服務與理賠心存疑惑。 保險公司與二審法官做下如此決定的關鍵,我想是少了這分同理心,以致於他們對「海外急難救助」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這些關鍵字詞的理解性與保戶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然,上述只是我的評估,至於結果會如何發展,就看保戶有沒有那個心力、錢力去和保險公司週旋到底(這倒是保險公司的相對優勢,也是保戶吃虧的地方)。畢竟,在法庭裡,毫釐之差讓整個判決翻盤的也不是沒有前例可循。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
(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