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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告贏才有賠_20110926
2011/09/29 19:32:18瀏覽2796|回應3|推薦23

[新聞]

引用文章「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9.26 02:48 am
 
 
羅姓台商赴大陸身體不適,包醫療專機返台治療仍不治。家屬依保險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申請支付包機費一百多萬元被拒,提出訴訟。不過,一、二審對「旅行」的定義見解不同,判決逆轉。

一審認定「旅行」包括出差與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也適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包機費;二審認為旅行是指「外出旅遊」,不包括海外出差或工作,改判保險公司勝訴確定。

羅姓男子多年前投保「安泰分紅終身保險」及「安泰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前年七月,羅姓男子赴大陸廣東時身體不適住院,醫師建議包機回台治療;家屬要求保險公司依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被以不符「海外旅行」規定拒絕。但羅姓台商任職的公司代墊包機費,把羅送回台灣急救。

羅的家屬提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機費,並出示常用國語大辭典,強調「旅行」是指出門到別處去,應包括出差或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生病也應適用;一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包機費。

但保險公司在高院審理時拿出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強調旅行是指「外出旅遊」,相似詞是觀光、遊歷,與海外工作不同。高院據此認定,羅姓台商情況無法適用。

【2011/09/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12827.shtml#ixzz1Z1kxNP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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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第一條]

通常是放入下面文字: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

這個名詞並不見於保單契約裡(註1),文字定義相較不會那麼嚴謹(註2),亦即,保險公司留有相當大的解釋權。

(註1:以新聞提到的二種保單,在保發中心查到的保單條款裡並沒看到,但應可歸類於「其他約定書」的部分。)

(註2:在晚期一般的保單條款的前面幾條,一定會看到很多對各種名詞的定義與解釋。例,「醫院」係指按照醫療法規什麼什麼之類的。但是,「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應該就沒對「旅行」這二個字對定義,不然就不會發生上述新聞了。)

[看法]

「旅行」這二個字,只能照教育部的版本嗎?

「常用國語大辭典」的說明不及於「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嗎?

這意謂什麼?意謂一審法官的知識能力低於二審法官嗎?(註3)

(註3:站在消費者立場的應該會認為一審法官是好樣的,不會偏袒保險公司。)

台灣是大陸法系(i.e. 成文法),「常用國語大辭典」與「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並不見於法律條文內,就我個人覺得,對「旅行」的文字定義就變成法官自由心證的成份比較大。

保戶這邊要繼續爭的話,不就要去翻遍各種古籍去證明「旅行」的廣義性?如果是的話,那保單契約第一條關於「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一文就是個極大的諷刺。我們也可以懷疑,是否二審法官忽略了保單條款第一條的重要性與其之所以擺在第一條捍衛消費者權利的用意?(註4)

(註4:激動一點的人,會講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有利益掛鉤。但是,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是否瓜田李下,這我們不能過度推測。因為,若此成立的話,那是否一審法官與保戶也瓜田李下了?即使再客觀、再公正,也總會得罪其中一方,這是清官難為之處。)

換個角度,一個人上班是一天 24 小時、一週七天完全無休無息嗎?

那,這位羅姓保戶去大陸在公餘就不能遊山玩水嗎?就算不遊山玩水,下班後去走訪當地民間,吃吃小館、擠擠市集,體驗異鄉風情也算保險公司所謂的"旅行",是吧!洽公與休閒只要不是同時發生,又不會互斥,硬咬著人家洽公的部分不肯理賠,這種牽強,也難怪一般人印象對保險公司的服務與理賠心存疑惑。

保險公司與二審法官做下如此決定的關鍵,我想是少了這分同理心,以致於他們對「海外急難救助」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這些關鍵字詞的理解性與保戶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然,上述只是我的評估,至於結果會如何發展,就看保戶有沒有那個心力、錢力去和保險公司週旋到底(這倒是保險公司的相對優勢,也是保戶吃虧的地方)。畢竟,在法庭裡,毫釐之差讓整個判決翻盤的也不是沒有前例可循。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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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for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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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椅絆倒死 友獲賠2千萬
2013/07/31 17:08
男被椅絆倒死 友獲賠2千萬

中央社 – 2013年7月31日 上午11:11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王男赴大陸旅遊,被椅子絆倒後猝死,身為王男保險受益人的好友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法院判保險公司給付2000萬元。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52歲王姓男子生前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保險地點為全球,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00萬元。

王男的沈姓友人主張自己是王男的「莫逆之交」,曾救助過王男,所以王男投保時以他為受益人。

沈姓友人說,王男於民國100年3月間赴中國大陸旅遊,在巡視自己投資的燈飾廠時,遭椅子絆倒,送醫後死亡。王男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保險金,因此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主張,王男於短期間內發生昏迷死亡的情形,顯然是因心血管疾病所致,並非意外事故,不符保險約定的保險範圍,拒絕給付保險金。

一審審理認為,王姓男子是「猝死」,他於97年至醫院進行健康檢查時,結果並無明顯異常,依相關證據,王男並非體弱多病之人,保險公司未證明王男因病死亡,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00萬元。

保險公司上訴後,二審駁回,仍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20731

kerrier
旅館猝死算意外 改判保險賠
2011/12/24 17:07


旅館猝死算意外 改判保險賠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12.24 02:37 am
 
 
林姓男子在大陸旅館內猝死,投保500萬元旅遊平安險,但保險公司認為「猝死」不等於「意外死亡」拒賠;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猝死」指無預警死亡,且已排除是自身疾病引起,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37歲的林姓男子,生前是一家資訊公司副理,2年前他赴大陸前,投保旅遊平安險500萬元;抵達大陸一周後,隔天同事等不到他現身,敲房門沒反應,找旅館人員打開房門,才發現他躺在床上不省人事,臉色青紫。

林姓男子被送醫搶救仍無效,大陸醫院在急救病歷上記載「猝死」。林的父母申領500萬元的旅遊意外死亡理賠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大陸醫院的搶救病歷雖記載「猝死」,但猝死並非等於意外死亡,拒絕理賠。

一審時,曾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函請大陸當地查明猝死可能原因,包括是否因吞嚥食物進入呼吸道、造成缺氧噎死等可能性。

大陸方面表示,林姓男子的屍體已火化,公安部門未解剖,無法進一步了解猝死原因。

一審認為,家屬無法證明是意外死亡,判決保險公司勝訴。不過,二審認為,「猝死」是指突然死亡,醫師在病歷上已排除死亡原因與心腦血管、呼吸等自身疾病有關,顯見林姓男子的死亡是突發性,認定就目前事證已可認定屬於意外死亡。

【2011/12/2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旅館猝死算意外 改判保險賠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01725.shtml#ixzz1hRPjXT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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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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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2011/09/30 12:20

兩個月以內的短期派駐和海外洽公、受訓都算「(商務)旅行」

如果在海外長期任職,尤其是一年以上,確實不能以旅行來認定

兩個月以上未滿半年是比較爭議的區間

但可以拿工作合約或公文派令來作佐證....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11-09-30 23:35 回覆:
謝謝分享,也祝你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