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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憲、蔡銘哲對質 都說珍指示 --法律攻防的策略_20081025
2008/10/25 11:26:40瀏覽2806|回應4|推薦69

[新聞]

余政憲、蔡銘哲對質 都說珍指示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8.10.25 02:36 am
 
 
台北地檢署偵辦南港展覽館弊案,昨天再提訊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及吳淑珍白手套蔡銘哲到庭對質;兩人對案情細節的交代雖有出入,但都將矛頭指向吳淑珍,指是受吳淑珍之命,將南港展覽館標案評委名單交給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

依余政憲、蔡銘哲供述,吳淑珍確是南港展覽館弊案的幕後影武者。

據了解,余政憲向檢方坦承,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有十七名評委,除了經濟部官派的四名評委,其他十三人都由他負責圈選。余政憲說,南港標案招標前,吳淑珍指示他將評委名單交給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因他與郭不熟,便由蔡銘哲充當兩人的連絡窗口。

蔡銘哲也向檢方供稱,是吳淑珍要他去找余政憲拿評委名單;他取得名單後,就打電話給郭銓慶相約見面,並將評委名單交給郭銓慶。

據了解,檢方日前傳訊已轉為汙點證人的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郭清楚交代如何取得南港展覽館標案評委名單與行賄過程;檢方為查核並鞏固郭的供詞,安排余政憲與蔡銘哲當庭對質。

【記者蕭白雪、劉惠敏/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因吳淑珍連續十七次不出庭而延宕,合議庭已向吳淑珍曾就診的新光醫院函詢意見,並研擬訂定開庭期日,及考量若吳淑珍不到庭是否拘提問題。

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表示,吳淑珍近期並沒有到新光醫院就醫、檢查,該院僅依法院要求,提供吳淑珍過去的就診紀錄。至於吳淑珍的健康狀況是否可以出庭?黃芳彥說,他沒有、也不應該提供任何具體建議,僅單純提供以前就診紀錄給法官參考。

【2008/10/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聲明]

此 blog 不談對政治人物的行徑的好惡(在此發表並不會改變他們的為人原貌),亦不追談相關金錢的真相(那是法院與檢查官的職責,要當名嘴爆料應該上電視媒體)。政論性版面夠多了,不差我這兒。^^

這兒僅就個人僅有的法律認知談自己的感想。欲留言者,請就法律層面討論,其他非關法律攻防之評論(ex. 任何夾帶情緒性評論者),恕刪。

請將這些人事物當成亞利安星球發生的事,我們只是看戲而已。

[看法]

講真的,我個人並不太在意攻防雙方實際上做了哪些檯面上或檯面下的動作,執法機關與嫌疑者他們只是在各盡職責(一個要證明對方有問題,一個要證明自己沒問題)。

我個人也不太在意,一般人在挺誰反誰。這是個法治國家,人身攻擊式的叫囂對這個國家不會有啥助益。若真的對特殊現象不滿,倒不如好好去研究,究竟用自己選票拱上去的民代或週遭的政府官員是否認真做事。繳了稅又因政治人物生氣傷身,等於是人財二失,那就真的划不來了。

只是,從新聞標題一路看下來,我猜想辯方的停損最高原則,是想堅壁清野,把所有問題根源指向前總統夫人,只要沒有重大事證出現,其他人都以不知情或只是配合行事的角色存在,想辦法把責任化到最輕,然後把剩下的責任讓主謀者一肩扛下。

針對這個原則,最後也許有人會受到輕罰,但主謀者即使被重罰,實際上卻等於沒罰(連上個法院都去不了,怎麼可能去關?^^|||),整個結果就變成原先轟轟烈烈的大新聞,最後不了了之 -- 這就是法律,找得到證據的就有,找不到證據的就沒有

辯方實際上是否做如是觀,我不知道。案情發展到最後會如何,我也不知道。民情觀感會如何,我不想知道(這種東西不會有共識)。

只是,我覺得這能讓人認清,法律與個人好惡,是沒有絕對關係的,但與自己是否懂得對法律條文的運用有絕對的關係。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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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232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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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for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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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張銘清事件完結篇 - 戰爭才剛開始」一文
2008/10/31 13:11
此篇筆記並無張銘清涉入,請至相關版面留言。謝謝!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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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文明征服我
2008/10/31 12:37
龍應台有篇不怎麼樣的文章叫「請用文明說服我」。文明不是用來說服別人的。文明是用來征服別人的。

如果要比數人頭,文明可以到一邊涼快去。文明唯一的能力就是砍人頭。而且這是絕對的能力。美國人殺了幾百萬印第安人。直到今天,我沒看過印第安人殺白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冤冤相報。

如果要比民主,台灣的高教育中產階級絕對比不過鄉下的那種人口。所以我們唯一該做的,就是以強勢暴力處罰鄉下人。回過頭來,我們對牠們有婦人之仁,牠們對我們呢?二十年前的 520 農民暴動我記得清清楚楚是什麼景象。能對我們施加暴力的時候,鄉下人不會手軟。為什麼我們還要裝出文明的模樣,卻不敢使用文明的力量?牠們不會買帳的。

六四民運也快二十年了。當年的民運不是沒有道理。但是如果不血腥鎮壓,中國必然陷入混亂。很多人說當時的學生受人煽動。實際情況我不多談。至少在血腥鎮壓以後,沒人能用一點可口可樂當誘餌就讓學生上街抗議。學生從此免於成為政治力操弄的棋子。回過頭來看看台灣。鄉下人不過是政客的棋子罷了。對鄉下人仁慈,就是對牠們殘忍。因為政客會繼續利用牠們,直到牠們吃太多電台藥,洗腎無效死亡為止。

對付人海戰術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用機關槍點名。這也是最仁慈的方法。如果不解決鄉下人的盲從與暴力,鄉下人會毀了文明社會。

為什麼不會發生冤冤相報?因為正義的一方是開放的,是資本主義的,是高教育的,是國際化的。這一方註定會有絕對優勢的火力。所謂的冤冤相報不過是自我繳械,放棄自己捍衛生活品質義務的藉口。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10-31 13:16 回覆:

雖然已越過法律攻防的討論,還是謝謝分享,祝你順心…。

P.S. 你不是講自己被封掉了,為何還能登入留言?有趣…^^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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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
2008/10/25 14:04
通常我們講「惡法亦法」的時候,講的是法律規定什麼什麼,結果搞到最後不該受罰的人也受罰,我們還是要硬著頭皮去處罰好人。這是法律過於積極作為。現在講的是「寧可錯放一百」的法律消極不作為。

在法律之外還有政策。如果我是馬,我會說「寧可在別的地方錯放一百萬」,但是這一隻我絕對不放掉。這就是政策。

要如何讓法律為政策服務?這就是技術。法律不是自己存在的原因。如果法律沒有功利的價值,要法律還有什麼用?

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是給兩造一個球場。在球場裡發生的事,全都是公平的。但是如果一方因為技術不精,就跑到場外惡搞,我認為這個時候就該讓程序正義放假去。因為球員已經不想打球了。既然不想打球,我們就打架。

暴力是心安理得的行為。打仗算不算暴力?但是打贏的一方,世世代代都會告訴子孫自己做了對的事,敵人一定是錯的。只要大家承認自己的行為,並且勇敢告訴後代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殺人就是對的。這就是戰爭。難道納粹黨都是壞人?日本軍閥都是壞人?他們都該死?戰爭的實質不重要。只要我們繼續說下去,暴力就是對的。

法律人也該有這樣的覺悟。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10-28 01:05 回覆:

一、成王敗寇,可以理解。

二、若對方也覺得以暴制暴是合理的,那台灣的未來…?

三、我也覺得有很多該制裁的人,只是我沒有超能力…。^^|||

四、謝謝分享!祝你順心。


davidfor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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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修…
2008/10/25 13:27

鴨湯3也被鋼管幹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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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過是種技術而已
 2008/10/25 12:30
以前票據法有刑責的時候,女子監獄裡塞滿票據犯。這是標準的台灣文化、台灣男人性格︰大哥犯罪、女人頂罪、小弟統一口徑。陳水扁的案子很簡單︰吳賊婆沒有權力。沒人會為了討一個沒有權力的醜殘廢歡心,雙手奉上幾十億、幾百億的金融資產任憑處置。背後一定有對價關係。權力的來源當然是陳水扁。

在法律上可以用客觀事實+偽證罪去殺牠們。但是這樣做會很辛苦。用法律去解決政治問題根本就是浪費司法資源,讓犯罪集團繼續凌遲社會。正確的做法是不用講理。殺下去就對了。

正確的做法是從吳辜蔡當中挑一隻當殺雞儆猴的對象,用各種公權力的暴力方法徹底剝奪家族財富。以前可以讓十信的蔡辰州死在監獄裡,現在沒有理由不狠一點。然後替剩下兩家留點生路,讓還沒曝光的財閥害怕。只要造成恐懼,就能逼迫他們把「有用的」實話供出來。只要有受害人的證詞,剩下小弟的證詞全都可以當成共犯的謊話扔掉。至於偽證罪,我想沒什麼意義。隨著案情不斷曝光,包括 319 槍擊案跟陳義雄命案一直追下去,多一條偽證罪根本不算什麼。所以別想用偽證罪逼牠們說實話。死豬不怕滾水燙。共犯的證詞不重要。重點是企業的證詞。

法律上證據法當然有很多攻防。但是攻防不能浪費在無意義的假線索上頭。以前抓到很油條的殺人棄屍犯,三天兩頭報個風景名勝,說是屍體丟在那裡,就能出去逛街。可以想像,這些人送回去以後,搞不好會被痛毆一頓(我希望啦)。但是等到痛完以後,又會找機會出去兜風。

換成是我,如果牠說屍體丟在花蓮鯉魚潭,我就把牠眼睛蒙起來,開到桃園某個地方叫牠找屍體。要是誰跟我說鯉魚潭,還不知道鯉魚潭長什麼樣子,我就把牠關獨居房一個月不聞不問。這些人都以為我們很在乎牠們的證詞。如果關一個月就是不問,牠們會怕到心臟病發作,以為我們早就知道了。在必須使用暴力的時候,法律不該拘泥於沒意義的程序正義。

同樣的,在證據已經沒有意義的時候,就該做出正確的判決。沒有證據也該判。陳水扁當然會叫。但是就算都已經證明到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程度,牠跟牠的共犯還是會叫。所以判決已經不需要太縝密了。人本來就不是上帝。殺下去就對了。法律不過是種技術而已。這是法律人該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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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這就是民主要付出的代價吧!就是用資源的流失去換取法律的更完善。

另,原文一字未改,但不希望因特殊用字引起筆戰,恕我將背景色同化,並將原留言移除。

謝謝分享,祝你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