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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多數人沒看到的事…_20080503
2008/05/03 02:25:25瀏覽10489|回應2|推薦10

(原標題:「保險評估四大要項與說明(補述)_20080503」)

大部分的人在買商品時,最後會落入比價做決定。對於實體商品而言,那是沒啥問題,因為買了馬上用,有問題馬上退/換貨。但對保險這種無形商品,卻不是那麼簡單!

此話怎講?我們從三個角度去分析:

一、保單條款:

法律文字對一般人宛如天書 -- 有看沒有懂。白紙黑字是理賠申訴時的最佳依據,一個字句上的增減對保戶的權益可能是天差地別。

例,定期醫療險,個人型險種雖然是一年一約,但多半是按時繳費就保證續保,團體型險種也是一年一約,但隔年是否續保卻可能是由保險公司與保戶協定。(請以自身的保單條款為依據)。

有看出問題嗎?

消費者如果買了必須與保險公司做協定的團體型定期醫療險,有可能今年理賠,隔年保險公司就不給你續保了。那對保戶權益有何持續性保障可言?糟的是,因為有理賠記錄,未來你可能都沒有商業醫療險可買。

有人會講,我買團體型的定期醫療也不曾每年和保險公司做續約協定啊!這就是保險這種無形商品比較麻煩的地方 -- 保險公司平時當然不會去跟你做協議,但當保戶申請理賠卻發現不好用時,通常已經超過十日契撤期,退不了貨。

再舉一例,這幾年投資型保單熱賣,每家都強調它們一年有幾次免費轉換。建議各位手上有此類保單的,看看保單條款在標的轉換的敘述上,有沒有提到一句「…經本公司同意,…」?

這句話表示什麼?表示你要換標的是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也就是所謂的"免費 N 次轉換"是受制於保險公司。現在保險公司為了搶客戶,你愛怎麼轉就怎麼轉,反正前幾年的保費都被前置費用和其他費用吃光了,保戶再怎麼轉也沒啥問題。但未來保戶的資金愈來愈大,累積的轉換費開始成為保險公司的成本負擔時,保險公司是有權拒絕你的轉換哦!屆時,保戶再來就"免費轉換"這件事跟保險公司抗議,會不會晚了點?

類似的問題多的是,你講保單條款重不重要?

二、業務員素質:

保險糾紛裡,有不少比例也是出在業務員用不實話術行銷,利用業者與消費者的知識落差,連哄帶騙讓消費者買了一個不符合需求的商品。

前陣子金管會罰了永達保險經紀公司,起因就是永達部分人員以存款名義銷售保單,還慫恿保戶做保單質借買第二份保單,最後保戶繳不起高額保費導致保單失效,賠了錢又沒了保障(詳見「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只是罰那個小錢,我才不相信整體保險業會有多大改進)。

另有一保戶告上法院的案例(註1),大致狀況是因保險公司不承認較新的手術技術而不予理賠。不只不願承認,還要威脅保戶要簽契變同意書才肯理賠(意思是這次賠完以後就不再為同原因理賠了),那個業務員幫著公司要保戶簽棄權同意書的也是一絕,一旦保戶真的因為失去醫療理賠而有不好的結果,他的良心不會愧疚一輩子嗎?

有趣的是,大部分的人買保險,看的不是保險專業,而是看交情…。

(註1: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設定「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檢索語詞輸入「電燒」,即可查到四筆,保戶因肝瘤電燒理賠告贏國泰與南山人壽的判決。)

三、保險公司財務與理賠文化:

講個極端的國華產險,保障優、業務員也沒出包,結果大股東掏空公司資產,即使被安定基金接手(註2),也不是每個保戶的權益都可百分之百保障(你能想像一旦保險公司被接管卻又必須辦理賠時,原本買三千萬的保額只能領回三百萬嗎?)。

(註2:請參閱「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財務方面如此,那我們來看有關理賠文化的部分,請參閱「自訂績效目標 富邦金薪酬大變革--對誰有利?_20060821」,這裡節錄一段新聞內容:「新光金控旗下的新光人壽也自今年3月開始實施KPI,……,以及理賠指數(理賠金額/危險保費)控制在74.8%以下,……,再按每人KPI達成率發放獎金。」。很難想像,保險公司何以會用與保戶潛在權益相衝突的條件當營運指標,那個 KPI 的條件若不加強核保上的配套,難保未來不會出現此篇新聞罔顧某些保戶權益的可能。

至於保險公司花大錢在電視或報章媒體上的形象宣傳,除了讓人家有印象外,與它實際財務或理賠文化沒有絕對關係。上面肝腫瘤電燒理賠上法院的案例,要保戶簽棄權同意書的,居然是個家大業大的國泰保險公司,公司政策居然會允許這種行為產生!還有,國華人壽的形象廣告也很好,有多少保戶知道該公司還有數十上百億的資產虧損尚待填補?這些事,沒幾個人會講(註3),所以,我也不覺得整體保險業會有多大改進的動力。

(註3:金融風暴一來,相信現在大家都會去關心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保單、業務員、保險公司,評估風險保障時,三者我會同時列入評估,因為這是決定未來理賠品質的重要因素,費用的考量絕對排在這三者之後。

另文請參閱「保險評估四大要項與說明_20080419」。如有興趣,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頁,查詢更多相關資訊。其中的「公告資訊」列有各家保險公司獎罰事由及消費者注意事項。或者,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i.e. 保發中心)也可以查到很多資料(ex. 「資訊公開」、保單條款、保費與年齡對照…)。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後記:

這篇不打算歸類為爆料篇,因為被點名的這幾家公司只是倒楣被我看到,不表示其他公司就完全清白無瑕,我只是提供我個人評估風險的切入點供消費者參酌,希望他們在評估各家商品時,一開始就可以避開這些不必要的風險。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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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rrier&aid=183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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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forst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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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因肝瘤電燒理賠告贏國泰人壽判決書內容節錄
2008/06/24 02:49

【裁判字號】 94,基保險簡,2
【裁判日期】 9502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原告於最後言辯論期日,將其訴之聲明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
    所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原告於84年10月15日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
    契約附加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依約於原告經確診罹
    患癌症後,因癌症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確診須接受
    外科手術者,每次手術被告應理賠原告「癌症外科手術醫療
    保險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原告因罹患肝癌,陸續接
    受5次「肝腫瘤電燒手術」,被告共計應理賠原告15萬元,
    而被告僅賠償原告9萬元,餘則以「肝腫瘤電燒手術」僅為
    癌症之治療方式,並非外科手術為由,拒絕給付,為此提起
    本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略)
六、又,被告雖令原告於93年2月26日請領保險金時書立同意書
    承認「肝腫瘤電燒手術」非保險契約約定之癌症外科手術,
    並拋棄嗣後因「肝腫瘤電燒手術」之保險金請求權,以變更
    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範圍,惟核該同意書內容:「……上述
    電頻燒灼術並不符合該附約之手術給付規定,今由貴公司從
    寬給付手術慰問金,……本人同意並聲明嗣後再行電頻燒灼
    術,不再從寬給付,但自貴公司日後開放給付起不在此限,
    ... 」,惟查原告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之目的,既如上
    述理由四,重在如有因保險事故,由被告依約為保險給付,
    以減輕經濟負擔,上開同意書之書立,無異約定雙方不終止
    契約,原告仍須依約繳納保險費,惟一旦有原告肝腫瘤復發
    之保險事故發生,被告卻無庸依約為手術給付,對原告顯失
    公平、有重大不利益,依保險法第54條之1第4款規定,此部
    分之約定應屬無效,被告憑此拒絕系爭手術給付,亦非可採
    。
(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Vic Lee
最近時常遇到「投資型保單」的爭議
2008/05/04 00:02
那天客戶要解約傳統保單做的退休規劃,因為同業保證變額萬能壽險在20年後客戶領回1500萬元。願上帝保祐他
davidforster(kerrier) 於 2008-05-05 00:46 回覆:

一、他的投資能力很強嗎?

二、保單上白紙黑字有寫保證領回 1500 萬嗎?

真敢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