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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12:10:03瀏覽2769|回應6|推薦22 | |
朱敬一質疑:買螢幕報碳粉算貪汙?「如果三個碳粉匣的錢拿去買一個螢幕都算貪汙,以後學術審查會要在土城開了。」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引用陽明大學某院長與他的談話表示,希望司法界別用最高法院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判刑定讞標準,來看這次不實發票報帳案。 這個題目,對絕大多數,不是貪污教授的人來說,當然這個就是貪污。不過既然要把貪污搞得那麼複雜,我們不妨也來一趟思辨之旅,看看買螢幕報碳粉?甚麼時候算貪汙,甚麼時候又不算。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主詞換成阿扁跟馬英九,如果是阿扁買螢幕報碳粉,這就算是貪污,阿扁的國務機要費,買去陳幸妤的嬰兒奶粉尿布,誠品的童書,吳淑珍蒂芬妮的鑽戒,這個就是貪污。當然,我知道朱敬一要問的是,沒有把錢貪進口袋算貪汙嗎?很可惜的這個也算,因為如果阿扁買螢幕報碳粉,然後檢察官問,碳粉呢?用完了。空匣呢?扔了。回頭把螢幕拿上雅虎奇摩拍賣,這錢不就出來了。 搞不好還要多治一條洗錢罪。 「那如果還好端端的,沒拿去網拍換錢呢?」 這就面臨更複雜的問題,因為螢幕是報碳粉來的,所以沒有財產編號,不列入庫存,誰知道你的碳粉錢,買的是哪一台螢幕呀,合法買的螢幕,年限到了要報銷,可以便宜賣給同仁,若怕有弊,還可以當眾澆水灌淋,鐵鎚擊毀,拍照存參,若像是這種掛羊頭賣狗肉買螢幕報碳粉的,到時要上哪兒查去? 有人或許會說,拿阿扁為例不準啦。事實上,阿扁連仲介國民黨把復華金賣給元大金,跟元大金拿了點跑腿費走路工,兩億,大家以為很多,人家那個交易是上好幾百億的咧,連這樣都給馬總統判了貪汙,得再多關十年,遑論其他。 別急,底下要告訴朱教授,朱主委以及普羅大眾,當阿扁換成馬英九,同樣買螢幕報碳粉,這時就不算貪污了。底下我要重貼「小貪轉型大貪從特別費到夢想家」 郭台銘說:魔鬼藏在細節裡。今天要再跟大家來抓抓藏在夢想家案細節裡的魔鬼。 『夢想家不起訴。檢方認為,盛治仁在編列國慶晚會預算時,就晚會內容、形式、表演團體、各單項金額之預估均無任何具體規劃,僅因信賴表演工作坊所提的預算金額,即裁示編 列2億5800萬元籌辦,再加上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已涉及行政瑕疵或疏失,關於此部份,檢方函請權責機關究責。』 可是審計部報告卻說: 『百年國慶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花費四十七億元,有逃避監督、金額不清、違法 核銷等情形。報告還點名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多元的夢想家音樂劇,不但先指定廠商再辦理採購程序,且未評估室內外演出差異,致經費由三千五百萬元暴增至二億 二千九百餘萬元,「影響政府節約形象」。審計部查核指出,文建會期補助民間提案活動,部分涉分批公告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及補助機關監督,甚至還有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補助比率也超過規定;部分補助地方縣市的活動,還發生重複執行的情形。』 關於政府採購法的部分,我已經詳與分析,請參夢想家有沒有圖利?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並證明檢方的邏輯錯誤, 『檢方調查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具專業素養或文化、藝術專業等人士,可採限制性招標;也就是說,可以不須經過公告程序就邀請一家或兩家以上的廠商議價,盛治仁等人不構成圖利罪。』 可是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並非有無違反採購法,而是依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以我才說要判定夢想家有沒有圖利?是要看兩億三千萬怎麼花。這也是檢方怕日後事敗,預先埋下伏筆的部分, 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 以及審計部所說的,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這個意思就是說,文建會花了大把的公帑,買了一個昂貴的設備,卻在用完之後,變成了租賃,讓廠商搬回家,可以再賣,再租給文建會辦下一 個冤大頭活動,或是自己用。這麼說有人也許聽不懂,簡單的說,假設有個公務員,用公帑買了一台電腦,PCHOME上買的,算他想塑造政府節約的形象,買台 最陽春的,一台一萬塊,可是他卻在用了兩天之後,退回去給PCHOME,嗯..根據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所以PCHOME會退還該名公務員 一萬塊,給他白用兩天.. 好了,我這樣並沒有指涉甚麼,但是這不就是五鬼搬運法最初的形式嗎?就像是馬總統拿了兩億三千萬,說他不是貪汙圖利, 馬總統,兩億三千萬咧?「喔,我拿去買寶路了。」 好吧,那寶路咧?「笨,當然是拿去餵狗了。」 那..那狗咧?「喔,狗喔,他一吃飽,就跑了。」 嘿!看清這招五鬼搬運大法沒?至於這招把租賃跟買賣搞顛倒,進階的形式,請參花博船的例子(按:郝個花博船 馬的和平獎,和平獎給馬總統 經濟獎給郝龍斌) 談到了養狗,跟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我們就不能不再往更前溯源,回到馬總統的特別費貪汙案被踢爆,一開始,是有議員質疑馬總統拿特別費養馬小九,馬總統一查,果然發票事實俱在,趕緊賠錢道歉,可見馬總統特別費需要憑證核銷的這塊,做得很把細,龜毛,一點不敢馬虎。 可是後來,被踢爆更大條的,就是把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每個月十幾萬,在月初就直接匯入周美青的銀行帳戶,年底還大辣辣的申報起 所得稅來。這部分,幸賴極卑劣,根本唬不了任何人,不知哪個丟人的律師發明的大水庫理論,遺臭萬年,呼嚨了過去,這裡不贅,我要講的是,還有另一半需用單 據核銷的部分,怎麼了? 馬總統可否,有沒有拿不是他自己花用的,是去要來的單據違法核銷? 偷偷告訴大家,這一段就是余文犯罪的關鍵所在,是他去索要,違法拿非馬總統在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這讓余文本人付出慘痛代價,除了自己要關一年,媒體還報說,余文的太太瘋了? 我請大家凝想一下,這違法拿非市長因公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的人,萬一是馬總統,啊,那就真是好極,我好希望時間倒轉,就算是查到一次,馬總統去要發票來報市長特別費的,也好,那樣,今天馬總統或許就會跟阿扁,林益世,黃季敏作伴,台灣的經濟,民生,教育,方方面面的全都有救了, 可惜,馬總統竟連一張發票也沒違法核銷。 那麼,夢想家憑甚麼,可以誤認表演舞台案純為租賃,未就相關設備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撰擬契約文件時加以明訂,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又違法拿非活動期間的憑證核銷? 憑甚麼? 盛治仁再大,有馬總統大嗎?或者說,夢想家或文建會比較壞,比台北市政府壞。想人家馬總統當年要免於刑事訴追,除靠大水庫,還要找得著死士余文的..怎麼?在馬總統上任五年後,小貪轉型大貪,台灣加速沉淪。這一會子,連找個余文來應付老百姓都省了起來?是誰敢這樣欺負善良的納稅人,燒光兩億三千萬,天理昭彰,早晚會有報應,給他來個惡貫滿盈! (轉貼到此) 好了,所以大家如果真能耐下心,看清細節裡的魔鬼,就當知道,到底買螢幕報碳粉算不算貪汙,跟螢幕或碳粉或是"報"一點干係也沒有,最最關鍵的是誰來幹,如果是阿扁或其他人,那就是十足真金,鐵打的貪污。如果是交由馬總統,馬友友或夢想家們來,不管怎麼幹,買甚麼報甚麼,通通都不是貪污,甚至連"買"也不用,這就好比那個我舉例的公務員,這裡管他叫馬英九好了,這樣大家比較好理解,有人用跳著看的,也不至於看不懂,這個公務員馬英九, 用公帑買了一台電腦,PCHOME上買的,算他想塑造政府節約的形象,買台最陽春的,一台一萬塊,可是他卻在用了兩天之後,退回去給PCHOME,嗯..根據消保法規定,網購物品有七天鑑賞期,所以PCHOME會退還該名公務員馬英九一萬塊,給他白用兩天..嘿嘿,看懂夢想家是怎麼貪污無罪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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