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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2 00:39:06瀏覽2053|回應14|推薦5 | |
經審理一年多,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在逃的李世豪,雖拿防狼噴霧劑,噴灑彭姓被害人,但法院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陳銳與李世豪有強盜的犯意聯絡,只能認定陳銳確曾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是犯案前策畫搶奪,陳銳並不知道李世豪會用藥劑、脅迫等強盜手法去搶彭姓被害人。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有人說:「板主,您這篇不是又要為江國慶案呼冤了吧?」嗯,這篇文章純粹是要考一考各位一個小三的加法問題, 問: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幾年幾月? 有人怯怯的問:「沒陷阱吧?」沒!「咳..那答案當然是..」有人剛好有五根手指,運起了建構式數學法,一年四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七個月,一年八個月, 「答案是一年八個月。呼,數得嘴巴好痠!」 錯,答案是...依照逆天而行(按:請參【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的陳銳一審法官所判..『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一年七月。「嘎?怎~~麼~~可~~能~~?」有人換過一隻手,再運起建構式數學,一年四個月,一年五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七個月,一年八個月..「還是一年八月啊!」 唉,我說有人啊,就算你把兩隻腳的腳指頭都派出來參加建構式數學加以驗算,答案也還是逆天而行的陳銳一審法官算得對,這套從結繩記事,巴比倫曆法,埃及的幾何,阿拉伯代數,一路下來,那整個數學系統最最基本的加法金律,這一下,竟被台灣的陳銳一審法官完全顛覆,顛倒,翻轉,逆行,反了過來... 五月加一年三月不等於一年八月,而是一年七月。 這會子,也甭拿『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倒轉成『三審重判,二審減半,一審豬腳麵線』來形容這像是傳達一股冤氣,形容江國慶,江家父子的千古奇冤,江家的這個冤,竟連加法金律都能顛覆,再說一遍,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一年七月。 言歸正傳,這裡再與大家同修一點法律常識,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條 第1、2項(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條 第1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在逃的李世豪,雖拿防狼噴霧劑,噴灑彭姓被害人,』 這個叫『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檢方因此事實,起訴陳銳和兩個小弟強盜罪。 『但法院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陳銳與李世豪有強盜的犯意聯絡,』 莊子說:魚兒水中游,真快樂。惠子馬上吐槽:子非魚,焉知魚之樂。莊子啊,你又不是魚類,就算是,你也不是你看到覺得很快樂的那條魚,你怎麼知道那魚很快樂呢? 『只能認定陳銳確曾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是犯案前策畫搶奪,』 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法官啊,您也不是魚..不,不是陳銳,你怎麼知道人家陳銳叫李世豪、廖振福等人「你們去把錢拿回來」,不是策畫強盜,而是策劃搶奪,說不定陳銳是策劃小偷,那就要改判竊盜罪。也說不定陳銳是策畫詐欺,要改詐欺罪,又或者陳銳是策劃恐嚇,啊,根據法院給陳銳恐嚇定讞的判例 『藝人陳凱倫的兒子陳銳前年11月間,疑似在北市網咖強逼被害人簽本票償還賭債,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昨依據現場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陳銳當天雖在現場,但並未恫嚇或向被害人施壓,因此維持一審原判決,判陳銳無罪,全案定讞。』 那該判陳銳無罪,當庭開釋,再等著陳銳申請國賠呢! 有人說:「板主你怎麼不乾脆說「你們去把錢拿回來」,只是陳銳跟小弟間的嘻笑怒罵用語,陳銳要是罵『操XX的B』,誰會當真相信陳銳想要小弟去操受害人呢?」 馬面上台罵『連勝文,幹X娘』,陳銳一審法官,可別判馬面公然唆使誰,意圖叫誰去操誰啊! 『陳銳並不知道李世豪會用藥劑、脅迫等強盜手法去搶彭姓被害人。』唉,子非魚,焉知魚之樂。或是不樂。我的老天爺! 『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 陳銳叫兩個小弟,「你們去把錢拿回來」,依照陳銳一審法官諸法皆空的自由心證,這三個人已經有了搶奪罪犯意聯絡,都是搶奪罪的共同正犯,接下來,司法黑心鋸箭法(按:請參【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就要施展了,為了簡化,這裡只談兩個小弟的犯行,陳銳的犯行,跟著小弟犯行走, 李世豪和廖振福,受老大陳銳之命,要去搶奪彭姓被害人,因為很難搶,李世豪拿出了防狼噴劑一噴,錢就搶回來了。 廖振福嚇了一跳,『X!快把錢還回去,老大叫我們用拿的。』有人說:「怎麼可能?」敢問陳銳一審法官,廖某在李某拿出防狼噴劑噴被害人犯下強盜罪時,他知悉了沒? 事後他分錢了沒? 事前犯意聯絡,事發親自參與,噴防狼噴劑時,沒有制止,也沒要求同夥別搶,趕快還錢,事後還參與分贓。李某與廖某各分七萬,陳銳分得四萬。 陳銳和他的兩個小弟,三個人都分了賊贓的,不是?李世豪不拿防狼噴劑當強盜,光靠陳銳策劃的空手「你們去把錢拿回來」搶奪,陳銳和廖某分得到錢嗎? 所謂搶奪罪,就是直接搶奪財物,沒碰到人。而強盜罪,搶奪財物,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看到那個『他法』了沒?這個他法,難道不是陳銳與廖某搶奪財物,以李世豪拿防狼噴劑犯強盜罪的他法,至使受害彭某不能抗拒嗎? 普通強盜罪,意圖為李世豪自己或陳銳,廖振福等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李世豪用的)、催眠術或他法(陳銳和廖振福用的),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銳的一審法官,這個邏輯,很難嗎? 你們只是陳銳的一審法官。怎麼,甚麼時候把自己當成天,當成上帝?還是,只是把台灣人當成蠢材,廢料,笨蛋,教育失敗,不會讀書考試,考不起司法人員的賤民老百姓呢? 『有兩個人掉到塑化劑桶子裡,一個人很鬍渣少了,聲音尖了,陰囊縮了,另一個人很雄壯威武。那麼,誰會發毛呢?有人說:「當然是那個鬍渣少,聲音尖..陰囊..那個的人!」,你錯了,那個雄壯的,看到少鬍渣的人,心想:『我鬍渣一定很少。』所以是雄壯的人發毛。少鬍渣的人,看到對方很雄壯,反而沒發毛。 我再問你,他們兩個人,又掉到同一個塑化劑桶;你說,這回誰會發毛?有人想,我可不是笨蛋:「哈,當然是那個雄壯威武的發毛了。」又錯了!雄壯的人,發現上次不該發毛;而少鬍渣的人則相反。他頓悟了上次雄壯的人為什麼急著發毛的原因。所以這次是少鬍渣的人發毛了。「嘎!」 有人喃喃唸到:「遮莫,這就是馬總統發毛...『也許我也有吃過?』的原因。」 最後一個問題,他們倆人第三次掉進塑化劑桶裡,誰會發毛?有人生氣了,大聲回答:「當然是那個少鬍渣的人!這還用問?」...最後一句,本來是要形容司法之爛的反話,兩個人掉進同一個塑化劑桶,竟然能一個雄壯,一個少鬍渣...「誰有看過兩個人掉進同一個塑化劑桶,能一個娘泡,另一個不娘的?」』(按:請參【誰餵馬總統吃的塑化劑...】) 這會兒我們真的看到兩個人掉到同一個塑化劑桶,一個鬍渣掉了,另一個卻很雄壯威武...『事後,李世豪雖由搶奪變強盜,但不能證明陳銳、廖振福等知悉、參與李的犯行。法院因而變更起訴法條,強盜部分改以搶奪罪論處。分別判陳銳五月及一年三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七月。』 三個強盜,不...一個是強盜,另外兩個要改叫搶奪...這竟是個怎麼樣末世末法,倒反了的光景啊! 有人還在數著手指頭,不禁搖了搖頭:「那司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條金律可沒顛倒,看板主要怎麼掰,扯到江家的冤。」 這個也顛倒了,只是一般凡人看不出...『判生有錢,判死沒錢』,看,江家有多冤! 『判決書指出,陳銳惡性不輕,但審酌他只有十九歲,沒有社會歷練,加上他是名人之子,案發後飽受社會批判。同時他因涉案已受應有教訓...』 人家不是已經被你們這些台灣賤民們罵,虧,譏笑,嘲諷,調侃到心靈一整個都很受傷,受到應有的教訓了嗎? 說到這裡,你們這群台灣低劣人種,一天到晚也笑罵著法官是恐龍法官,不讓你們也從陳銳案子受到一點教訓,法官以後還要做官不做?官威還擺不擺?沒把陳銳這一整個案子辦得荒謬透頂,把加法都改寫,難顯法官吃人的恐龍手段...或者,難證江國慶的冤! 嘆曰: 左列鍾銘右臉書,耍笨民調有乘除,數手指頭懂不懂,五加十三等於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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