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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7 16:41:34瀏覽1140|回應7|推薦12 | |
馬的司法公然用假掰的二審定讞一罪不二罰,圖利長年大規模集體賣黑心假油的高振利18億多,我已經講到過頭了,這篇要談點輕鬆的,就是解釋一下名詞, 高振利一罪不二罰與葉世文一罪三罰 大家知道,馬的法官所謂一罪不二罰,原意是說如果高振利犯的是同一個食管法的罪,可以用44條罰18億多,也可以用49條罰3800萬,正常的情形是先罰了44條,再罰49條就犯規了,感謝踏馬的不知何時開的智慧型法院給台灣鯛民大開眼界,自己以身證法,在衛福部先罰了44條18億多,觸犯一罪不二罰原則,又判決定讞49條罰3800萬, 這個就叫一罪二罰 好的,報載衛福部看到智慧法院要這樣判,好像所羅門王分嬰,這個嬰就是台灣僅存快死絕的法治,趕忙舉手說這個嬰我不要了..44條罰18億多的法條我不罰了,呀,這世上如果真有所羅門王,馬的法官早被開革囉。但是日昨葉世文大規模集體貪腐弊案,只起訴一個貪官葉世文,馬的檢方卻把所有貪污,全掛在葉世文一人身上,用的還通通是同罪, 「戕害照顧弱勢政策」 葉世文續押遭求重刑 台灣給營建署該管的建商那麼多,葉世文幹嘛只找這家一品莊的建商呢? 根據新聞,該建商是淡海新市鎮的得標建商,葉在營建署長任內,擔任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審查小組召集人,興富發得標標案尚未動土前,以友人陳麗玲要買房子的名義,先向興富發砍價41萬,分別「勒索」550萬當購屋頭期款及200萬元裝潢費。 欸,我都不談這個審查小組召集人也是「合議制」,是不是也有「疑似行賄其他評委」的情事?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違背職務收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興富發得標標案尚未動土前..嗯,鄉親啊,大家看仔細,這個不是才該叫做「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興富發早就已經得標,但是為了想快點動土,或幫大家省麻煩,學遠雄給葉世文的大紅包? 平平攏係郎,溫丟卡細漢? 怎麼只有興富發是大建商,遠雄就卡細漢?趙藤雄就叫行賄,興富發就是被勒索?然後,再把淡海新市鎮、新竹眷改案有無人謀不臧?遠雄湮滅六十九箱物證案,檢方另案偵辦。是要看啥時又有飛機要掉才要結案麼..真是: 一案一案又一案,兩案三案四五案,六案七案八九案,另案偵辦變沒案。 差點忘了要解釋【葉世文一罪三罰】,大家看到沒,只要是葉世文跟趙藤雄要錢,不管有沒有拿到,通通都起訴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葉要了三次,趙給兩次,一次沒給,檢方就用同一罪名罰了三次。 檢方為什麼要一直重複【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來給大家洗腦呢? 啥?因為檢方查不出葉違背職務的事證?噗,那是假掰來騙小孩子的,好嗎? 真正的原因,我認為是對趙董太超過,怕趙董把69箱「送錢解決大家的困擾」機密資料曝光,只得咬死葉世文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這樣趙董才能證明自己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然後剛好把趙董重判個兩年。怎麼樣,很重吧?告訴你,這跟陳銳結夥強盜判一樣的重。但是底下這段,陳銳享用不上,因為馬的司法已經因為陳凱倫是馬總統好朋友的緣故,讓利給銳寶貝太多年了,如果是把趙董判個兩年,根據馬的闇黑司法規定,法官可以對兩年以下的判刑,宣告緩刑。 這樣趙董就再也不用抓進去關了。如此一來,葉世文貪污只會查到葉世文腳前那一條紅線為止,而趙藤雄的69箱黑資料,天知地知趙知馬知,只有台灣鯛民們不知,一樁驚天動地馬的貪腐臭官爛官大規模集體貪污炒地皮的骯髒弊案,就此塵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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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