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兩個妨害名譽的案子,一個出庭,一個定讞,先談定讞的..
林益世涉嫌收賄一案,民進黨中執委洪智坤101年7月在臉書PO文爆料,副總統吳敦義夫婦在100年7到 8月間南下高雄,帶著立法委員林益世,一同拜訪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闢室密談,並直指為「秘密行程」,遭中國鋼鐵公司認定非事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今判 決洪智坤涉嫌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洪智坤是民進黨中執委,且為知名新聞評論人,以勇於揭發弊案形象深植人心,當知自身在網路傳述的文字較一般人更容易獲得迴響或討論,所言影響非微,若非客關上具相當實證,本應謹慎。法官指出,洪智坤明知鄒若齊等人並沒有在100年7到8月間會面,暗自「喬」中鋼公司爐渣分配利益,卻在個人臉書直接書寫文章,讓報章雜誌大幅報導他所虛構的事情,電視政治評論節目也列為重要議題討論,讓中鋼公司的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負面影響。
判決書指出,洪智坤坦承在101年7月30日上午10、11時,在個人臉書確實有PO此文,但否認誹謗,他辯稱,臉書發言都是有所本,且經由查證,確信消息 來源為真。他說,發表的內容非針對中鋼公司及董事長鄒若齊,是希望特偵組針對林益世案,重視結構性犯罪,此攸關公共利益之事,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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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評是,原來吳敦義夫婦"沒"在100年7到8月間南下高雄,或"沒"帶著立法委員林益世,"沒"一同拜訪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也沒"闢室密談的 「秘密行程」。最後,通通沒人暗自「喬」中鋼公司爐渣分配利益,但是鄉親啊,某ㄤ干也大巴豆?陳啟祥錢若太多不會去養狗,幹嘛要送給林益世6300萬,再由他拿去幫馬英九選舉「幫選民服務這麼多年,從來沒牽涉錢,只有二○一○年為了輔選,接受地勇公司的六千三百萬元」咧?真得很奇怪ㄟ。
另一個是被告者出庭的..
【馮光遠出庭 嗆馬「趕快出櫃」】作家馮光遠在「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部落格中,指馬英九與駐美代表金溥聰有「特殊性關係」,並說沒有外交官背景的金,因「特殊性關係」接掌駐美代表,還以「蠢材、賤貨、下三爛」批判金,遭金控告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首度開庭,馮出庭前否認犯行,還在庭外呼籲:「出櫃吧!馬英九!」
即將接掌國安會秘書長的金溥聰未出庭,僅由律師洪文浚代表。馮光遠開庭前重申,馬英九總統與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還怒批馬、金大玩台灣民主政治,強調他的文章是針對公眾事務,可受公評。
馮光遠強調,金溥聰過去掌握台灣政治極大權力,但他發出的許多指令,並沒有得到外界太多支持,金只是一介平民,沒有外交官背景卻接掌駐美代表,又將擔任國安會秘書長重要職位,顯見金與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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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評一如前項,金溥聰不是「蠢材、賤貨、下三爛」,也沒有與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卻能以一介平民,沒有外交官背景卻接掌駐美代表,又將擔任國安會秘書長重要職位,馬金兩人玩殘玩爛台灣的民主政治,使它從「台灣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起,再也沒回過名譽來。這兩人的特殊性關係,像是把金溥聰個人的名譽,這個名譽是街談巷議的有口皆悲,放大到無限大;卻把國家民主法治的名譽限縮到最小,限縮成負的,每天都恥辱丟臉度日。鄉親啊,某ㄤ干也大巴豆?這有可能嗎?我原以為一個正常民主法治國家,納稅人對坐領來自老百姓民脂民膏,享有厚祿的黨政高官提出意見,是天經地義的事,由此案可證,台灣的民主法治,絕不正常。
當我看到洪智坤揭發林益世的中鋼案,不是被林益世告,而是被中鋼告妨害名譽(中鋼對林益世把貪污跟中鋼連在一起,倒是無要無緊,攏謀代誌,一點關係也沒有)..我永遠都會想到羅伯特網友,在某次選舉時,只不過是問了馬總統,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的案子有沒有貪汙之類的話,就被張宏年的競選總部告了,他要羅版主自重,並說目前正值選舉期間,依據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說那一整篇文章內容,已對張宏年個人名譽造成毀謗及詆毀,總部已提出告訴云云,這場官司後來如何不是重點,重點是羅伯特問的明明是馬英九,怎麼是張總部出來告呢?
這很奇怪吧?
於是我又想到我個人最近被銀正雄告的案子,銀正雄是拿我【豬趕銀正雄】這篇文章來告我妨害他的名譽。大家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整個傻掉,怎麼竟然不是豬來告我妨害他的名譽?而是銀正雄呢?這不是叫我這篇【「豬趕銀正雄」被人告了,先跟豬道個歉先】白白給豬道歉了嗎?
馮光遠從前,曾被國民黨前立院黨團大官,這個類似的位子劉政鴻與林益世都曾坐過,並且不管是超貸還是收錢,都能賺上好多的..黨鞭吳育昇告他誹謗。因為雖然吳育昇真的是白天道貌岸然,開台便宜國產車到立院上班,一到晚上馬上變身成多金翩翩的大爺們,開台頂級雙B名車,載著一名全身貴氣的美艷女子,先去用完大餐,隨即直奔薇閣,兩人並在裏頭大戰一整夜,隔天才出來。這樁歷史事實,被馮光遠加上漫畫與文字說明,公開於眾之後,吳育昇就告了他,案子還真給馬英九有權判生的那個司法起訴,此時,跟銀正雄同過相同老闆的媒體人,忍不住說話了..
凱撒的面具-吳育昇應該立即撤回告訴
2011年01月20日 中國時報
王健壯/中國時報前社長
政客問政與司法官執法,雖然經常引述憲法與法律,但其實他們卻是最不懂言論自由為何物的兩種人。
政客不懂言論自由,表現在他們動輒告人誹謗這種行為上面。他們控告的對象,一是媒體,另一是政治對手,尤其在選舉期間,政客跑法院按鈴申告,幾乎已成為一種選舉儀式,台灣選舉言論官司多到舉世罕見,便是由此而來。
另外,祇要媒體報導政客的負面新聞,或者對他們有所批評,他們也是能告則告;國外媒體老闆與記者很少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但台灣有些媒體老闆與記者卻成為法院的常客,而且跟他們對簿公堂的,通常都是政治人物。
政客因不懂言論自由真諦而好訟濫訟,已經是民主政治的笑話,而司法官竟然也不懂言論自由,不是濫行起訴,就是作出烏龍判決,更是民主政治的悲哀。
以吳育昇控告馮光遠這件官司為例,吳育昇涉及婚外情是事實,他主張死刑也是事實,馮光遠根據這兩項事實,寫了一段充滿諷刺味道的文字,並且配了一幅漫畫,乃是對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但結果卻被吳育昇提出告訴,而且檢察官經偵辦後,也竟然以加重誹謗罪嫌對馮光遠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法三一○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指誹謗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檢察官對同條文第三項「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的文字卻視而不見,也忘了刑法三一一條免責條件中,列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可不罰的規定。
如果檢察官懂得什麼叫言論自由,他就應該瞭解兩項基本事實:其一,馮光遠所散布之文字與圖畫,均屬事實;其二,吳育昇之婚外情行為與贊成死刑主張,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馮光遠所寫之文字,以及漫畫作者所畫之插畫,也都是適當之評論,足以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
更何況,比刑法位階更高的大法官五○九號解釋文中,更有規定「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檢察官以被告不能證明真實的理由決定提起公訴時,他的腦海中顯然忘了大法官建立「合理確信原則」,希望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的這項解釋文。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顯然也忘了,馮光遠的文字與圖畫都是評論,並非報導,報導也許有真有假,但評論卻無真假之分,更何況,評論是意見表達的一種,根據「合理評論原則」,既是意見表達,當然更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政治人物如果稍微懂得言論自由,不但不會動輒控告媒體,更不會控告媒體的社論、專欄或漫畫。歐巴馬上台至今,幾乎天天被右派媒體醜化誹謗,說他是臥底的穆斯林,形容他是另類的希特勒,也有媒體刊登漫畫,把他畫成一隻被人槍殺倒地的黑猩猩,但歐巴馬卻從來不曾控告過這些誹謗他的媒體,因為他知道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所作所為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果他因為媒體的惡意評論而提告,不但證明他在打壓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各級法院也絕不可能判決評論他的人有罪。
但台灣政治人物卻顯然缺乏這種基本常識,各級法院裡堆積如山的誹謗或妨害名譽案件,其中不是政客互相控告,就是政客控告媒體,吳育昇告馮光遠,祇是再度證明政客的濫訟惡習難改。
政客濫訟對言論自由已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檢察官與法官也與政客一般見識,不該起訴的起訴,該判決不罰的卻判決有罪,台灣的言論自由更不知將伊於胡底。
吳育昇告馮光遠是項錯誤,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更是錯誤,但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吳育昇如果還懂得尊重言論自由,就應該立即撤回告訴,不要讓錯誤繼續下去,甚至到最後讓哪位烏龍法官又作出令人扼腕的烏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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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是之故,我這裡要借花獻佛,勸金溥聰應該立即撤回對馮光遠的告訴。在【今日不做言論自由的鬥士,明天將淪為漂流網路的難鄉民】有個網友留言,
犬決5238:天地有正氣-----文天祥地下有知一定再一寫一篇天地有邪氣以示區別.你被關過? 像文天祥那樣? 笑死天下讀書人了.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告? 自找的.天天貼些古文羞辱他人,那些古人告你侵權就不錯了,還挨北靠母一付被冤屈的樣子,還有人要捐錢?
我說:犬決兄,恭喜發財。我的意思是莫須有而被告妨害名譽,讓我更能貼近立格時取法的古人心境而已。我問你,寫文章說「UDN這兩個格主---jun5238、羅伯特亞當斯等,其實都是吃陳水扁的口水,是這個貪腐罪犯的徒子徒孫」與「把豬當成一種螫針,馬這一隻毒蠍要過河(鍘王),有一隻天真的老烏龜游過來載,游到半路,老烏龜脖子一疼,就給毒蠍的螫針札到,溺水死了,史稱馬英九溺死老烏龜。」哪一段讓你覺得是公然侮辱,如果前一段是你寫的,你敢拿第二段告jun5238妨害你的名譽嗎?
那就再借一次花,我不知道這幾天銀正雄為什麼沒出來貼文,要不然應該有佛心來著或真實善意的網友會去留言勸他,既然沒有辦法透過別種管道給他意見,這裡我就直接公開呼籲
銀正雄跟金溥聰都應該立即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