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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或法、理、情
2008/06/19 14:04:33瀏覽593|回應0|推薦0

中國從先秦諸子一直到清末民初,學者的思維模式一直是直觀的、慨念式的、意識型態式的,所以我們的學術從漢武帝罷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就一直停頓在原地打轉,兩千年進展有限,尤其是法學。

中國現代化以後,我們赫然發覺西方法學簡直是另外一個天地,平等、人權、民主等等,無論制度、觀念,我們都落後西方很多,當年推動現代化的知識份子,毫不猶豫地搬來西方的憲法、刑法、民法,把傳承了兩千年的大清律例棄之不顧。我們從今天的六法全書裡面恐怕很難看到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子,雖然如此,但是我們的政治、文化、思想,許多還停頓在專制、帝王時代,跟不上司法現代化的腳步,所以台灣一直到目前都沒有進入法治社會。傳統中國社會行政、司法講究情理法兼顧,後來有人提出應該是法、理、情才對,這表面上是一種進步,但是我認為都不對,法與情理是完全不同層級的問題,根本不該相提並論,許多傳統思維其實都是法治的障礙,首先我們給法治社會下一個定義:

一、法治的法是廣義的法,除司法外包括行政、立法。統統要健全才有資格稱之謂法治社會。

二、法治社會政府、司法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判決,沒有人有特權,沒有任何情況可以例外。

三、社會輿論,學界同樣支持、鼓勵行政單位依法行政,司法單位依法判決,絕不會要求情、理、法兼顧。

四、如有情理與法衝突的時候,必須依法解決衝突問題,否則犧牲情、理,這種情形少之又少,如果有也不過是法律明訂的如總統的特赦權之類的特例。

法律是一種文化,一種生活習慣,是一種信仰;法律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個要素,獨立於傳統、道德、宗教之外的,法律維持現代化社會和諧運作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法律有強制力量;三、法律必須符合社會正義。而社會正義的標準不會恆久不變,所以一定要有一個有效率的立法機構。合於以上標準的社會,我們叫法治社會,如美國、西歐,否則都不是真的法治社會,如回教國家、台灣、大陸。其中關鍵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絕不跟情、理糾纏不清。法律只是一個社會安定力量的一種,此外道德、傳統、宗教,對一個健康的社會而言,其可能發揮的力量更大。因為法律本身有死角、有疏漏。人是複雜的社會動物,人跟人之間相處無論是親人、朋友、同學,無論是純粹的感情交流或有利害關係,其間互動的原則是道德、倫理,是屬於文化層次,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在現代化社會,分分鐘都有犯罪機會,分分鐘都可能傷害別人,「法律」無法像針孔攝影機一樣,分分鐘監視每一個人,無論防止犯罪,或與人和諧相處,都不能全靠法律,而要靠道德、倫理產生的自我約束力量,這種自我約束力量具體的說就是國民道德,國民道德之高下又來自於教育,當這些約束力量無效時,法律才派上用場,所以現化法學認為法律是社會正義的執行者,是道德、倫理的守護者。法律是根據道德、倫理、社會正義的標準而產生的,在立法的過程根據這個社會的價值標準,早己把情、理考慮進去,如刑法總則第八章第五十七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況,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知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產生之危險式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又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根據以上的規定,對一個稱職的法官而言,刑事案件法律規範內情、理的考量如此細緻、如此寬廣。法律還要考慮到法律以外的情理嗎?情、理、法或法、理、情兼顧,是完全沒有法律常識的話。又如刑法最嚴重的死刑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差別何其大也,差別大的原因難道不是情、理的考量嗎?又第一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特殊情形,如替人報仇、路見不平等,還可以酌情再減。

情、理、法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情、理是立法過程中的考量,立法時必須考慮情理。依法判決情理己在其中,無須再考慮情理,否則輕則淪為濫情主義,法律失去威力;重則替作姦犯科者製造機會影響司法風紀、司法功能。

或云行政部門推動政務總該情、理、法兼顧了吧,答案是更不對,行政部門的濫情、姑息,是台灣無法法治化最大原因,行政部門對於違建問題、機車問題、侵占國有土地問題,一貫以窮人有理主義、人多有理主義、政府人力不足等等理由,一味姑息拖延,造成台灣形形色色的新特權階級,如台灣郊區私人遊樂區幾乎沒有不侵占國有土地者。而特權、姑息都是一個社會法治化的絆腳石。

總之情、理、法是完全不同層次問題,根本不能混為一談,我們的法律情、理的成份已經夠重了,法官判案有自由裁量權,自由是獨立的意思,裁量(心證)就是依法考慮情、理的意思,法律之外不必添加情、理,否則何必要法治?乾脆恢復人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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