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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社會常用的假學術名詞談台灣法治文化之一-向公權力挑戰
2008/06/19 14:10:36瀏覽594|回應0|推薦1

在台灣無論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我們可以常常在新聞報導,尤其是社會新聞中看到「向公權力挑戰」這幾個字。軋看之下,似乎是法律或法學專用語。其實這是一個標準的假學術名詞,這個假學術名詞暴露了台灣社會法學的幼稚,同時也暴露了台灣某些值得重視的社會文化問題。

我們從媒體報導來歸納所謂「向公權力挑戰」的社會治安事件,可分下列幾類:

一、政治抗爭:最常見的是早期民進黨的街頭運動,群眾鼓噪叫囂、影響交通、毆打路人、亂按喇叭、集會超過申請時間不散會或警民衝突等,媒體常用「向公權力挑戰」來形容民進黨早期的群眾運動。

二、聚眾妨礙公共建設之非法抗爭:如核四當地居民之長期抗爭、拜耳藥廠之抗爭事件、各地方變電站之抗爭事件、各地焚化爐之抗爭事件。

三、久不破案之刑事累犯案件,如陳進興被捕前,媒體多用「向公權力挑戰」來形容陳進興的行為。

根據以上媒體常用「向公權力挑戰」的社會事件,我們無論從六法全書中,或任何中西法學裡實在找不到我們社會所謂的「向公權力挑戰」與上述社會案件有任何關連的解釋。上述社會事件,從法的角度來看,可能是違反集會遊行法,可能涉嫌妨害公務,或者是單純的刑事案件,但絕不是「向公權力挑戰」。絕不可以用「向公權力挑戰」這個假學術名詞來形容法有名文規定的違法行為。

公權力(Public Right)在法學上可以分為政府的公權力與人民的公權力。政府的公權力(Public Right Of Goverment)與人民的公權力(Public Right Of People)在法學上公權力是相對私權力(Private Right)而言的公權力、私櫂力,都有明確的定義。

政府的公權力如行政、立法等;人民的公權力如選舉、罷免等,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力,所以叫人民的公權力。私權力如私有財產權等屬於個有在法律保護下擁有的個人權利。公權力的行使是透過軍隊、警察、法律等強制力量行使之,公權力保護的是國家利益。國家機器同樣也保護私法規定的私權力。

從法學的角度,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刑事犯罪都是法律不允許的犯罪行為,都屬公訴罪。為什麼要用「向公權力挑戰」這麼隱含些許正當性、悲壯性、合理性的字眼來美化一些單純的犯罪行為?「向公權力挑戰」望文生義,只有革命,在一個政府組織腐敗到一個程度,或一個政府麻木到不能反應一個社會文化思想、結構的轉變,人民用體制外的,甚至流血的方式推翻現有政府的行為才配稱之為「向公權力挑戰」,如果國家到了上述狀況,非進行體制外的抗爭,為何不用現成的,大家都一目了然的「草命」兩個字,而用媒體胡亂發明的「向公權力挑戰」,這種違背法學常識,又語意不明的假學術名詞?這種現象除了反映我們社會的法學教育、法學水準的問題外,更反應了一個更要要的問題,我們整個文化距離法治還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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