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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好大膽!
2008/12/31 10:57:41瀏覽420|回應0|推薦1

聽到周占春審判長對陳水扁做出「無保釋放」的裁決以後,筆者第一個反應是「周占春」好大膽!居然甘冒天下之大不韙釋放一個「全民公敵」,筆者認為周占春做這樣的裁決有兩個原因──其一、周是阿扁的支持者,橫豎都要挺扁。其二、無罪釋放的法理依據太高深了,高深到連筆者都不懂。「陳水扁案」是台灣法治能否向前跨一步的重要指標,我們對周占春不能姑息。

最近碰到一位朋友,筆者問到他一件纏訟經年的被誣告的官司,他很沮喪地告訴筆者:「開了很多次庭,檢察官、法官問話問不到重點,我提出的證據,法官似乎不相信,我要求法官傳喚證人,法官就是不傳,我一激動說話聲音大了點,法官斥責我,甚至不讓我把話講完,台灣的司法……。」

  筆者說:「先別悲觀,根據我的經驗,在台灣打官司跟賭博一樣,輸贏只有天知道,輸贏絕不可根據開庭過程法官對你的態度來判斷結果,我碰過完全相反的經驗,法官對我一路和顏悅色,結果我輸了。」後來朋友的官司贏了,他大惑不解,他問筆者怎麼回事?筆者說:「要搞清楚怎麼回事,寫一本書也說不清楚,一言以蔽之,台灣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台灣的司法還在學步階段……。」

  陳水扁被收押、陳水扁被起訴令人振奮,媒體也給司法界很高的評價,認為這是台灣邁向法治的一大步。陳水扁被檢方提起公訴,起訴書中責扁「……利用公權力牟利……犯罪手段惡劣……推卸責任給無奈配合的公務員……。」;批珍「大肆干政、紊亂體制、貪婪成性、敗壞官箴」;批陳致中夫婦「利用法律專業知識,操控不法所得的海外資產,惡性不輕」,並且以陳總統就任宣誓遵守憲法為由責陳「辜負所託、違反誓詞、以權牟利、飾詞貪瀆」。

  起訴書用詞之嚴厲,前所未見;把陳水扁的罪惡提高到憲法的層級,也是前所未見。起訴書中對陳水扁犯罪事證之陳述以及犯罪證據之情況推論皆合法理、邏輯,可見檢方對犯罪事實已全盤了解,但是起訴書最後對扁竟未具體求刑,令人費解。

  星期五下午(十二日)不少朋友從收音機、電視聽到起訴書的內容,筆者也收到不少電話、簡訊,國人興奮到「奔相走告」的地步。但是大家興奮了沒多久,十三日凌晨一點多,審判長周占春居然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筆者聽到這個結果,心想台灣至少有一半的公民跟筆者一樣,氣得失眠。

  在電視上第一次注意到審判長「周占春」這個名字,後來聽到他對陳水扁做出「無保釋放」的裁決以後,筆者第一個反應是「周占春」好大膽!居然甘冒天下之大不韙釋放一個「全民公敵」,筆者認為周占春做這樣的裁決有兩個原因──其一、周是阿扁的支持者,橫豎都要挺扁。其二、無罪釋放的法理依據太高深了,高深到連筆者都不懂。筆者第二天看了幾份報紙,檢方要求繼續收押的理由是:「陳水扁所犯皆為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或脅迫證人之虞;且本案犯罪金額龐大,惡性不輕,請合議庭羈押。」

  周占春聽到檢方理由立刻問檢察官:「陳水扁會和誰串證?」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回答:「扁連任兩任總統,握有很多影響證人生計的資料,如果不羈押,很容易在外利用這些資料,明示或暗示證人不得做出對他不利的供述……。」接著陳水扁的律師提出一大堆似是而非的理由反駁檢方。周占春最後問陳水扁:「如果不押你,你是有群眾魅力的人,會不會挾民意的力量不出庭?」阿扁舉右手保證會出庭。後來院方合議庭新聞稿祭出大法官第三九二號解釋文:「羈押應慎重從事,有必要者才能羈押」,做為放扁的法理根據

  從檢方與合議庭的對話以及合議庭的聲明稿,我們不能不懷疑周占春「放水」。對一個人神共憤、罪證確鑿的貪汙集團首腦,面對一個撕裂族群、危害台灣社會的現行犯,周占春膽敢公然包庇如此惡行重大之要犯,我們要求監察院立刻對周占春進行調查,我們也呼籲檢方對羈押人犯的標準再向大法官要求解釋,原因如下──

  一、檢方要求繼續羈押的理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而且根據扁的紀錄,扁從來不尊重司法,在檢方偵辦期間,到處煽風點火、攻擊司法,扁涉案如此之多,牽連人數如此之眾,而周占春居然明知故問:「陳水扁會和誰串證?」答案是陳水扁可能跟太多的人串證,老案尚未審結,新案如二次金改、如機密外交。周占春不看卷,難道連報紙也不看?提出如此荒謬的問題,顯然意在刁難檢方而替陳找釋放藉口,但是這個藉口實在太牽強了。

  二、按羈押要件是本刑五年以上,有串證、逃亡之虞即可裁定繼續羈押,陳水扁完全符合羈押要件,而周占春居然問了一句與羈押要件無關之「是否拒絕出庭」,陳水扁回答「保證出庭」,一問一答就這樣把陳水扁放了。陳水扁的保證可信嗎?最令人質疑的是跟檢察官討論是否羈押,怎麼會冒出一個完全不相干的問題?

  三、周占春放陳的理由之一是「陳是卸任總統無逃亡之虞」,這更是狗屁不通的法國邏輯,二次金改案、外交密帳案都還在偵查中,而且部分案情的進度順利,不少行賄商人有意願轉為改汙點證人;一放陳水扁等於縱虎歸山,以陳水扁品行之惡劣、目前財力之雄厚,不知會玩什麼花樣,原來想配合檢方做汙點證人者是否會心生恐懼,或受到脅迫而改變態度?如以周占春之標準,葉盛茂、邱義仁以及成千上萬的嫌犯是否應該用同一標準?是不是都要放出來?

  總之周占春的法學素養令人質疑放陳水扁的動機令人質疑,筆者呼籲檢方提出抗告,監察院深入研究這個個案,追究周占春的責任,「陳水扁案」是台灣法治能否向前跨一步的重要指標,我們對周占春不能容忍、不能姑息。

本文刊登於「獨家報導」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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