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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6 12:57:37瀏覽768|回應1|推薦2 | |
中國是實行成文法最早的國家,兩千多年前晉國鑄刑鼎,曾引起孔子的批評,但是中國因為文化性格的關係,法學在中國一直沒有進步。 古中國除中央政府有專責司法機構外(如大理寺、都查院)地方政府沒有專責司法機構,父母官包辦偵察、審理、判決,而父母官判案,依照韋伯的研究,刑事罪多依律判決,愈重的罪愈會依律判決,如謀反、殺人。而民事罪如男女之間或家庭糾紛,父母官的判決漫無標準,韋伯對此嘖嘖稱奇。 其實韋伯的問題答案有二,其一中國雖然有很先進的成文法,但是中國文化裡也一直有「反法治」的逆流,中國學者一直認為禮教、道德應在法律之上,司法審判也以情、理為第一考量。所以中國自古就有「春秋決獄」「四書決獄」的傳統,父母官判案不以律例為標準,而以春秋、四書的道德標準來做判決。 其二這種傳統一直延續到「大清律例」,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這種傳統跟中國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係有必然的關連。中國官員高高在上,「做之君,做之師」,官員有如牧者,百姓有如牛羊,治理百姓也叫「牧民」,與牧羊同意。 法官是牧者又兼君師的身份,所以中國古代司法檔案的判決書以今天的司法觀點來看,有些判決妙不可言,有些判決胡言亂語,有些判決無法無天。 對於古中國的司法判決荒謬,茲舉一例:清末有位官員叫樊增祥,有文才,歷任知縣、按察使、江蘇布政使,以斷案見長,辭官後親自編撰自己的判決書「樊山批判」,可見對自己的判案頗為得意,樊山批判卷一有一則「批時清春呈詞」甚妙,錄之如下:「據稱爾岳父在日商量娶妾,而爾不肯。荒謬已極。試問,娶妾求嗣,,理之正也,爾必欲令其絕嗣,是何居心。至稱嗣子孫作良是爾代買,有何憑據?孫作良毀業不孝,何人見證?爾岳三女三婿,獨爾一人,始則不准娶妾,又不准要了外戚為嗣,今又唆逐螟蛉之子,致爾連衿二人俱懷不平,爾猶敢於作良告案以後唆爾丈母來案出首,實屬不法已極,候集案重懲不貸。」。觀其內容應系家庭糾紛,判決書全文不見「依律」或「依例」,只是說教,倒楣的中國人就被這種法官、這種法律殘害了兩千年之久。 清朝亡了,民國成立,無論北洋政府、國民政府都把傳承了兩千多年的「大清律例」棄之不顧。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民法、刑法,司法制度也來自西方,立法、檢察、審判也各自獨立,各司其職,檢察官必須依法起訴,法官也依法判決。 想不到中華民國推動法治將近一百年後,台灣居然又出現了一批心態跟古中國父母官一樣的法官,其判決書的內容漫無邊際,有名的妙判如「未注意社會觀感」「應屬國際禮儀」等。 近來郭冠英告李筱峰誹謗官司,被不起訴處份,又見法官妙判如下:「....聲請人原身為外交官員,竟為文辱台,至今仍不知切身反省,任意指責前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盡調查義務....。」 看到這種判決彷彿進入了時光隧道,我們似乎回到了古中國,而這位法官似乎是縣太爺,我這樣說原因如下: 一、「身為外交官員為文辱台」:請問我們的六法全書哪一條有關「身為外交官員為文辱台」的條款?法官的說法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外交官的言行有外交機構的內規來約束,關法官個屁事。 二、「辱台」或不辱台,有何標準?由誰來定標準?偉大的台灣人蔣渭水再三撰文批評台灣人性格上、風俗、習慣上的缺點,用詞比郭冠英嚴厲多了,誰說蔣渭水辱台?柏楊寫了一本書細數中國人的缺點,書名是「醜陋的中國人」,至今暢銷,誰說柏楊辱中?「辱台」的說法涉及道德判斷、價值判斷,皆非法官該管的事,辱台之說也嚴重違反「絕對證據主義」。 三、「至今仍不知切身反省」:郭冠英是綠色恐怖,白色鄉愿的受害者,藍綠都欠他一個公道,受害人還要「反省」?真是怪事。顯見要不法官對郭冠英案來龍去脈不清楚,要嘛法官是民進黨的打手,滿腦子綠色毒素。 四、「任意指責..檢察官未盡調查義務」:不服判決「上訴」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上訴的原因皆因不服判決,一個法官在判決書中公然指責,否定原告上訴的權利,這種法官的法學水準真令人噴飯,這種法官的水準比清朝樊增祥又進步了多少?。 郭冠英告李筱峰毀謗案法官的判決妙不可言,凡是走過必留痕跡,我相信有朝一日這位法官的法學素養進步了,進步到民國的水準後,法官看到自己的判決一定會臉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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