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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社會常用的假學術名詞談台灣法治文化之三-保留法律追訴權
2008/06/19 14:06:34瀏覽1435|回應0|推薦2

在台灣的媒體,常常看到兩人互嗆、互罵、甚至拳腳相向,最後撂下一句狠話「我保留法律追訴權。」意在恐嚇對方,我可能會告你。類似對話出自市井匹夫不足為奇,但是我們社會的大人物,連應該具備法律知識的立法委員都常用「保留法律追訴權」來恐嚇對方,寧非怪事。因為「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一句標準的假學術名詞,是沒有法律常識的屁話。

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民法總則第六章,時效消滅,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五年之特別期間)第一百二十六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櫂,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一百四十七條,有關當事人請求、起訴、時效消滅之規定非常清楚。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追訴權之時效時間,第十一章時效,第八十條:追訴權,因左列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四、犯最重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徙八十條至第八十五條,對刑事罪追訴權時效問題,有很清潔的規定。也就是根據法律,無論刑事追訴,或者民事告訴,對「追訴權」的時效問題都有明文規定,刑事部份罪愈重保留的時效愈長,否則反之。

任何一個人對法律追訴權,無論民事、刑事,無論告訴、公訴,都只有依法行使,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句笑話。六法全書無此規定,法學理論也無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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