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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情、理、法
2008/06/19 14:03:24瀏覽1329|回應0|推薦2

從情、理、法兼顧,進步到法、理、情兼顧,從「王法不外人情」、「德主刑輔」,到依法行政、依法判決,可以看出中國社會法治化的進程跟軌跡,回顧中國漫長的司法黑暗史、法學落後史,再檢驗今天台灣社會的法律問題,我們社會法治進度之緩慢為之浩歎!

中國社會法治化最大的障礙是國民素質問題,諸如一直到今天南部許多鄉下為了感恩,為了訴冤,常常向大官下跪,又如許多政治人物把「天命」、「大位」、「割袍斷義」等封建語彙掛在嘴邊,從某個角度看來,台灣完全不像一個推動民主憲政將近壹佰年的民主國家。台灣社會法治化的最大問題是把情、理,跟法幾個完全不同的層次的概念混為一談。其實只有在立法的時候要考慮情跟理,在行政、執法的時候應該完全不考慮情跟理,為什麼?因為一個良好的法律已經包括了情跟理的元素,否則根本就是惡法,既是惡法,就該盡速修法,所以執法者萬萬不可以考慮法外的情、理,行政主管也只能在法規內依法行政,無論行政、司法面臨情、理、法衝突的機會是很少的。如有衝突必犧牲情理否則即是違法。

茲舉幾個歷史上有名的案例,可能有助於情、理、法之間係的釐清。

在西方最有名的案例是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鑑於當時民主的缺點主張精英政治,反對民主,被判死刑;蘇格拉底在當時的政治環境,即使有罪,也罪不致死,弟子們安排逃獄,被蘇格拉底拒絕,蘇格拉底的死可以說是以身殉法。在中國,尤其是春秋戰國,以身殉法的案例很多。春秋楚襄公要殺令尹子南,子南的兒子叫棄疾,那時正在替楚襄王安排車輛的小官,雖是小官,可是常常有機會接近楚襄王,楚襄王可能也很喜歡他,在楚襄王要決定殺令尹子南以後有三次看到棄疾忍不住流淚,棄疾問楚襄王原因,楚襄王坦白告訴棄疾:「我要殺你父親了,你還要留在我這邊嗎?」棄疾回答說:「父親做了死囚,兒子還留在你這兒,這樣的臣子,你還留他做什麼?不過我不會洩漏君王的決定。」楚襄王殺了令尹子南,棄疾請求替父親收屍,楚襄王答應了。棄疾埋了父親以後,家臣對棄疾說:「走吧!」棄疾道:「我知道楚王要殺我父親,卻不告訴我父親,等於我也參加殺死父親,不孝如我還能到那裡呢?」家臣:「難道留在楚襄王身邊嗎?」棄疾:「棄父事仇,這種事我做不出來。」最後棄疾上吊自殺。(左傳)

棄疾遇到的是情、理、法無法兼顧的奇遇,父親犯罪,君王見到他就哭,而且預先告訴他,可見楚襄王對棄疾多麼愛護、多麼信任,告訴棄疾那麼大的祕密,是考驗棄疾的忠心還是想透過兒子轉告父親:逃了吧!楚襄王的心意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對棄疾而言,卻是左右為難,告訴父親等於違法洩密,且有負君王之信賴。最後只好眼睜睜看著父親被殺,父親犯法被殺並非無辜也沒有替父親報仇的理由,可是殺父親的又是自己的君王,不能報殺父之仇,又不能緬顏事仇,最後只有自殺一途。棄疾的自殺非但是殉法,而且兼顧了情與理,父子、君臣之間是有情,父親犯法遭戮,不洩漏機密,不報父仇,合於法,合於理,但是在當時的社會父仇不報不合人情是莫大的恥辱,所以以死來懲罰自己,以當時的標準是最好的選擇。

還有一個例子,楚王對石渚(石奢)發現自己的父親是殺人犯,於是私自將父親放了,後來向楚昭王自首請罪,楚昭王打算原諒他,石渚說:「不私其父,非孝也,不奉王法,非忠臣。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最後石渚自刎而死(史記循吏列傳),石渚雖然徇私害法,但是為了表示對法的尊重,為了表示對自己違法的懲罰,石諸選擇了自殺。

情、理、法不能兼顧的時候,犧牲情、理,維持法的尊嚴,是人類法學發展進步的一大突破,也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關鍵點,在西方法律很快地獨立發展成為一門顯學,並且發展出「君王必須守法」、「惡法非法等觀念」。在中國法學的萌芽階段即受到專制帝王以及儒家的打壓,無法進一步發展,儒家所謂: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二)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

「徒法不能自行」(孟子離婁上)

這些都是反法治思想,其實仁、義、道德是另一層次的事,跟法原無衝突的必要,而且「立法」要根據到那一個時代的社會價值標準,社會價值在那個時代,不正是仁、義道德嗎?儒法之爭問題在雙方邏輯思維不週延,但是一念之間,影響中國法學發展。儒家對法家的猛烈攻擊,讓法學在中國社會一直沒有地位,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惜哉!

儒家反法治思想最重要的例證在孟子盡心篇:

桃應問日:「舜為天子,臬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日:「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跿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當情、理、法衝突的時候,孔子主張「子為父隱,父為子隱……」,孟子主張國君丟棄了自己的國家、人民,背著老父親隱居在海邊,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儒家的反法治思維在孟子的回答這個假設性的問題的時候,很清楚的表現出來儒家真正嚮往的是「人治」,假如儒家面對情、理、法糾葛時的態度是正確的,那麼蘇格拉底、棄疾、石渚的殉法難道錯了嗎?世界上的人碰到類似的處境都像儒家一樣徇私、害法,那麼法學治豈會有今日的面貌。

情、理、法都是維持一個社會和諧的要素,法是根據情、理而立的,情、理包括了倫理與道德。法律形成以後反而是倫理、道德的保護者;正義與公理必需透過法律才能夠實現。所有面對情、理、法衝突的時候,無論是執法者或是當事人,不徇私害法,或者以身殉法,我們都應該對這些人致上最高的敬意,因為沒有這些人的犧牲,人類法治文明不會有今天的面貌。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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