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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諳法令者碰上多年不作為的稅捐機關只能任憑宰割嗎?
2010/08/10 22:07:09瀏覽1096|回應1|推薦47

筆者最近聽到一個朋友B君的M公司,被稅捐單位追溯核課地價稅差額,原因在於稅捐單位認定:M公司10幾年前工廠外移註銷位於H縣工業區內的工廠登記後,該地即不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依法應以『一般稅率』核課地價稅,因此開單補稅。

 

整件事情乍聽之下感覺欠稅補稅乃天經地義,誠實納稅乃國民義務,但B君義憤填膺的訴說整起事件來龍去脈後,令筆者忍不住覺得這些稅捐單位『十年不做事,一做事就是來要錢的,難道人民只有被予取予求嗎?』

 

整個故事有點長,但很多地方筆者覺得都是重點,也許各位也都不曾留心注意過,因此筆者決定詳細敘述我朋友B君公司的整起事件始末,讓所有可能會面臨同樣問題的朋友們參考之。

 

M公司原本在H縣一個既定工業區中有工廠也設有登記,而後因為公司政策與人力評估後,工廠解散,撤銷工廠登記,並隨即將該土地與廠房租予W公司繼續作為公司與工廠使用。在這十幾年之間,M公司前後陸續出租給WXYZ等公司,這些公司都是製造業,目前Z公司仍在承租中,並依法設立工廠登記使用至今。今年5月,M公司接獲H縣稅捐局平信來函通知,要求M公司速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

 

M公司向來守法納稅、從無拖延情事,雖然是平信送達,但看到『罰』這個字眼,當然不可等閒視之,於是M公司火速聯繫稅捐局承辦人瞭解狀況。稅捐局承辦人,僅以土地稅法第41條回應:『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為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適時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要求M公司得趕緊來函作十幾年前該工廠登記註銷後由『工業用地改為一般用地課稅』之補申請。但之後十幾年間,出租給WXYZ等公司之『一般用地改工業用地課稅』之補申請之部分,稅捐單位全然不認。

 

看了土地稅法第41條後,我的解讀與我B君朋友一樣,顯然我們真的是一般『不諳法令』之民眾呀!因為M公司認為:

1.      M公司雖撤銷工廠登記,但之後馬上出租給其他製造業公司做為工廠使用,用途未曾改變,自然不認為有去函申請變更之必要。

2.      承租者也依法向H縣辦理工廠登記,亦被核可,十幾年中也從未接獲稅捐單位來函糾正,因此更不會知道M公司原來已經違反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

3.      M公司皆依照稅捐單位開單繳稅,若稅率不合,稅捐單位不是應該在第一時間來函糾舉嗎?

4.      為何稅捐單位可以接受M公司補申請工廠登記撤銷後之工業用改一般用地之變更,卻不能一同接受M公司出租給W-Z公司之『一般用地改工業用地』之補申請?

 

我這位B君朋友從事發至今前後去函請教稅捐單位數次,但這個了不起的稅捐單位前後回函數次函文內容如初一轍,幾乎無法回應納稅人心中滿腹疑惑,所有函文內容僅僅以土地稅法第41條與第54條之條文回應,再來就是催促要求M公司趕緊補申請工業用地改一般用地課稅,未按期限補申請則要開罰,補申請後稅捐單位即刻會開單要求補稅。真的是很了不起又很難被抓到錯誤的回覆呀!

 

原先,H縣稅捐單位承辦人一直說補申請後會要M公司補這十幾年的稅額差,B君努力蒐集資料後發現,稅務法之追溯只有5年耶!怎會口口聲聲要求要M公司補稅額差十幾年呢?最B君說出此法規定後,承辦人才鬆口說『嗯!對啦!以你們公司這樣大概只要補繳最近5年的稅額。』如果B君沒扯出這項追溯規定,那是否就得多繳大於5年的稅差?這樣的稅捐單位算有誠實課稅嗎?我也不知。

 

整件事情的處理經過與結果,當然令我的B君朋友與M公司很不能接受。因為不諳法令,且稅捐機關之稽查並非每年作,十幾年來以為沒錯的事,最後竟然還被追稅。可以補申請的部分竟然是對稅捐單位有利的,而對納稅人一點也沒有合理的補申請管道與作法,僅僅不斷追稅。對於我們一般民眾而言,光看法條就要能清楚解讀其意義似乎非易事。

 

在這整起事件中,筆者學到了:

1.      原來土地法中的『使用用途未變』並非我們認為的『工業用依然作工業或製造用』而是指『最初申請者與實際使用者不同時就是改變,就得申報。』

2.      遇到公務機關來函要求補稅或罰則時,還是得作點功課收集資料,才能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結果,如果我朋友沒作功課,恐怕到時候他們公司是得補十幾年的稅額差吧!

3.      即便土地位於經濟部所管轄或既定之工業區裡之土地與廠房,換人住就得申報土地稅率變更。

 

但筆者也有幾個問題,忍不住想問:

1.      倘若該公司出租後之用途為非製造業與工業用途,明顯已經非作工業用地,補一般用地稅率自然無庸置疑。民眾因不諳法令,漏於申報,但實質上該土地與房屋依然是製造業工業用途,情理法相衡之下,是否該給予通融補申報呢?

2.      H縣稅捐局肯給M公司補作十幾年前工廠登記註銷後之補變更一般用地稅率申請,但為何不能也體諒民眾不諳法令之困擾,也給予機會同時補其他區間的工業用地申請補變更?難道是因為稅捐單位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作為?還是因為工業用地改一般用地有大量稅額差可徵收,讓M公司補工業用地申請無利可圖,自然要極力杜絕拒絕?

3.      一樣是縣政府所屬之行政單位,工廠登記核發與稅單開徵都是縣府職責所在,為何電腦無法連線即時瞭解轄區內各土地異動狀況即時糾正民眾企業錯誤,而讓錯誤延續多年後才一次辦理,稅捐單位是否有職責疏失?稽徵事宜並非每年都作嗎?那是幾年作一次?2年嗎?3年嗎?10年嗎?還是心情高興才作?或者是根本有意讓這樣的疏失拖得越久,錯的金額才會越大,來個一次豐收?

4.      M公司真的接到稅額補單,一定得繳交嗎?能否反追究稅捐局行政業務怠慢、怠忽職守造成企業嚴重損失?

5.      雖說M公司收到補稅單後不服,可提出行政訴願爭取平反,但訴願處理機關就是縣政府本身,能得到正義的回應嗎?多半應該是不可能吧!因為行政機關若相應不理,民眾也只能走上行政訴訟一途,徒增勞民傷財罷了。

 

筆者也查到之所以長久來沒有稽查,卻在今年稽查的原因乃是因為財政部去年底給各縣市地方政府稅捐局的一份公文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清查轄區內之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因此大家才會在各縣市政府網站上可以查到土地法41條宣導。所以若非財政部下令清查,這些縣市政府的稅捐局可能依舊尸位素餐,無所事事、飽食終日吧!那M公司也不會收到這樣的函文了,就會繼續以為對的錯下去。

 

筆者查了一下所謂『工業用地適用要件』有三種情況:

1.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2.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用地

3.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M公司的土地屬於前項1之部分,加上工廠登記核准與核發也屬於縣府管轄範圍,M公司在不熟悉法律下,自然也就以為縣府已經知悉該地仍繼續為工業使用中,那裡知道換了房客還得另向稅捐局作土地稅率變更(原本工業用地租給別人繼續作工業用,工廠登記也核發了,一般人怎知還得從工業用地稅率變更為工業用地稅率)?

而稅捐局比納稅義務人更懂法規之內容,10多年內該作為卻不作為,沒有即時稽查到未完成的變更申請,令M公司不知不覺、無心無意、不小心連錯十幾年,若說M公司有補稅之義務,那該稅捐局就無行政疏失嗎?再者,稅捐局、工商登記都屬同一地方政府管轄,若能連線作業,是否可以更便民,也可免去許多重複申報的手續與作業,提供一個更完善的申報流程?各地方政府是否需要檢視一下相關連的行政作業應如何統整為單一窗口申報後即可由縣府內部轉給相關處室處理相關異動?如此貼心考慮才是便民。

 

雖然筆者知道,依照行政法規之規定,人民不可以『不諳法令』為由,逃避律法之規範與職責,但對於稅法所規定之範圍,民眾多半只有一知半解的情況下,身為執法單位者是否能增加法規宣導,使納稅人清楚知道權利與義務,而非來函就是要開單補稅又開罰。同樣是行政單位,但勞委會、勞工局、勞保局、健保局這些單位,就會不定期寄發一些通知讓民眾知道法規或權利義務,或不定時開宣導會、研討會宣導法令,多以輔導為第一優先手段、罰則次之,最重要的是讓企業與民眾真正瞭解自己所該遵守之規定與可能之罰則,而非純粹以開罰為目標。

 

民眾遇到執法單位,真的就像是小蝦米碰上大鯨魚,提出申訴、訴願還得看主管機關要不要理你,不理會你也無法可管,而翻開稅捐稽徵法每一條款,在在都規定人民的義務與權利,怎麼看不到對於『行政機關該作為卻不作為而導致民眾損失之疏失追究與罰則』?申訴真能得到公平正義嗎?只能怪自己薄弱的法律常識,與其差無比的運氣吧!依法論法的話,民眾幾乎沒有勝算,但法律不外乎情理,在依法論法之際,是否也該衡量實際狀況,給予民眾或企業一個較為合理的處置?願M公司能得到一個合理的結果。地價稅就快開徵了,你們的地價稅率是對的嗎?趕快去看一看喔!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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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蜜莉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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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體恤的原因
2010/08/11 09:01

稅捐機關不體恤的原因很簡單:

1.事關自己的績效獎金囉!(別跟我說一毛都沒有)

2.抓準老百姓與企業怕麻煩的心態,多數人不會為金額過少的補稅去訴願或抗告,就算真的訴願,反正主管機關就是縣政府自己人呀!不受理也不犯法。去提訴訟,反正一審、二審、三審後,已經是多年後,承辦者可能早不知被調到哪裡去,已經發的獎金也不用繳回啦!

3.體恤讓你補申請,不就是承認我這個機關所有人員十幾年來都領乾薪沒做事嗎?這種自打嘴的事沒人會作啦!

總之,看來這年頭老實人還是吃虧點喔!真的只會欺負善良百姓呢!那些相應不理的地主,至少還不會被第一個開單喔!這是什麼稅捐機關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