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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07/04/05 23:25:00瀏覽12073|回應39|推薦0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是屬於職業傷害沒錯(要有駕照),但是是不是屬於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就有爭議因為勞基法對於何謂職業災害並沒有定義,然依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其他法律就「職業災害」設有規定者,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七節等,故在適用時,自可參酌此等法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定,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為職業災害所以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主管機關對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職業災害的解釋函有下列幾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規定: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委會(77)臺勞安字第03540規定: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1558規定: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司法機關法律司法業務研究、座談會也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職業災害

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之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等),是屬職業災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17)86-90

勞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公司應對勞工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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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生活~@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11/03/28 11:07
請問上、下班在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人並無受傷但車頭全毀需處理,這樣的可用何種假別處理呢?
[版主回覆04/02/2011 16:01:46]此部份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可與雇主協商處理。

ccisme@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11/02/09 09:09

您好,請教個問題:

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下有請警察開立事故單(表單上有日期及事故時間),但因無明顯外傷無立即就醫。
隔日發現關節腫脹才去醫院看診,非同日的醫療證明還能申請勞保給付嗎? 謝謝~

[版主回覆04/02/2011 16:03:48]可以。申請時可敘明原因。

May@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10/07/06 16:51
1. 請問工傷假可以申請幾天?
2. 如何向勞保局職業災害補償?
3. 公司說若有照給薪資就不需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卻有此事嗎?
4. 因上班途中車禍,向公司請假5天,這個月的薪資若被扣除全勤獎金,合理嗎?

[版主回覆07/06/2010 21:11:50]

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災造成受傷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該給予公傷病假。只要在治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公傷病假沒有天數限制。

2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傷病診斷書正本。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存摺影本。

3公司如有發給『全薪』,確實不能再向勞保局申請。

4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所以你如果因職災請公傷假被雇主扣除全勤獎金,則雇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得依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勞基法第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俺的魯@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10/05/01 01:19
請問如果公司上班時間從早上八點半開始,而我上班遲到約在早上九點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勞基法是否有規定去上班途中的時間不是公司規定的時間內發生的車禍就不列入職業災害?
亦或是有規定一個判定"適當時間"的標準?例如遲到半小內或一小時內算是"上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內"。
[版主回覆05/04/2010 20:58:55]

一般所指上、下班在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是指從日常居住處所出發到公司的這段時間,你說公司上班時間從早上八點半開始,而你上班遲到約在早上九點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如果你確實是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當然可以視為勞保條例所稱的業傷害,與是否遲到無關。

 


*小*璄*@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10/04/02 19:18
請問我發生職災之後~~要寫一張勞保傷害的單子~~需要投保單位蓋章~~~~可是我的公司很機車目前不願意幫我蓋章~~那是不是就代表我沒有辦法申請勞保職災的部分了呢?~~>< [版主回覆04/03/2010 21:22:00]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妳只要符合上開規定,公司就必須要幫妳在傷病給付申請書上蓋章,妳說公司不願意在傷病給付申請書上蓋章,妳可以寫個說明書說明情形,連同傷病給付申請書寄到勞保局,勞保局就會做後續處理。


珠珠@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09/10/02 10:10
請問如果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醫生建議休養一個月,但駕駛人僅持有汽車駕照卻駕駛重型機車,是不是就完全無法視為職業傷害?(參閱勞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有其它方式或依據可以向雇主要求給予工傷假呢? [版主回覆10/06/2009 21:38:3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而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是屬於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所以只要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駕駛人沒有駕照,都無法申請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當然也不能向雇主要求給予工傷假。


慕然@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09/06/16 20:16
您好~ 那請問一下: 我在上班途中(騎機車)被對方的機車撞到受傷(對方機車與人都沒事情) 我從巷子出來剛要轉彎(根本路上都沒有車) 對方上大夜班剛下班(是早上7點半發生的)載她們公司門口出來撞上我 且對方當時有將機車移動現場 但是去警局作筆錄(對方比我先作~) 交通警察卻說式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過~ 問題是:對方那邊不是小路或是大馬路~只是她們工廠門口 這樣卻是被撞的我錯嗎? 那請問~ 1.我可以申請工殤假嗎? 2.工殤假有再看誰對誰錯才可以請嗎?(例如是判定我錯)我是否就不能請工殤假? 感謝您!打擾了! [版主回覆06/16/2009 21:35:28]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之「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依妳所述,妳是在上班途中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則妳只要沒有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即妳可以向公司申請工傷假,申請工傷假與肇責無關。


kueich@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07/11/20 01:12

請問上下班途徑是指住處到工作場所,若中途吃飯偏離途徑,但在前往公司時發生車禍,是否能算職災?公司認定是上班途中,可是勞保局卻認定非職災退件,公司也要求退還職災給付,是否可以申訴?

[版主回覆11/21/2007 09:05:05]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目前勞委會已放寬標準,只要是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而發生車禍都算職業傷害,「日常行為」係指如接送小孩上學、放學及買早餐、買菜等等。但如果刻意繞道、反方向或只是偶發性的接送,都屬於私人行程不能算職業傷害。

你說在上班途中偏離途徑去吃飯,但在前往公司時發生車禍,勞保局卻認定非職災退件。你的case重點是「上班途中偏離途徑去吃飯」,如果你已經偏離上班應經路線跑去吃飯,當然會被勞保局認定不是職業傷害,但問題是勞保局為何會知道你偏離上班應經路線跑去吃飯呢?除非你跑去吃飯的地點從路線圖一眼就可看出偏離上班應經路線,否則,最大的可能就是你自己(或公司)在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時,承認有偏離上班應經路線跑去吃飯,如果是這樣就難怪勞保局會認定不是職業傷害,至於是否可以補救呢?可能要詳細瞭解你的狀況才知道,你可以到我的e-mail信箱,allen6507@pchome.com.tw留下你的電話,我再與你連絡。


豐原阿文@guest
Re: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是勞保條例的「職業傷害」,也是勞基法的「職業災害」
2007/07/20 22:04

上下班在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呢?

 

[版主回覆07/21/2007 23:24:56]

一般所指上、下班在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是指從日常居住處所出發到公司的這段時間,當然時間並非沒有彈性,例如當天上、下班途中遇到塞車,而使上、下班時間變長等,即只要從日常居住處所出發到公司的這段時間發生意外事故,且沒有因私人因素繞道,則就是勞保條例所稱的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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