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4/05 23:25:00瀏覽12072|回應39|推薦0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是屬於職業傷害沒錯(要有駕照),但是是不是屬於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就有爭議,因為勞基法對於何謂職業災害並沒有定義,然依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其他法律就「職業災害」設有規定者,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七節等,故在適用時,自可參酌此等法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定,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為職業災害。所以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主管機關對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職業災害的解釋函有下列幾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規定: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委會(77)臺勞安字第03540號函規定: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1558號函規定: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司法機關法律司法業務研究、座談會也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職業災害: 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之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等),是屬職業災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1年7月)第86-90頁 勞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公司應對勞工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