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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縱使只剩雇主1人,雇主仍然必須在公司投保健保
2007/12/14 18:33:20瀏覽4017|回應4|推薦0

我是雇主曾經有一名員工 因此被要求必須健保開戶 原公不久離職 健保戶只剩雇主一人 雇主可否改投保相關工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規定,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及第3類被保險人;2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3類被保險人;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0條規定,保險對象違反第12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

健保部份,沒有人數的限制,不管幾人通通要投保,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公司就要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依健保法第12條規定,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及第3類被保險人,雇主是屬於1類被保險人,而職業工會屬於2類被保險人,所以雇主不能到職業工會投保健保。否則被健保局查獲依健保法第70條規定,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

2007-01-23 11:29:11 補充 勞保是否也一樣 負責人一人執行業務 也不能加入工會許多行號老闆都是加入職業工會@雇主健保已開戶 勞保該如何處理

依據勞保條例第8條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依據勞保條例第8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才要加保,如果雇主僅有掛名,未實際在公司工作,則可以不用投保勞保。如果雇主已經在公司投保健保,勞保不能加保在工會,你說許多行號老闆都是加入職業工會,這是違法的,如果被勞保局查獲輕者補繳保費,嚴重者會被取消勞保資格,這點你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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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璣@guest
Re: 公司縱使只剩雇主1人,雇主仍然必須在公司投保健保
2008/12/07 17:39

自營業所屬為       XX公會  ,故無法替會員辦理加保,因勞保局規定  XX工會  才能是投保單位

[版主回覆01/04/2009 11:03:09]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條列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啟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至『所屬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跟自營作業者屬於那個公會是無關的。


小璣@guest
Re: 公司縱使只剩雇主1人,雇主仍然必須在公司投保健保
2008/12/06 13:02
首先感恩專家您費心的回答,但我重點是 雇主為自營作業者(負責人一人執行業務 ,有實際從事勞動) ,所屬 為  公會   非   工會  , 在勞保加保上卻是三不管,想加也無門而入,(健保為通殺沒有特殊限制故沒此問題) ,又執意要加勞保才產生麻煩  ,這問題是困擾許久無解適逢看到相同提問才想再有更明確答案 謝謝 [版主回覆12/06/2008 21:30:47]

你說雇主為自營作業者(負責人一人執行業務 ,有實際從事勞動),所屬 為「公會非工會」、、、、、。你所指的所屬 為「公會非工會」是什麼意思呢?


小璣@guest
Re: 公司縱使只剩雇主1人,雇主仍然必須在公司投保健保
2008/12/05 22:36
謝謝解答但是所屬為  公會   而非  工會  依法又無法加保   受限法令這麼無奈煩請幫忙尋求答案 謝謝 [版主回覆12/06/2008 10:55:03]

要解決負責人參加勞、健保問題,必須從負責人身份解決,除非負責人符合『自營作業者』條件才能到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否則,公司只有負責人一人是無法在公司投保勞保,只能在公司投保健保。


小璣@guest
Re: 公司縱使只剩雇主1人,雇主仍然必須在公司投保健保
2008/12/05 19:02
 

依據勞保條例第8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才要加保,如果雇主僅有掛名,未實際在公司工作,則可以不用投保勞保。如果雇主已經在公司投保健保,勞保不能加保在工會,你說許多行號老闆都是加入職業工會,這是違法的,  但如負責人一人執行業務 ,也不能加入工會, 勞保該如何處理(勞保局規定至少要二人才能成立投保單位 )加入職業工會,這是違法的,該如何呢?

[版主回覆12/05/2008 21:09:29]

勞保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所以公司只有『負責人』一個人是不符合加保規定。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1條第1項規定,本條列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啟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如果公司『負責人』符合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1條第1項規定,可依照自營作業者投保職業工會認定5原則中第2項加入職業工會勞保,第2項規定為「未僱用他人但獨立從事勞動工作,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仍可依照自營作業身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