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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對方逃逸或對方無汽車強制險都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
2007/12/15 20:26:43瀏覽351|回應0|推薦0

1.本人有保機車強制險,發生車禍時,對方逃逸,自己有受傷,可以理賠嗎?

2.本人有保機車強制險,發生車禍時,對方無機車強制險,自己有受傷,可以理賠嗎?謝謝回答!

2006-02-06 22:20:06 補充
第二個問題的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賠償,這個意思是說如果對方無機車強制險,
則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賠償嗎?特別補償基金大概有多少呢?怎麼計算?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1本人有保機車強制險,發生車禍時,對方逃逸,自己有受傷,可以理賠嗎?

可依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特補基金申請理賠。

2本人有保機車強制險,發生車禍時,對方無機車強制險,自己有受傷,可以理賠嗎?可依強保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特補基金申請理賠。

特補基金的理賠標準與保險公司一樣,給付標準如下: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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