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7/12/15 10:44:03瀏覽556|回應0|推薦0 | |
我汽車依指示燈左轉與直行機車發生車禍,未鑑定,道路行駛權,對我較不利,對方後座乘客(學生)受傷-----小腿骨折,能拿出的醫療費收據不到3萬元,要索賠50萬元,與保險公司交涉只能給15萬(因無法憑空給錢),對方堅持要35萬,和解未成告我傷害,目前已接地檢署刑事傳票,下週二出庭,我要如何保護我自己,需什麼資料? 可能的結果會如何? (我的傷害險賠償保額有400萬元)在民法上對方可以向你求償的項目如下: 1、醫療費用:因本次車禍受傷所花費的費用,須有收據,健保局已給付的部份不能請求。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等。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因本次車禍受傷致無法上班,按實際天數或月份計算金額。如果造成殘廢可另請求喪失勞動能力損失。 4、精神慰藉金:此部份較無標準。如5萬或10萬。 5、財物損失:汽、機車修理等費用。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到地檢署開庭,檢察官通常都會勸雙方和解,你只要表現的很誠懇,檢察官都
會給時間讓雙方私下再一次和解,如果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和解,那檢察官只能
依法起訴,保險公司只願意賠15萬元是偏低了一點,本案應該可以爭取到25萬
元左右,不過這就要看你如何跟保險公司談了,再來這個金額要如何讓對方接
受也是一門學問,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如有問題可再發問當予詳答。 2005-09-18 15:34:18 補充 回答9月18日 補充問題: 1、對方堅持要35萬,而保險公司只願付25萬,若不想受刑法處罰時,這10萬元的差額確實要由你自己負擔。 2、如果和解不成,你確實會被法院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只負責民事賠償,易科罰金屬於刑事,所以保險公司不理賠。雖然你的保險理賠金額有400萬,但這並不代表保險公司在400萬內就要全額理賠,理賠金額要看肇事責任比率、對方受傷程度、對方薪資高低等等因素來做考量。
|
|
| ( 不分類|不分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