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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5 10:52:30瀏覽1038|回應0|推薦0 | |
例:甲撞傷乙-重傷住院半年 2005-09-16 20:31:5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年2月5日 修正,但你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在92年12月16日 ,所以是適用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合先敘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條規定為補償者,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補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時,應依該非被保險汽車之肇事責比例計算求償額。 因為甲的機車沒有投保強制險,所以乙方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賠償乙方後,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向甲方求償,但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特別補償基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時,應依肇事責任比例求償,所以你應該向法院主張,賠償金額應該依肇事責任比例而不是全部。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如有問題可再發問當予詳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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