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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應在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縱使超過5日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2007/12/15 20:44:18瀏覽6780|回應0|推薦0

今年1月初我騎機車在路上與別人發生車禍 造成對方受傷 請問1.對方所提出的醫療費用收據我的機車強制險能不能全額理賠 2.對方需要長時間治療所以醫療收據不能一次提出 那對方以後提出的醫療費用收據我的機車強制險還能不能全額理賠 3.請問保險理賠有沒有時效性 因為我到現在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會不會因而無法全額理賠對方的醫療費用

2006-02-07 19:41:38 補充
對方到現在提出的所有醫療費用我還沒賠給對方

2006-02-07 19:47:40 補充
當時有請警方來處理過 有申請事故證明

2006-02-07 20:55:16 補充
對方所有的醫療費用收據(包含尚未提出的醫療費用)總額不會超過強制險上的保險金額(20) 那這樣對方所提出的醫療收據能不能全額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強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期限為2年,所以只要再2年內醫療收據保險公司都要理賠。但因受害者(傷者)是以健保身份就醫,依健保法第82條規定,健保局可以向保險公司代位請求醫療費用,為了維護受害者權益,保險公司都會先讓受害者申請醫療費用,等到受害者申請完後,才會讓健保局申請,所以只要你尚未申請完畢,保險公司就要讓你繼續申請醫療費用,但保險公司為了作業方便,通常都會限制受害者申請次數。

雖然強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在發生交通事故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或加害人違反規定,依強保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所以你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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