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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同意將車子交由他人使用或管理,車子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則保險公司或特補基金仍然要理賠
2007/12/15 20:47:16瀏覽247|回應0|推薦0

如題~ 假設我有一台車 給朋友騎 強制險是否有用?也就是說原本的強制險是否會對 非車主本人(也就是被保險人)有效用?請有根據的回答 希望有條款的列出 ~感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6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依強保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車主及經車主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所以只要你(車主)同意將機車給朋友使用或管理,則你朋友就是被保險人。而依強保法第13條規定,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就叫做汽車交通事故;如果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依強保法第7條規定,受害者(請求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特補基金請求補償。綜合以上說明,只要車主同意將車子交由他人使用或管理,車子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則保險公司或特補基金仍然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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