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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給付 不得代墊代領
2009/01/24 17:10:56瀏覽3098|回應0|推薦0

評析:從今年起勞工若發生職災,雇主將不得再替員工直接代墊代領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這是回歸到法律面的規定,雖然會造成一時的不習慣,但對勞工的權益並沒有影響。

 

職災給付 不得代墊代領

【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勞工如果發生職災導致受傷無法上班,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領到受傷停工這段期間的原應領工資。勞保條例第卅六條也規定,職災保險的給付額,是勞保投保薪資的七成。而職災保險給付可以抵充勞工職災補償的額度,亦即保險給付與原領工資之間的差距,雇主必須負擔。

舉例來說,老唐的薪水是每月五萬元,因職災導致一個月無法上班,依法應該領到五萬元的補償費。另外,老唐的薪水超過勞保投保上限(月薪四萬三千九百元),以四萬三千九百元投保,職災保險給付就是三萬零七百卅元。兩者相減的一萬九千二百七十元,就是公司須負擔部分。

若發生職災,雇主多習慣先將勞基法規定的「原領薪資」金額賠給員工,取得員工開立同意代墊代領的證明,再向勞保局領取「投保薪資七成」的職災保險給付。因此老唐的公司可以直接發五萬元給他,再將勞保局發下的三萬零七百卅元直接納入公司帳戶。

不過從今年起,雇主不得再替員工直接代墊代領給付,因為這種行為有違法之虞。勞保條例第廿九條明訂,各項勞保給付的領取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把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權利移轉給雇主,行為有觸法之嫌;何況勞保給付是公法關係,投保單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墊付與返還,屬於私法關係,不宜由勞保條例規定。

勞委會已刪除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的相關條文,不得再有這種代墊行為。

勞委會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以老唐的案例來說,勞雇雙方可以約定,由公司先借老唐三萬零七百卅元,等領到勞保局的撥款再把錢還給公司。總之,職災保險給付必須直接由勞保局撥給當事人,而當事人依法應領的數額,一塊錢也不能少。

勞保局也補充,民眾申請勞保給付只要文件完備,依法在十天內就會撥款。(系列十之七)

2009-01-17/聯合報/A6/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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