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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債權不能為抵銷之標的
2015/01/28 17:52:05瀏覽118|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受僱於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經上訴人
核准強制退休,並應給付伊退休金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五萬七千二百元(下稱
系爭退休金)。詎上訴人竟以伊任職審理部經理期間,受理授信戶環亞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關係戶、授信戶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關係戶等授信案(下稱系爭授信案),核
有缺失並經議處在案,認伊應就上訴人因系爭授信案所受損失十四億餘元負損害賠
償責任,而主張抵銷系爭退休金。惟退休金請求權並不得以他債權主張抵銷,伊亦
無上訴人所指之缺失,自毋庸負何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之抵銷於法不合,為此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系爭退休金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
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兩造聲請分別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
告,被上訴人於本院為駁回上訴之聲明。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擔任伊公司之副總經理,兩造間所成立者為委任契約,並
非僱傭契約,無勞動基準法及伊公司勞工退休辦法之適用。且被上訴人於任職伊公
司審理部經理期間,因處理系爭授信案有缺失,致伊受有損失約十四億餘元,被上
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伊自得以之與系爭退休金互為抵銷,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而聲明廢棄原判決,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被上訴人於退休時係屬一般勞工,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且被上訴人所主張之退休金金額乃上訴人自行計算得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上訴人辯以退休金年資不應以全部年資計算云云,為不足取。又退休金債權不能為抵銷之標的,上訴人以其對於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抗辯應與被上訴人之系爭退休金債權抵銷一節,亦非可採。

結論:

退休金債權不能為抵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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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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