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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18:41:49瀏覽144|回應0|推薦0 |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 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 資均不計入。 案情摘要:
本件被上訴人乙○○及上訴人甲○○、丙○○、丁○○(下稱乙○○等)起訴
主張:伊等為對造上訴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紙公司)僱用之勞工
,依序於
三十日、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退休,工作年資分別為二
十四年又一月、三十三年又十一月、二十五年、二十五年。士紙公司於計算伊
等之退休金時,僅以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為計算之基數標準,而未計入
亦屬工資之年節獎金、中、夜班點心費、工作競賽獎金、消防津貼、加班費,
致依序短付伊等退休金新台幣(下同)七十二萬二千一百十九元、一百二十三
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一百零八萬二千三百五十元、一百十四萬零七十六元。
又士紙公司計算加班費之基數標準亦未列入前開年節獎金、中、夜班點心費、
工作競賽獎金、消防津貼、加班費,致短付丁○○自八十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
五月退休止之加班費共計四十八萬九千五百六十七元等情,求為命士紙公司如
數給付,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其中原審維持
第一審所為駁回乙○○超過二十八萬九千零三十一元本息之請求,而駁回其上
訴部分,乙○○未再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上訴人士紙公司則以:年節獎金、中、夜班點心費、工作競賽獎金、消防津貼
、加班費均係伊為改善員工之生活,所發給不具經常性之恩惠性給與,非屬工
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作為核發退休金之計算標準,伊所給付之退休金及加班
費均無短少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
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
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是基本工資僅係工資之最低下限,以保障工資低廉勞
工之權益,維護產業之公平競爭,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同法第二條第三款
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係規定基本工資之定義,同法第二條
第三款則規定工資之定義,而工資並不以基本工資為限,二者規定之範疇、目
的各別。原審竟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加班費不計入基本
工資,是加班費非屬同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其法律上見解殊難謂為允
當。又原審泛謂勞工加班,均係偶發性,不具經常性,而未說明其認定之憑據
,亦有可議。
結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係規定基本工資之定義,同法第2條第3款則規定工
資之定義,而工資並不以基本工資為限,二者規定之範疇、目的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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