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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件計酬之勞工,計算例、休假日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應以每日工作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
2014/11/25 17:41:40瀏覽5884|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2人前均受僱於上訴人擔任馬桶成型之工作,被上訴人丙

○○受僱期間係自民國8122296430止,被上訴人甲○○則係自8

1225起至821216止、自8473起至96510日止。薪資均係

按件計酬,被上訴人丙○○自9141起至96430止有287日例假、54

休假日及85日特別休假;被上訴人甲○○自91511起至96510止有28

3日例假、53日休假日及76日特別休假。上訴人本應依法給付伊2人例假、休假及

特別休假工資。而以伊291年至95年之平均薪資計算,被上訴人丙○○為每日

新台幣(下同)1227元,被上訴人甲○○為每日1185元,惟上訴人僅給予被上訴

人丙○○每日800元,被上訴人甲○○每日700元之特別休假工資,另給予伊2

每人每日496元之假日工資,上訴人自應給付其間之差額等情,爰依勞動基準法

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丙○○266822元、被上訴人甲○○265

068元,及均自96121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

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業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均未聲明不

服,已告確定)並對於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則以:兩造於被上訴人受僱之初,已就假日工資之給付方式為特別約定,

被上訴人應受拘束,且伊已透過每月給付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之方式,填補假日

工資之差額。又伊每月發給工資時,均同時發給員工薪資明細表、成型人員生產

統計表、個人其他薪資項目明細表,已詳細列舉一般假日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之

金額及計算方式,被上訴人年資均長達十多年,均已清楚並同意假日工資之計算

方式,渠等請求補發工資,顯無理由。再者,伊公司係採周休二日制度,被上訴

人並無連續工作7日以上之事實,自不得請求給付例假工資,縱認伊應給付假日工

資差額,亦僅得以件資計算,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被上訴人

之假日工資亦應以每日工作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時數換算之。另被上訴人之特別

休假均已休完,並無應休假而未休之情形,亦不得請求伊給付特別休假工資。又

工資請求權具有按月給付之性質,應有民法第126條規定5年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

,則被上訴人於96124提起本件訴訟,自當時起回溯5年以前,即被上訴人

關於91124以前之假日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之請求,均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

,伊自得拒絕給付之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高等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按勞動契約亦屬契約,雇主與勞工間固非不得就例、休假日之工資達成協議,然

所達成之協議,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標準者,依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其協議無效

。又雇主本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之義務,若有

不足者,仍應依法補足。鑑於勞工與雇主間存有高度之經濟上從屬關係,難以要

求勞工於受僱期間,對雇主所給付之工資,提出異議,是勞工於受僱期間對雇主

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之工資,除已積極表示同意外

,尚不得僅以勞工就雇主違反之單純沉默之事實,推認勞工已同意雇主給付之工

資。

又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係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亦即

該休假日連同工作日為7日,並非勞工必須連續工作7日始有休假,上訴人抗辯其

公司實施周休2日,故被上訴人未連續工作7日以上,不得主張休假云云,顯為誤

解。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

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所謂工資,指加給假日

上班之工資而言,觀諸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

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自明。因此,勞工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日為休

假者,該日之正常工資雇主仍應給付,是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已休畢特別休假,

不得請求此部分工資,亦非可採。至於勞工之工資請求權,乃基於一定法律關係

定期給付,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2178號判決參照),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起訴日(91124)前逾五年之工

資,不得請求,則屬有據。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第38條所定之

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按件計酬之勞工,應依如何標準發給此例、

休假日之工資,雖無明文規定。然勞工工作時間以每日8小時為原則,按件計酬之

勞工,其工資之取得乃以工作成果為計算標準,並無固定金額,故於例、休假日

休息者,自不應將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所得工資,作為發給例、休假日工資之標準,

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

算之,方為合理。

結論:

按件計酬之勞工,計算例、休假日工資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

定,應以每日工作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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