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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明定產假工資雇主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2014/10/10 11:18:55瀏覽1243|回應0|推薦0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本次解釋特別明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應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惟有鑑於女工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可能連帶影響其工作績效及表現,該解釋令並明定,如果雇主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例如勞工原月薪4萬元,111生產,但10月的月薪僅3萬元;111起請56天產假,薪資計算方式為:
(1)3
萬元/30=1000元;1000x56=56000
(2)
依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
⋯⋯資計算:5-10月薪資為23/184

   =1250元;1250x56=7萬元
(3)2
者擇優,因此產假需給薪7萬元。

解釋令自103107日起生效,現在處於產假期間之勞工自即日起產假工資應依該解釋令計給。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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