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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11:18:55瀏覽1243|回應0|推薦0 |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本次解釋特別明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應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惟有鑑於女工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可能連帶影響其工作績效及表現,該解釋令並明定,如果雇主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例如勞工原月薪4萬元, =1250元;1250元x56天=7萬元 解釋令自103年10月7日起生效,現在處於產假期間之勞工自即日起產假工資應依該解釋令計給。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得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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