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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諸慶恩爭取平反的意義
2021/07/07 08:36:03瀏覽2444|回應1|推薦31

諸慶恩熱心教會事務,愛護妻女孝順父母,他盡忠職守卻遭刑事控告而身心飽受壓力,不幸於2003年三審判決前病故。圖是諸慶恩一家四口攝於2002年夏天。(諸慶恩遺屬提供)
十個月之前,一個轟動全台的司法大案《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揪出富商翁茂鐘和一串警、法、政好友們數十年的勾結齷齪,當時,我寫了一篇《記一個姻親諸慶恩之死》引起更多媒體注意,除了為自己親人討回遲到的法律正義,更是期望這個案子喚回台灣的司法公義。

過去這十個月,發生甚麼事?蜂鳥依時間點列出,方便讀者了解脈絡發展:

*2020年9月-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被鏡周刊揪出後,石木欽被監察院彈劾,接著是司法院的接手調查。

*2021年1月20日-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布全面調查所有涉及與翁茂鍾接觸、宴飲、收禮的法官,3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2021年3月4日-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談及石木欽案時稱,該案起源於最高法院,司法被打趴在地上,必須概括承受,他要為此道歉。(下圖圖片來源 : 鏡周刊)

*2021年3月15日-高檢署為諸慶恩聲請再審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315inv009/),但高等法院以全案並無「有罪確定判決」,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檢方聲請。

*2021年4月7日-司法院公布調查結果,認定前大法官蔡清遊、26法官有違失,其中,法官鄭小康移送監院。司法院鄭小康多次收受翁茂鍾襯衫,期間還擔任翁案審判長,未行迴避,判決後還聯繫翁,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院審查。優遇大法官蔡清遊擔任大法官及刑事廳長期間,曾收受翁茂鍾或辯護人的飲宴招待,並曾受贈襯衫,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但違失情節並非重大,無司法懲戒必要,最後一次違失行為已超過5年,逾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
*2021年5月11日-在翁茂鐘案疑因司法不公而抑鬱病故的諸慶恩,生前被控偽造定存單一案,一審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上訴三審判決前,於2003年5月24日死亡,享年37歲,此案因諸病故而不受理。高檢署今年三月為諸慶恩聲請再審(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315inv009/),但高等法院以全案缺乏「有罪確定判決」,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檢方聲請。
*2021年5月12日-高檢署指出司法應是為「人民」而存在,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為諸慶恩平抑冤屈。

*2021年6月18日至7月5日 -2003年二審時將諸慶恩從無罪判有罪的前法官王炳梁律師,透過臉書和媒體投書頻頻發聲,對於高檢署替早已過世的諸慶恩力爭平反,不以為然。
.....

然後,7月6日,接到一位讀者的一封私信。顯然,這位讀者熟悉法律,也做了深厚的功課。他說,二審法官王炳梁條列當初判諸慶恩有罪的理由,除了在臉書頻頻發文,還投書東森。而,高檢署提再審的理由之一,正是二審法官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的證據。

和蜂鳥寫《記一個姻親諸慶恩之死》的動機相似,這個讀者為無權無勢的諸慶恩及曾遭受司法不公平待遇的人寫了下面一文。期望藉由蜂鳥部落格的版面,探討諸慶恩案到底帶給社會什麼樣的反思?平反諸慶恩案具有何等意義?

這篇《為諸慶恩爭取平反的意義》算是《記我的姻親諸慶恩之死》續集。
諸家人替諸慶恩爭討司法正義之路仍看不到盡頭,路上,有人砸石頭,偶爾放把火,所幸,仍有具同理心的仗義之人!
《同理心》全文轉貼如下 :

《同理心》

同理心,是任何社會公民能互相理解共同進步的重要品質。

如果執政者沒有同理心,政策必定造成人民的痛苦。

如果執法者沒有同理心,人民的冤屈必定層出不窮。

從同理心的角度,諸慶恩案到底帶給社會什麼樣的反思?

媒體報導富商在司法界交友廣闊,目前的調查還有待觀察。在司法界自清同時,對於諸慶恩無權無勢冤鬱而終,只能期待遲來的司法公正還他清白,但在諸慶恩案力爭平反之際,當年判案的法官卻先聲奪人,似有混淆視聽之虞,這,容得了你我再繼續冷感嗎?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最近諸慶恩案的前二審法官在臉書上的公開發文說,他給諸慶恩審酌「輕判」還宣告緩刑。實則,這個「輕判」卻是讓諸慶恩「有罪」的判決確定、不得上訴三審!本來一審被判無罪,到二審卻改判有罪且不得上訴三審,諸慶恩連一次上訴救濟機會都沒有。這種狀態直到106年7月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認為這種「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進而判決確定」的情形,對於輕罪被告而言,是一種突襲,應該例外給予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機會,所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在106年(2017年)底修正公布,這個所謂「輕罪」被告如果在一審是無罪判決,到二審才被改判為有罪,被告仍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以避免二審改判有罪的錯誤或冤屈。

當年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諸慶恩苦無救濟機會,亦不甘服於二審改判有罪的認定,所以在諸慶恩和律師迫切請求下,打動檢察官為諸慶恩之利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但遺憾他在三審程序中英年早逝。

對任何無辜之人、尤其看重自己清譽之人,被判有罪哪有輕、重之分?任何形式的有罪判決對無辜者和他的家人都是無比的沈重,都是一生的傷痛。況且,二審這個「有罪」的判決,讓富商主持的怡華公司得以對諸慶恩及他病故後的繼承人,也就是當時一歲、四歲的遺孤提民事訴訟和高額賠償,諸家遺孀遺孤和頓失獨子的高齡父母,他們長期受到的痛苦、壓抑與折磨,凡血肉之軀,都會掬一把同情之淚。(諸慶恩遺孀的心路歷程,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14inv005/)

據媒體報導,高檢署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而提再審的理由之一,就是二審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證據,其中包括證據證明諸慶恩沒有犯意,而犯意是構成犯罪最基本的要件。諸慶恩既然是受銀行指示,並根據理律法律意見,亦經法院裁定允准以此定存單作為擔保品,就擔保品定存單的核發與登載均詳實依照銀行規定辦理,諸慶恩基於合法之確信而沒有任何犯意,自然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當年一審法官很快的就給諸慶恩和他的同事全部無罪判決。

再者,銀行為本案被告聘請理律律師團隊擔任辯護人,足證諸慶恩依據銀行指示作業並無任何犯意,且銀行相關人員當時也有向理律徵詢法律意見,理律法務人員周麗珠也以證人身份在一審出庭作證,這在一審判決書內寫得很清楚。

然而,前二審法官卻在臉書問:「有這個人嗎?(指周麗珠)」,難道二審法官連一審判決書(台北地院89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都沒看?一審判決書上明白寫道:「確有被告甲O向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乙OO代轉向律師徵詢該方式之可行性及經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可以同面額之百利達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供作擔保一節,已據證人周麗珠於本院庭訊中供證綦詳」,然二審判決並未斟酌此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前二審法官用一年二個月的查證,對照一審判決引用的包括央行、財政部人員和周麗珠等對諸慶恩有利證詞證據(參下面網站截圖),讀者應能自行判斷。
哪怕是現在,把證據查清楚還諸慶恩清白也算亡羊補牢。

我們期待司法為民,理解人民的冤屈和痛苦,有平抑人民冤屈的實際行動,不只是諸慶恩案,手握司法權力的司法界人士可以為社會為「司法為民」帶來正面的改變。

避免下一個《銀行員之死》的悲劇,也讓司法真正為民,而不是特權服務。用行動展現「誤判零容忍」的決心,呼籲各界一起支持高檢署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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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ummingbird2009&aid=16489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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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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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17:59

人善被人欺 無奈

司法不公,讓多少人蒙不白之冤。但願仗義之人能夠摧毀那些石頭,恢復諸先生的名譽。

甜水窩蜂鳥(hummingbird2009) 於 2021-07-08 20:38 回覆:

司法正義也是相對的,法官也是人,司法正義也是此一時彼一時,就像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案結果,一定是公義嗎? 當然不是!

法官是人,也有罪人,當然不乏恐龍法官,人能做的,就是符合神的義,做對的事,在這條追求公義的路上,讓更多底層的人,不再受到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