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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23:08:26瀏覽1236|回應2|推薦46 | |
以下純屬抱怨文,用詞遣字較為公務用語,請勿隨意批評…
身在公部門,我也很怕事,也想平安度日,不過處理公務總是要依法行政才行。不行誰說就算,只能依法行政。
我們常接到主管機關來詢問有關人民團體申請案件,因為涉及業務很少,在函復公文,除就相關條文回應之外,總是會帶上一句,請免列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年來均是如此回復。
上月底上級機關來函洽詢,我們亦是如此回復,結果上級機關主秘有意見,我們就同意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果承辦人承辦科長都未告知我,直到我今(3/22)天才看到相關資料,身為核稿人員之一,我認為原則不一有檢討必要,於是請科長一同討論。
我的爭點是「我們到底是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果科長說,本案被主秘噹到了,而且業務的確有涉及,所以是,其他的不是,我問說裁量基準在那裡,總不能主秘說是就是,其他就不是。結果科長解釋了一大堆她自以為是的理由,我認為如果有空間就應該訂出相關裁量基準,她說這不是行政處分,只是意見諮詢,不需訂基準,我說尊重,不過仍然要有核稿依據,否則誰說就算,不能如此行事。
科長一直抓著我的「訂裁量基準」論調來反駁我,不太接受我的核稿要有依據的論點,再加上我沒仔細看過人民團體法,雙方有點不歡而散。過了不久,她很高興過來跟我說,她去問過主秘(我們單位的主秘,與上面是上級機關的主秘不同),主秘她曾當過他機關的人民團體科科長,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不認就不認,除非不認會死的那種才認。(科長想要拿長官來壓我,她最常幹這種技倆),我說,那請告訴我那一種是不認就會死的(講這種廢話,不是等於沒講,這種長官也真沒水準),科長又悻悻然離開。 後來,有位同仁拿了人民團體法來跟我討論,「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依據該條文,只要有涉及業務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每次回文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外,帶上的「免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本就是廢話,因為一旦人民團體有涉及我們業務的申請或許可項目,本機關當然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以科長強詞奪理講了一大堆還拿了長官來壓我(要我不要沒事找事),根本就是白講。 最後我要她檢討函復公文內容,以後不必再寫「免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種廢話,免得讓人貽笑大方,還顯得自己的無知。 我很少寫這種抱怨文,因為公事上就大家討論尋求共識就好,但這位科長讓我覺得她很會訶諛奉承(對長官總是跟前跟後,說話內容常讓我覺得雞母皮掉滿地),而她也不尊重我(大概認為我是個屁,憑什麼升官比她快),第一是向來人民團體案件是我在核稿,上級機關有意見,居然沒知會我,害我看錯了這麼久的公文,第二,常常給我的公文總是要我趕快看出來,一旦有意見,就拿主秘(應該是她是好朋友吧)來壓我,再加上她對同仁十分偏頗(與她友好者,她十分熱情,其他人她常大聲斥責,讓旁人的我都聽不下去)
寫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怕壞人的,我要她檢討,結果她拿說她現在有一大堆事情要做,請我容許她把這陣子事情辦完再檢討,我也只能摸摸鼻子走掉,唉,我還是俗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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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