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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個人AMT申報應注意事項
2012/12/04 09:46:02瀏覽1333|回應3|推薦41

新聞稿》

公告102年度個人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之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101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由於本條例自9511起施行,9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相較,上漲9.84%,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

 

  財政部表示,今(101)88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營利事業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之基本所得額均由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自102年度起實施。因此計算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時,前開金額業經修法調整,該部分之上次調整年度(即基期年度)與本次公告之調整年度(102年度)相同,其指數上漲程度為0,免予調整。

新聞稿連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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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最低稅負,102年不變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2.12.03 08:25 pm

財政部今天公告,個人102年度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申報的門檻不變,維持在新台幣6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民國10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免依最低稅負制繳納所得稅;超過600萬元者,基本所得額在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在保險死亡給付方面,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門檻是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95年度開始施行時,適用CPI99.02101年度適用指數108.76,累計上漲9.84%,未達調整標準。

 

至於營利事業,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今年88完成修法,營利事業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由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自102年度起實施。

2012/12/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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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2年基本所得額維持600萬元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2.12.03 06:25 pm

 

財政部公告102年個人基本所得額維持600萬元不變,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以上者,扣除600萬元扣除額後,應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2012/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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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最低稅負維持600萬門檻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2.12.03 09:30 pm

財政部今天公告,102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101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10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金額。

 

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保險死亡給付,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012/12/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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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聽!不要老是坐在電腦前,起來活動活動筋骨,跳舞吧!~海蒂

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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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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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商品‧海外所得100萬以上需申報
2013/05/23 01:46

◎境外金融商品‧海外所得100萬以上需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5.22 09:18 pm

正值綜所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的全年海外所得,如果合計在100萬元以上的話,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配息,都屬於為海外所得,從中處分之利得,也算是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13/05/2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23 01:48 回覆:

◎國稅局:海外所得逾100萬須申報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3.05.22 05:06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稅納稅義務人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所得,處分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海外財產如為981231以前取得的上市有價證券,成本得以981231該有價證券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成本得以981231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2013/05/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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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應補稅並處罰鍰 2012/5/9
2013/05/13 22:21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

   課稅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應補稅並處罰鍰 2012/5/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惟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查得,A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應納稅額447萬元,經扣除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447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案經該局查核後,計剔除利息支出8萬元,核定應補稅額1.4萬元。惟A公司於辦理99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案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及扣除免稅額200萬元後,核定基本所得額2,430萬元,基本稅額為243萬元,與申報核定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尚有差額241.6萬元,核定A公司漏稅額241.6萬餘元。

該局說明,A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課稅所得額2,630萬元,惟無應補繳稅額,致A公司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誤以為基本稅額亦為0元,致短漏報應計入之課稅所得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A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遂依漏稅額241.6萬元處0.8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課稅所得額,除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補稅額,誤以為所得基本稅額亦無應納稅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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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司繳證所稅‧留意3大重點
2013/03/19 23:14

◎稅務問答/公司繳證所稅‧留意3大重點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3.19 02:45 am

屏東縣潮州鎮翁小姐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後,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有哪些規定?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基本稅額申報及課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101年8月8日部分修正,針對營利事業方面,修正重點如下:(1)營利事業之所得基本扣除額,由修正前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2)所得基本徵收率由10%調高為12%。(3)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籲請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遭罰。【2013/03/1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01 17:49 回覆:

新聞稿》

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正數餘額者,應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10188日修正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自1021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同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應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上,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2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10萬元,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25萬元(即非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前年度尚未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萬元,則該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35萬元(20萬元-10萬元+25萬元)。

2)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35萬元-10萬元)。

3)當年度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10萬元(20萬元-10萬元),故可計入半數課稅上限為10萬元。

 

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於10萬元範圍內採半數計入課稅,尚餘15萬元採用全數計入課稅,則當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為20萬元(10萬元/2+15萬元)。

上開釋例中,若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40萬元,則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40萬元)。該損失應延至往後5年度內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備有完整之股票進出明細俾憑舉證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01 17:51 回覆:

新聞稿》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一定條件者,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情事,特別提供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AJ+AL金額)。

()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四、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

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八、申報程序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應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該局提醒,民眾101年度以前如有1018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除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尚須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千萬不要因為疏忽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如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怡皙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03 08:07 回覆:

新聞稿》

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1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111017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1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1 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7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