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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02年遺贈稅免稅額不變+ 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將課贈與稅
2012/12/05 12:05:14瀏覽5909|回應12|推薦73

◎明年遺贈稅‧免稅額不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03 02:28 am  

年底進入財產贈與旺季,財政部公告明(102)年繼承及贈與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個人的遺產免稅額仍是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已連續第5年不變。

 

由於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的調整門檻,繼承及贈與的各項扣除金額,與免稅額一樣,明年也維持變。例如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仍是445萬元。距離94年調整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除額後,遺贈稅扣免額亦長達9年未調整。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贈稅的各項免稅額、扣除額須視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當累積物價指數漲幅達10%時,扣、免額即應依物價漲幅調動。

 

以免稅額為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在98123修正生效時,將個人遺產免稅額調增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提高至220萬元。財政部說,明年因物價漲幅未到調整門檻,仍將維持現行免稅額不變。

 

由於年底常是民眾規劃財產贈與的旺季,今明兩年贈與稅免稅額維持220萬元,財政部認為,不會因此改變民眾的贈與規劃。特別是趕著跨年贈與財產,或打算在年底結婚的民眾,可以妥善運用贈與的免稅額度,進行合法且節稅的財產移轉計畫。

 

例如,打算婚嫁者,選在今年12月結婚,雙方父母可在年底前,各自贈與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及100萬元(子女婚嫁免稅額)給新婚子女。

 

也就是父母合計可贈與新婚子女640萬元【(220萬元+100萬元)×2人】,享有完全免稅。財政部說,即使選在明年結婚,免稅額度也不會改變。

 

至於有計畫為子女置產者,則可利用贈與免稅額預先為子女規劃置產資金。

 

財政部說,每人每年都擁有贈與他人220萬元財產(或現金)免稅的權利,因此父親及母親可以妥善運用220萬元免稅額,如果今年免稅額度完全未使用者,趁著12月與明(101)年1月接連2個月趕辦贈與,父母各自可一次贈與440萬元財產給子女,合計最高可達880萬元的贈與額度,均享有免稅。

2012/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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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海外財產‧未報繳要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03 02:28 am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財產課稅範圍涵蓋海、內外,若贈與國外財產未申報繳稅,將被追繳並處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稅法定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的國民;或是在台無住所,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構成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條件者,即應就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說,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發生一宗案例,甲在99年間取得境外公司匯入的新台幣2,300餘萬元資金,遭國稅局電腦選案列為異常,甲向國稅局表示資金來自境外投資所得,卻無法提示投資證明。

 

國稅局展開調查發現,境外公司帳戶資金是由甲的父親乙在海外投資的所得,乙為避免在國內移轉資金,容易遭國稅局查稅,因此直接將其在境外帳戶資金轉匯給甲在台灣的OBU帳戶,未料因為中央銀行與國稅局有定期交換匯款資料,因此使得國稅局查覺有異。

2012/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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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法:海外現金贈與,台灣須繳稅

【聯合報林政忠】 2012.12.05 09:35 am

葉先生問:我在台灣有戶籍,且長年居住於台灣。有1筆海外投資,最近希望將該筆海外投資處分後的現金轉至兒子帳戶,再以兒子帳戶投資。請問,將海外現金轉給兒子,是否需要繳納台灣贈與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皆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

 

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係指贈與人符合以下2種情形之1者: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先生的情形,符合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相關條件,若他將國外帳戶的現金轉至兒子名下,仍屬台灣贈與稅課徵範圍,稅率為10%

 

雖然先生可以主張其無贈與之意思,僅為借用兒子帳戶從事投資;但稅捐稽徵機關可能一一查證其資金用途,若查核後仍認定先生的兒子對該帳戶有使用支配權,還是極可能就葉先生移轉給小孩的資金課徵贈與稅。若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機關還會加處1倍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稱「最低稅負制」)規定,自民國99年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也必須就全部海之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計算,稅率為20%

因此,先生應該同時留意是否有依法需要繳納最低稅負的情形。

2012/12/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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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免稅額度100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2.12.10 03:06 am

嘉義市小姐問:子女明年1月婚嫁時,父母贈與財物免課贈與稅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如子女於1021月結婚,父母各於10112月及1021月分別贈與該結婚子女財物各220萬元及320萬元,則父母於101年度及102年度申報贈與稅時,各就其贈與總額220萬元及320萬元,先扣除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的免稅額,再扣除結婚不計入贈與總額各100萬元,則父母101年度及102年度即可免課徵贈與稅。父母須於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提供贈與契約書、受贈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證明文件,以供核認。

2012/1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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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原已納契稅不得退還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2.12.09 10:20 pm   

財政部表示,已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動產,即使雙方事後因故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已申報繳納的契稅不得退還。

2012/12/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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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減免後無淨額‧可免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2.12 01:03 pm

臺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因年紀已大,身體狀況差,打算先把名下價值1,500萬元之財產贈與給配偶及2名子女,是否具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民眾難免擔心一生努力打拚所賺得之財產會被課到遺產稅,往往會作生前規劃。可是並非留有遺產就會被課到稅,須以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及各項扣除額後,有淨額時才須就淨額部分課徵10%之遺產稅。以吳先生的例子而言,遺產總額1,500萬元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子女扣除額90萬元後並無遺產淨額,無遺產稅之問題;但如將該筆財產一次贈與配偶子女,扣除贈與人之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高達1,280萬元,須繳納10%128萬元之贈與稅,差異甚大,反而不具規劃效果。

2012/1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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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63年前亡者遺產‧免繳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1.28 03:01 am

嘉義市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38215死亡,遺有土地10筆,應檢附哪些資料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如屬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檢附申報遺產稅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申報遺產稅。但被繼承人於民國38614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示,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例被繼承人於38215死亡,無需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012/1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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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這首Hands Up是我常跳的舞曲之ㄧ,喜歡跳這種快節奏的舞曲,
平常不喜歡聽悲哀的歌。
~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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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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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19:03

◎稅務問答/繳不動產贈與稅‧以評定現值計算
【經濟日報╱】 2013.08.12 02:57 am

朴子市顏先生問:今年初在嘉義市買了一棟透天厝,因兒子畢業想將透天厝送給他當禮物,請問贈與金額是以我實價登錄的價格來計算嗎?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動產實價登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而贈與房屋及土地價值之計算,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準,故顏先生若要贈與房地給小孩,其贈與總額的計算方式為:該筆土地「面積」×贈與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贈與持分」之金額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即為贈與總額。

【2013/08/1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04 回覆:

◎回贈農地‧贈與稅限制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8.05 10:53 am   

農地先贈與、後回贈,財政部同意放寬限制,只要贈與後五年的列管期間內,農地仍做農業使用,回贈給原所有權人時,即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將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需列管五年。若在列管期間內,回贈給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即可准予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是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在受贈後,未繼續農業使用,致使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才會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必須追繳應納稅賦。

 

因此,若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稅捐機關只要調查其至回贈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類農地回贈後,若在短期內出售,出售價金不得再轉匯給他人。若被查獲匯至其他人帳戶(如子女等)時,雖然回贈農地的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贈與人將出售農地款匯予他人仍涉及贈與,必須就其匯款資金補徵贈與稅。

2013/08/0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21 回覆:

◎公設保留地解編‧營建股評價中性   

【經濟日報╱記者周克威/即時報導】 2013.08.05 12:36 pm   

有關內政部啟動「還地於民」計畫,預計四年內可分批釋出近4,000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法人機構則指出,根據目前法規規定,土地被劃入公設保留地,只能蓋臨時性建築,被動等待徵收,但全台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約2.5萬公頃,若要全面徵收,預計需耗資7兆元,不過若順利解編,未來可視土地性質重劃為商業或住宅用地。

 

法人機構認為,政府近期對打房態度似有加重態勢,過去著重價格的壓抑與資金面的緊縮,現在則因財政需要、開始往增加土地供給的方向前進,推測對房市仍屬不利因素,因此維持對營建產業中性看法。

2013/08/0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22 回覆:

◎公設保留地解編‧活絡建地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13.08.05 08:00 pm   

政府有意解編公設保留地,預計4年陸續釋出4000公頃土地。包括建商、房仲等一致叫好,只盼政府訂好遊戲規則,增加土地供給,並發揮平抑房價功效。

 

報載近期內政部通盤檢討全台338宗都市計畫案,預計4年內可分批釋出4000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土地解編之後,未來經過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變更使用地目為商業或住宅用地,土地價值立刻翻倍。

 

根據內政部資料,目前待徵收的公設用地,台北市達661公頃,新北市更多達6329公頃

 

遠雄企業團副總經理蔡宗易表示,政府願意釋出土地,至少有利於建築市場,當建商面對私地主時,不再被節節高升的地價所困擾;而且政府售地至少也有行情價格可循,不會淪為漫天喊價,造成未來房價居高不下。

 

蔡宗易指出,特別是雙北市未來土地供給增多後,房價不會任意遭拉抬,購屋人也有更多選擇房屋的機會,房價不會永無止境的上漲;就算雙北市土地釋出,所有建商搶進競標,有可能將價格拉高,但無論如何至少都有標準可循。

 

他期望,未來公設保留地解編釋出後,各縣市政府所聘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能更深入了解民情,體認都市景觀的美化及房屋耐震安全等,讓整體區域計畫顯得更完整,環境更美好。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若政府釋出的公設保留地是素地,會立即對當地縣市房地產市場增加供給,若是已經有地上物,或是地上物產權複雜時,效益自然大幅降低。

 

曾敬德提到,內政部舉例台北市老松國小週遭有多達11所小學和3所國中,面臨少子化趨勢,應該仿效日本經驗,整合這11所小學,空出來的校舍可以興建成社會住宅或合宜宅,直接增加房地產供給而平抑房價。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于俊明指出,公設保留地長期由於政府經費困難,難以徵收、開發和維護,往往造成民怨,因此公設保留地解編,對於維護地主權益非常正面。

 

于俊明也認為,部份地區房價始終居高不下,主要就是房屋供給量少,或是土地供給少,都更又困難,市面新屋更少,公設保留地解編釋出後,利於舒緩房價上漲。

 

不過曾敬德提醒,究竟這些解編的公設保留地位於何處,有多少供應量,未來發展方向都不甚清楚,也難以估算從土地變成新穎安全房屋的時間,最重要的是政府配套措施要完整,才能充分發揮釋出土地,供應房屋,又能平抑房價的多重功效。

2013/08/0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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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4:03

◎問答/農地列管遭法拍‧依公告現值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7.19 04:53 am  
社頭鄉陳先生問: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期間內遭法院拍賣而移轉,追繳贈與稅時,其贈與價值應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地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後,於五年列管期間,受贈之農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予第三人,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未於規定期限內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追繳贈與稅,其贈與價值之計算,是以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而非以法院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即使拍定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稅價值的計算。
【2013/07/1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05 回覆:

◎遺贈取得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7.30 05:57 pm   

財政部規定,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應免再報繳契稅。

2013/07/3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07 回覆:

◎稅務問答/信託公設保留地‧不適用免遺產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7.26 04:36 am    

中壢市小姐問: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是否可免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屬權利價值,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中壢稽徵所提醒,自益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遺產為享信託利益之權利,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其餘信託財產的土地,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其未繳納的地價稅,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信託使財產型態及財產持有期間應負擔稅負課稅主體變更,將影響遺產稅申報科目、計價及扣除額計算,因此訂立契約時宜審慎。

2013/07/26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12 19:20 回覆:

◎土地重估‧遺產稅暴增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7.30 03:08 am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計算遺產總額時,非公開發行公司是以資產淨值估算,但部分企業成立時間久,且多年未重估土地價值,稅局近期查獲案例,原已核定遺產稅額,因土地價值重估,公司每股淨值從10元暴增為200元,要求補稅2,000萬元,連帶可能造成遺產分配、繳納困難。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果有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價值採用死亡日當天的公司資產淨值進行估價,對公司持有土地,則以實際成本為準。

 

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08年過世,繼承人乙君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甲君生前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依帳載資料每股以10元計算,核定甲君投資A公司共計300萬元。但台北國稅局指出,雖然甲君過世時,A公司帳載持有土地價值僅160萬元,但其中的台北市十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已達2億餘元,經過土地重估價,A公司每股淨值因此暴增為200元。國稅局依每股差額190元,核定遺產5,700萬元,向乙君補徵遺產稅額2,00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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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16:41

◎稅務問答/死亡前兩年贈與‧列遺產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3.06.10 03:12 am  
嘉義市蔡先生問: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一筆土地,遺產稅申報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是,如果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2013/06/1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7 22:27 回覆:

◎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須課徵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6.27 08:45 pm

財政部表示,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目的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

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財政部也指出,個別繼承人若以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後,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款項,因該次繼承而減少自身財產,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者,此時,顯已出現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依據規定必須核課贈與稅。

【2013/06/27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7 22:32 回覆:

◎金管會提醒‧勿以避稅目的投保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13.06.27 07:09 pm   

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的相關規定,自今年71正式實施。

 

金管會表示,過去偶有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遭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核課遺產稅的案例,提醒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雖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均規定給付予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然稅捐機關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就疑似規避遺產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進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業於銷售上開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

2013/06/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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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遺產課稅
2013/05/08 08:05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5.07 09:06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與財產,依法可納贈與,但如果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仍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曾君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35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不屬於遺產,因此未納入遺產總額,導致漏報財產遭受處罰。

【2013/05/07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15 19:27 回覆:

◎稅務問答/股票贈與‧股利按時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3.05.15 03:44 am

彰化縣和美鎮小姐問: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者,股利部分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於分配股利基準日期前,父母將其所持有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嗣後該未成年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的股利,即屬該未成年子女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

 

反之,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未成年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故父母如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未成年子女者,應合併課徵贈與稅。

2013/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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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開啟繼承保管箱‧須會同稅局點驗
2013/04/19 00:23

◎稅務問答/開啟繼承保管箱‧須會同稅局點驗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4.18 11:48 am

臺南市汪小姐問:我父親生前在銀行有承租保管箱,請問我該如何向銀行辦理退租?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有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生前在銀行有承租保管箱,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可以先與銀行洽妥辦理開箱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的前一周,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會派員會同前往銀行點驗及登記,如果沒有國稅局派員會同,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2013/04/1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28 23:10 回覆:

◎被繼承人遺有銀行保管箱‧需由國稅局會同開箱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2013.04.28 10:24 pm   

臺南市小姐問:日前接到銀行通知父親生前在該銀行有承租保管箱,我要向銀行辦理退租時,銀行卻要我向國稅局申請會開,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有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小姐的父親生前在銀行有承租保管箱,小姐可以先與銀行洽妥辦理開箱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的前1週,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會派員會同前往銀行點驗及登記,如果沒有國稅局派員會同,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2013/04/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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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股票配股‧併遺產課稅
2013/04/15 17:30

◎稅務問答/繼承股票配股‧併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台中訊】 2013.04.15 02:52 am

台中市夏小姐問:被繼承人所遺公開上市股票,如已於繼承日前除權或除息者,其於繼承日後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公司股票,若該股票除權或除息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併計遺產課稅。該所表示,繼承人辦理遺產稅時,常誤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領取的股利,屬繼承人所得而漏未申報該筆權利,惟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或除息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即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的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

【2013/04/1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30 12:43 回覆:
 ◎股票贈與不課證交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3/13   

財政部指出,贈與並非買賣行為,因此股票給他人時,只須繳納贈與稅不必繳

 

財政部指出,近來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主要理由都是原持有股票人,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誤以為須繳納證交稅,其後發現誤解法令,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財政部說,有價證券因贈與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即贈與股票只須申報贈與稅,並以贈與稅的完稅免稅證明辦理過戶,不必再繳納證交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已規定,只有「買賣」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屬無償的贈與移轉,則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若非贈與,而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並在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是」,再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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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將課贈與稅
2013/03/19 00:08

◎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將課贈與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3.03.18 03:45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台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該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

甲君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甲君無法提示證明文件,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

【2013/03/18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3-22 19:15 回覆:

◎問答/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3.22 09:20 am  
 
新店區劉先生問:父親死亡時遺有子女三人,其中一名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是否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惟身心障礙者依順序取得繼承權卻又拋棄繼承者,則不能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以供審核。
【2013/03/2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23 15:35 回覆:

◎稅務問答/生前售海外基金所得‧須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3.04.23 11:03 am   

新店區小姐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的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並可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2013/04/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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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未達應稅標準‧仍須申報
2013/01/29 11:17

◎稅務問答/遺產未達應稅標準‧仍須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29 10:35 am
嘉義陳先生詢問:遺產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所留的遺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臺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項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2013/01/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3-07 16:47 回覆:

◎拋棄繼承父母遺產‧女兒逾6成  
【聯合報╱記者姜兆宇/台北報導】 2013.03.07 08:06 am 
 
明天是婦女節,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卻無法落實。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的台灣「性別圖像」指出,民法雖明定兩性都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法不入家門」,女性常因傳統觀念作祟,拋棄繼承父母的遺產;去年拋棄繼承者中,女性占了六成三,比男性高出一大截。

統計也顯示,這五年來,女性拋棄繼承者的比例,一直維持在六成以上,男性始終不到四成。

主計總處官員說,事實上,許多女性不只在父母過世時拋棄繼承;父母在世時,收到的餽贈也不如兄弟;贈與稅申報的受贈者性別,近五年來,女性受贈者占四成、男性則占六成。

律師謝承益說,民法「繼承篇」參考西方法制獨立人格、男女平等原則,明定財產第一順位繼承權人「不分男女」,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兒女、孫子、孫女等,都可以繼承財產。

謝承益說,法律論理上,女性一定有繼承權,無奈由男性繼承家產的風俗民情無法根絕;不過,現今社會潮流下,女性繼承家產已經愈來愈多。

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衛航提醒,法律已經展現男女平權,面對繼承時,女性可以更堅定些,但不一定要和兄弟撕破臉。

張衛航還說,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兒子在父母彌留時,就把定存轉到自己名下戶頭,恐涉及「侵占」;甚至也有兄弟「幫忙」姊妹代簽放棄繼承,恐怕會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2013/03/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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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生前5年繼承財產‧免納遺產總額課稅
2013/01/15 23:58

◎問答/生前5年繼承財產‧免納遺產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15 02:31 pm

汐止區曹小姐問:有關遺產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之要件為何?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果已經繳納過遺產稅,則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的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之規定。

【2013/01/1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26 14:57 回覆:

◎財政部‧ 防捐地節稅復活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3.01.07 03:29 am

行政院會周四(10日)將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列第4款授權財政部明定個人捐贈土地等非現金實物的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認定標準法源,以杜絕「捐地節稅」復活。

修正草案規定,所得稅有關個人捐贈的申報列舉扣除額,如非現金捐贈(即為土地等實物捐贈),且無法提出成本憑據時,授權財政部訂定標準。

至於未來標準如何認定,財政部長張盛和昨日表示,將以核實課稅為原則,即列舉扣除額以實際成本為準,未來各地國稅局每年會訪查當年度市場交易資料,再公告認定標準,如同目前房屋交易所得,財政部每年都會核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張盛和指出,絕不准許「捐地節稅」復活。

由於立法院本會期15日即將結束,恐來不及完成修法,張盛和強調,絕不會出現空窗期,修法完成前,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經查獲個人藉捐贈實物,規避綜合所得稅,且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移送地方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捐地節稅曾經讓許多人賺到不少錢,財政部自92年至97年間陸續發布6件行政命令,限制只能按土地公告現值16%列扣除額限制後,捐地之風受到壓抑。但去年1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5號文解釋,財政部以一紙行政命令,將民間捐贈土地的節稅做法,以公告現值16%計算所得稅扣除額屬違憲,即日起無效,使得外界憂心「捐地節稅」復活,特別是在財部修法前的空窗期。
【2013/01/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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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免課遺產稅
2012/12/28 23:38

◎稅務問答/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免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2.28 09:28 am
台南市永康區劉先生問:被繼承人於民國34年10月5日死亡,是否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該所進一步說明,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辦理移轉。【2012/12/2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3 23:51 回覆:

◎稅務問答/死亡前2年贈與‧須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1.03 10:08 am

新營區先生詢問:其父親往生前將銀行存款轉存子女帳戶,該轉存金額是否需申報贈與稅與父親往生後申報其遺產稅時,是否須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該轉存行為如係屬無償贈與,則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先生詢問案例而言,如該轉存行為屬無償贈與,則依法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與課徵贈與稅,另辦理其父親遺產稅申報時也應一併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與課徵遺產稅。

2013/01/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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