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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員‧月薪列報上限8.2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21 10:47 反映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核定,今(2013)年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金額,不予調整。除一般公司組織與合作社職工薪資,可核實列報之外,獨資及合夥組織的高級職員、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上限,維持每月最高8.2萬元及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財政部決定,今年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在年息15.6%範圍內者,其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列為費用扣除。這項標準亦維持與去(2012)年相同。 為避免企業浮報薪資費用,財政部責由國稅局每年應就民間通行的薪資水準進行調查,並報由財政部做為訂定下年度薪資費用列報水準參考。財政部所訂薪資費用水準下,一般企業的薪資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但獨資或合夥事業的單位主管等高級職員與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則訂有上限,超過上限者不得認列費用。 財政部已核定2013年企業認列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標準,獨資及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包刮副理、單位主管、工程師等,月薪最高不能超過8.2萬元;一般職工的月薪費用上限是5萬元,均維持與去年相同。
事實上,這項薪資費用標準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自2006年起即少有調整,唯獨去年因應軍公教人員調薪3%,財政部才酌予調升。今年因為沒有「加薪效應」加持,獨資及合夥事業高級職員及一般職工的薪資列報水準,再度陷入停滯。 財政部除核定2013年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外,為方便營利事業籌措資金時,其借款利息能有明確的列報範圍,同時公布2013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但維持與去年相同。 ************************************************************************************************ ◎新聞稿》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尾牙餐費及摸彩支出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琬如;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70) ************************************************************************************************ ◎問答/公司產品轉送員工‧視為銷售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2.01 03:27 am 臺南市永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如原來並未決定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避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違章漏稅。 【 ************************************************************************************************ ◎新聞稿》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轉105) ************************************************************************************************ ◎稅務問答/招待客戶旅遊支出‧今年起列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因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之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致財政部已於101年10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函釋,規範該項旅遊費用自今年 ************************************************************************************************ ◎新聞稿》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為企業經營之普遍現象!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而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99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4 彙總編號:10201-1105 *********************************************************************************************** ◎違規停車罰鍰‧不可列為營業費用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2013.01.14 02:05 pm 臺南市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凡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貨車司機違反交通規定停車被罰所繳的罰鍰,不得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 【 *********************************************************************************************** ◎法律風險專欄/賠償外商‧留意扣繳問題 【經濟日報╱陳維鈞 (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3.27 03:27 am 隨著台灣的科技、傳產、服務業紛紛走上世界舞台,所生的商業紛爭也日增,不過,當台灣廠商受到外商追訴而遭受不利判決或以和解收場而須支付金錢時,不論發生地在國內或國外,都必須注意稅法上有關扣繳義務的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所得的同時須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 所以,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廠商因紛爭而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其利息時,須依上開規定,就支付總額代為扣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也須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也須由給付這筆金錢的台灣廠商代為扣繳。 近年有實際案例: 台灣的科技業X公司遭外國廠商訴追買賣價金或權利金新台幣2,500多萬元,雙方於和解後,X公司因未注意上述所得稅法規定,而未依法為這家外國廠商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X公司的負責人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課處罰鍰。
另一醫藥業Y公司,與陸商往來也發生商場糾紛,雙方在大陸進行訴訟,但Y公司被判須給付違約金及利息近新台幣2,000萬元;由於20%的稅款多達400萬元,陸商不願意支付,也就是不願意Y公司代為扣繳,後來經國稅局發布函釋,以及陸商在兩岸的律師不斷溝通說服,陸商才接受此一事實。 不過,所得稅法(第88條)也規定,外國廠商或中國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應由其自行繳納,我國企業於給付和解金或賠償金時,不必代為扣繳。所謂「固定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詳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 實例為,Z公司與美商交易產生糾紛,雙方和解,和解金為30幾萬美元,Z公司代為扣繳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料竟因此衍生另一訴訟。Z公司發現,由於他們一直是與美國總公司聯繫,不查這家美商其實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所以不必代它扣繳稅款。後來遭美商追討未付款項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Z公司除了要還錢給美商,也要自行追討已經繳給國稅局的錢,此外必須放一筆作為停止執行的擔保金在法院,均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動。 因此,台灣廠商與國外公司交易若產生糾紛而必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利息時,須注意上述稅法扣繳義務的規定,以免後續浪費更多時間和金錢,尤其國稅局課罰鍰的對象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負責人或扣繳部門主管(自然人),也須留意此一風險。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律師團、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維鈞口述,徐谷楨採訪整理) 【 ◎企業報稅 留意新制三變革 5月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需注意最低稅負制的三項重大變革,基本稅額扣除額已從200萬元降為50萬元,課徵稅率亦提高至12%。財政部估計,國庫新增稅收約計40億元。 今(2014)年報稅時,配合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以及企業最低稅負所得稅率調升,新增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的股票,可以減半課稅的優惠。持股期較長的企業,售股利得可獲降稅好處。 營利事業申報最低稅負的扣除額(亦為申報門檻)原為200 萬元,即企業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總額超過200萬元者,每年除需申報一般營所稅,還要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調降企業最低稅負扣除額為50萬元後,過去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低於200萬元的中小企業,所受衝擊最大。當其應稅收入及免稅所得合計達50萬元以上時,今年5月就必須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至於企業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但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者,所得減半課稅的優惠。 企業在計算證交所得時,若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經減除其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的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甲公司另有持股未滿三年的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是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及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依規定甲需先算出「當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益320萬元(即400萬元-80萬元)後,再計算出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280萬元(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最後,再合併二者並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得出550萬元(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即是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 甲公司屬於長期持有的股票交易所得為320萬元,享有減半課稅下,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是39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 **************************************************************************** ◎電影法大翻修 企業投資拍片可減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即時報導】2014.05.29 12:48 pm 電影法全面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可申請抵減營所稅。為吸引外國大咖業者來台拍片,新法也將訂有退稅優惠。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文化部「電影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電影法」自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均未作大幅度修正。為振興電影產業,將採取輔導重於管理的政策,並期藉由法規鬆綁,以有效管理取代不必要的管制。 新法規定,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我國、帶動觀光附加價值,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 ************************************************************************************************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6.03 04:05 am 台南市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新台幣7,500元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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