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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高級職員‧月薪列報上限8.2萬+電影法大翻修 企業投資拍片可減稅
2013/02/02 13:51:53瀏覽2554|回應16|推薦31

◎高級職員‧月薪列報上限8.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21 10:47  

反映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核定,今(2013)年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金額,不予調整。除一般公司組織與合作社職工薪資,可核實列報之外,獨資及合夥組織的高級職員、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上限,維持每月最高8.2萬元及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財政部決定,今年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在年息15.6%範圍內者,其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列為費用扣除。這項標準亦維持與去(2012)年相同。   

為避免企業浮報薪資費用,財政部責由國稅局每年應就民間通行的薪資水準進行調查,並報由財政部做為訂定下年度薪資費用列報水準參考。財政部所訂薪資費用水準下,一般企業的薪資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但獨資或合夥事業的單位主管等高級職員與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則訂有上限,超過上限者不得認列費用。  

財政部已核定2013年企業認列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標準,獨資及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包刮副理、單位主管、工程師等,月薪最高不能超過8.2萬元;一般職工的月薪費用上限是5萬元,均維持與去年相同。  

 

事實上,這項薪資費用標準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自2006年起即少有調整,唯獨去年因應軍公教人員調薪3%,財政部才酌予調升。今年因為沒有「加薪效應」加持,獨資及合夥事業高級職員及一般職工的薪資列報水準,再度陷入停滯。   

財政部除核定2013年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外,為方便營利事業籌措資金時,其借款利息能有明確的列報範圍,同時公布2013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但維持與去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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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尾牙餐費及摸彩支出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琬如;聯絡電話:03-3396789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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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公司產品轉送員工‧視為銷售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2.01 03:27 am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尾牙抽獎贈送之禮品,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如原來並未決定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避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違章漏稅。

2013/02/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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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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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招待客戶旅遊支出今年起列其他費用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3.15 03:02 am
臺南市某公司陳小姐問:春節期間公司招待符合約定條件之經銷商及客戶旅遊之費用,是否按交際費列支?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因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之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致財政部已於10110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函釋,規範該項旅遊費用自今年11起營利事業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該所又說,因前項旅遊費用係屬「其他費用」,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明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之資料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領人,受領之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2013/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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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為企業經營之普遍現象!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而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99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4

彙總編號:102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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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罰鍰‧不可列為營業費用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2013.01.14 02:05 pm

臺南市先生問:公司貨車司機於送貨過程中,因違規停車被開立罰單可否列報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凡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貨車司機違反交通規定停車被罰所繳的罰鍰,不得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

2013/0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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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專欄/賠償外商留意扣繳問題

【經濟日報陳維鈞 (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3.27 03:27 am   

隨著台灣的科技、傳產、服務業紛紛走上世界舞台,所生的商業紛爭也日增,不過,當台灣廠商受到外商追訴而遭受不利判決或以和解收場而須支付金錢時,不論發生地在國內或國外,都必須注意稅法上有關扣繳義務的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所得的同時須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 

所以,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廠商因紛爭而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其利息時,須依上開規定,就支付總額代為扣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也須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也須由給付這筆金錢的台灣廠商代為扣繳。 

近年有實際案例:

台灣的科技業X公司遭外國廠商訴追買賣價金或權利金新台幣2,500多萬元,雙方於和解後,X公司因未注意上述所得稅法規定,而未依法為這家外國廠商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X公司的負責人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課處罰鍰。

 

另一醫藥業Y公司,與陸商往來也發生商場糾紛,雙方在大陸進行訴訟,但Y公司被判須給付違約金及利息近新台幣2,000萬元;由於20%的稅款多達400萬元,陸商不願意支付,也就是不願意Y公司代為扣繳,後來經國稅局發布函釋,以及陸商在兩岸的律師不斷溝通說服,陸商才接受此一事實。

不過,所得稅法(第88條)也規定,外國廠商或中國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應由其自行繳納,我國企業於給付和解金或賠償金時,不必代為扣繳。所謂「固定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詳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 

實例為,Z公司與美商交易產生糾紛,雙方和解,和解金為30幾萬美元,Z公司代為扣繳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料竟因此衍生另一訴訟。Z公司發現,由於他們一直是與美國總公司聯繫,不查這家美商其實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所以不必代它扣繳稅款。後來遭美商追討未付款項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Z公司除了要還錢給美商,也要自行追討已經繳給國稅局的錢,此外必須放一筆作為停止執行的擔保金在法院,均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動。 

因此,台灣廠商與國外公司交易若產生糾紛而必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利息時,須注意上述稅法扣繳義務的規定,以免後續浪費更多時間和金錢,尤其國稅局課罰鍰的對象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負責人或扣繳部門主管(自然人),也須留意此一風險。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律師團、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維鈞口述,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3/27 經濟日報】


◎企業報稅 留意新制三變革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4.30 05:09 am

5月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需注意最低稅負制的三項重大變革,基本稅額扣除額已從200萬元降為50萬元,課徵稅率亦提高至12%。財政部估計,國庫新增稅收約計40億元。 

今(2014)年報稅時,配合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以及企業最低稅負所得稅率調升,新增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的股票,可以減半課稅的優惠。持股期較長的企業,售股利得可獲降稅好處。 

營利事業申報最低稅負的扣除額(亦為申報門檻)原為200 萬元,即企業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總額超過200萬元者,每年除需申報一般營所稅,還要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調降企業最低稅負扣除額為50萬元後,過去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低於200萬元的中小企業,所受衝擊最大。當其應稅收入及免稅所得合計達50萬元以上時,今年5月就必須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至於企業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但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者,所得減半課稅的優惠。 

企業在計算證交所得時,若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經減除其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的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甲公司另有持股未滿三年的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是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及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依規定甲需先算出「當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益320萬元(即400萬元-80萬元)後,再計算出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280萬元(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最後,再合併二者並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得出550萬元(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即是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 

甲公司屬於長期持有的股票交易所得為320萬元,享有減半課稅下,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是39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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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大翻修 企業投資拍片可減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即時報導】2014.05.29 12:48 pm

電影法全面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可申請抵減營所稅。為吸引外國大咖業者來台拍片,新法也將訂有退稅優惠。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文化部「電影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電影法」自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均未作大幅度修正。為振興電影產業,將採取輔導重於管理的政策,並期藉由法規鬆綁,以有效管理取代不必要的管制。

新法規定,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我國、帶動觀光附加價值,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2014/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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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未報營所稅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6.03 04:05 am

台南市先生問:公司若未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新台幣7,500元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201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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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若有相關訊息,會遞增在下列~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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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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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08:53

◎稅務問答/購地貸款利息‧應視用途列報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3.07.16 03:46 am
新營區某公司負責人詢問:該公司以銀行貸款購買土地,其所支付貸款利息可否以利息費用列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公司貸款購地如以投資為目的,則貸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減項。若購地是供興建廠房等營業用途則屬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的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將借款的利息支出作為當期費用。
【2013/07/16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29 13:58 回覆:

◎稅務問答/房地分屬不同人‧出租可各減損耗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7.29 03:43 am  
汐止區湛小姐問:土地、房屋分別屬於不同所有權人,分別訂定租賃契約一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關於該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財政部有頒訂為固定資產出租之租金收入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該土地是否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若是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2013/07/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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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08:40

◎颱風災損‧可申請稅捐減免 
【中央社╱台北16日電】 2013.07.16 07:51 am  
蘇力颱風在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減免。

財政部表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說明,如果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在不同縣市,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是,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由國稅局給書面審核,不用再派員實地勘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給書面審核,不用派員實地勘查。

財政部也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可以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扣除沒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扣除沒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至於已課稅的貨物如果受損、消失而不能出售,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災,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可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財政部說,如果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則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減稅,也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至於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這次風災受損,需修復才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使用,民眾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就能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2013/07/16 中央社】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29 23:48 回覆:

 ◎稅務問答/公司車吞紅單‧不能列損失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8.28 03:46 am   

台南市小姐問:公司的車子被警察開紅單,是否可以列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支付罰鍰,不屬於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若各項罰鍰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即代表罰鍰還可以抵免稅捐,喪失罰鍰應有的法律效果,故所得稅法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

2013/08/2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29 23:48 回覆:

◎稅務問答/商品盤損‧須稽徵機關認定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8.28 03:46 am   

枋寮鄉先生詢問: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辦理那些手續方可認列?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商品盤損之科目,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如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予認定。

 

另外,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亦可認定。

2013/08/2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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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21:49

◎稅務問答/營所稅逾期繳納‧依規加徵滯納金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3.07.03 02:46 am  
新北市王小姐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惟因會計疏忽至今尚未繳納自繳稅款385,620元,能否持自動補報繳繳款書至銀行加計利息補繳?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自繳稅款逾限繳納,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規定。

應儘速持一般自繳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若誤用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稽徵機關仍會發單向公司補徵短繳之滯納金。
【2013/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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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21:37

◎捐贈實物抵稅‧將訂扣除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25 04:24 pm  
廣設食物銀行濟貧,立法委員將訂專法,並提供減稅誘因。財政部表示,捐贈食物給食物銀行,目前已可享有抵稅優惠,不需要另訂減稅法律。不過,未來將視捐贈物品個別訂定扣除額,以明確規範實物捐贈的抵稅方式。

依據現行法令,個人捐贈不論是實物或是現金,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的範圍內,可以扣減所得稅;營利事業則是20%。若受贈對象為政府,個人及營利事業的捐贈抵稅額都是100%。

為健全食物銀行的發展,立委林佳龍已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民間捐贈的物資則可在所得總額5%的範圍內,扣減所得稅,以鼓勵民間踴躍捐輸。

食物銀行近年在國際間興起,已有超過20個國家訂定相關法律規範,美、英等國更有國家級的食物銀行,提供弱勢族群免費日常物資,同時杜絕糧食浪費。

財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都有抵稅額,視受贈對象不同,有全額抵稅與部分抵稅的不同,目前可全額抵稅的只有對政府或勞軍等捐贈行為。

財政部強調,非現金捐贈(即包括食物、土地、3C等實物)減稅最大的困難在於價值認定,目前土地按公告現值的16%,其餘實物則以成本價計算可抵稅金額。

為減少實物捐贈的價值認定爭議以及「以少報多」等流弊,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將訂定實物捐贈扣除額的認定標準,就現行態樣較多的捐贈實物訂定個別扣除額,以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

財政部表示,以汽車為例,購入新車與二手車的捐贈價值必然不相同,如果都以成本價認定捐贈抵稅金額,將使得二手車的捐贈抵稅價值高於實際,未來即需個別明訂。

至於捐贈的貨品如果可供食用,自行購入成品捐贈與買進原材料制成成品後再捐贈,原則上都是以成本計算捐贈價值。不過,食物有保存期限問題,過期食品無法捐贈,財政部說,捐贈人如果是營利事業,可以選擇直接報廢即可全額列費用,不必藉由捐贈減稅。
【2013/06/2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01 10:57 回覆:

◎企業虧損加短漏所得後無稅額‧仍應處罰鍰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6.30 08:45 pm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還是沒有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虧損330萬元,事後查獲漏報銷售收入600萬元,漏報所得額108萬元,雖然甲公司加計漏報所得後,仍然虧損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按當年度適用營事所稅稅率17﹪計算金額18.36萬元,處兩倍以下罰鍰。

2013/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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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19:47

◎問答/公司累積虧損未彌補‧政治獻金不可列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3.06.24 01:49 am  
台南市陳先生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可否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所稅查核準則及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及總額新台幣50萬元,但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舉例而言,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帳載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及累積虧損800萬元,101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該例因100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800萬元)尚未彌補,故該筆捐贈不得列為101年度捐贈費用。
【2013/06/2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4 19:49 回覆:

◎問答/交際費用未逾限‧支出仍須與業務相關
 【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3.06.24 01:49 am  
枋寮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交際費支出在規定最高限額內,是否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交際費一般係指公司為業務拓展需要,在具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使用的支出。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防杜公司無謂或浮濫開銷,乃於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直接相關,且不得超過規定最高限額及應取得確實憑證。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013/06/2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4 19:54 回覆:

◎機關學校短漏稅‧罰則減了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24 01:49 am  
機關、團體及學校的扣繳義務人,萬一短扣繳稅款,不會再被重罰了。財政部同意比照小規模營業人,准許非屬故意且前五年無相同違規情形的機關、團體及學校扣繳義務人,扣繳罰鍰可調降為0.2倍。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在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後,稅捐機關核課未確定案件,均可改按較輕規定繳納罰鍰。

新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主要是就機關、團體或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如會計主管等),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符合財政部所訂要件後,即可減輕裁罰倍數。

修正之前,出現短漏扣稅款情形,依其短漏扣金額多寡,分別處以短漏扣金額的0.3倍至0.8倍罰鍰;修正之後,均降為0.2倍。

不過,這項減罰規定必須符合: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已在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且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相同違章情節等條件。

財政部舉例,甲為A機關扣繳義務人,A機關2013年6月給付房東租金80萬元,應扣繳稅款8萬元,甲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責令限期補繳及補報,甲依限補報繳且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查獲之日前五年亦未曾有相同違章紀錄,其應處罰鍰降為0.2倍罰計1.6萬元,較修正前0.3倍共2.4萬元罰鍰為少。

財政部指出,調降主要是考量這類扣繳義務人都是受僱者身分,往往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若因短漏扣稅款遭到重罰,將使其所須負擔的法律效果高於與其承擔能力。
【2013/06/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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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12:55

◎營利事業報政黨捐贈‧應符政治獻金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14 02:06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應確認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已達2﹪,以符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

該局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以上,營利事業如對前述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得於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惟可減除金額以不得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適逢5月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捐贈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2013/06/14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2:58 回覆:

◎呆帳損失‧應提示文件並保存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14 02:15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中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表示,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仟100餘萬元。該局請公司提示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公司說明係超過2年以上之應收帳款催收無效,惟僅檢附原收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影本,未提示催收證明,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以免因不符稅法及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2013/06/14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3:03 回覆:

◎稅務問答/逾期未付債務‧列其他收入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6.13 03:04 am  
中和區曲小姐問:營利事業應付帳款等債務,逾請求時效未給付者,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自2011年1月28日起,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所得稅法第24條於2011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依前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2013/06/1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3:10 回覆:

◎捐贈文創業節稅‧須取得證明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6.13 03:04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捐贈文創產業,卻未向文化部申請證明文件者提供證明的話,申報時將會被認定對一般機關團體捐贈,可列為經營費用扣抵限額將因此減少,不但無法節稅,將因此遭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捐贈給國內某文創基金會100萬元,全額列報營業費用,但卻無法提供核發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只能將該筆捐贈,認定為一般機關團體捐贈,經調整後,被認為超限金額達52萬元(亦即僅48萬可列為當年度費用),須補稅8.8萬元之外,並得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說明,2010年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後,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果從事包含購買國內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以及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只要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限額內,都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進行捐贈,應依規定,在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6/13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3:13 回覆:

◎稅務問答/漏開發票罰鍰‧不能列損失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6.13 03:04 am

臺南市潘小姐問:公司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否列為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前述追繳之營業稅及所處罰鍰,即使已經繳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不得當作該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2013/06/13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1 17:48 回覆:

◎營所稅扣抵方式‧企業可自選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6.21 03:26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企業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盈虧互抵,又同樣適用促產條例的稅額扣抵時,可自由選擇優先扣抵方式,例如促產已是最後一年可扣抵,且無限額規範,則可優先扣抵,並將虧損扣除延後採用,減少申報稅負。

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果符合適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可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從申報當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課徵,而申請扣除的順序,應該從虧損次一年度逐年扣除。

李慶華表示,企業因經營虧損可以申報稅額扣除,但如果正好遇到也適用促產條例,則兩者抵減優惠的優先順序,可由企業自行衡量選擇,例如促產條例可抵減的營所稅稅額,已經是最後一年,可比企業盈虧互抵優先適用,先行扣抵應納稅額。

雖然因應產業發展及創新需求,促產條例租稅優惠,已在2009年底通過落日,但至今仍有企業因申請延遲,仍有部分扣抵稅額可供減除。她說明,而經營虧損當年度未扣抵部分,可保留在以後年度申請扣除,但不應超過法規所訂定的十年限制。

李慶華舉例,甲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90萬元,而100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為80萬元,原本藉由盈虧互抵規範申報扣除,課稅所得額0元。

但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甲公司100年度仍適用廢止前的促產條例,而有未抵減稅額20萬元,且是可抵減最後一年,稽徵機關告知營利事業後,企業改採用促產投資抵減稅額,並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13.6萬,而經營虧損核定的為90萬元,則可提供在未來九年內扣除。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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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3 17:12

◎所得稅法修訂還在審‧股東扣抵稅額算不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6.03 10:38 am 
 
6月股東會季將近,企業已發布今年股利金額,會計師指出,股利所得明年才課稅,但股東會召開時,公司仍應揭露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等資訊。

為因應今年國際會計準則(IFRS)啟動而修訂的所得稅法,至今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導致如何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等規範仍不明確。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郭雨萍指出,現行法規規定,上市櫃公司如果超額計算股東可扣抵比率與稅額,將補稅罰鍰,但目前因政府法規不明確,主管機關應盡速因應,如果發生問題,是否仍依法開罰,或發布解釋令豁免為企業解套。

郭雨萍指出,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的計算公式,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子)除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分母)。今年1月1日啟用IFRS後,由於會計準則轉換,企業財報因此產生開帳調整數,包含期初保留盈餘。因此,期初保留盈餘的增減將影響計算分母,連帶改變可扣抵稅額比率。

郭雨萍表示,稽徵單位至今沒有說明是否將增減數字納入計算,但企業已必須計算公布,彼此認定可能產生差異。

此外,扣抵稅額比率的計算上限同樣未解釋清楚,都有超額計算遭補稅、罰款的疑慮。

【2013/06/03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4 20:38 回覆:

◎國外設倉庫‧須找會計師背書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14 03:42 am  
南區國稅局昨(13)日指出,營利事業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盤點存貨,並保存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

財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便在接到訂單時迅速出貨。

但財部已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果可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貨盤點等證明,即可按實際銷售數量申報銷貨收入報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營業收入金額較其99年度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減少2億餘元。

甲公司指出,其在歐美地區設有發貨倉庫,99年度共輸出貨品13億餘元至發貨倉庫,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過99年底尚有存貨2億餘元待售,因此在申報所得稅時,直接自開立發票金額調減已報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部分的銷售額2億餘元。但甲公司無法提供該國外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相關資料。因此國稅局無法核准甲公司調減銷貨收入,並將之轉列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須補稅1,400餘萬元。
【2013/06/1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3:15 回覆:

◎稅務問答/網路報稅‧得繳交附件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6.07 10:46 am

台南市田先生詢問:本公司完成網路申報後,是否仍需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國稅局呢?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除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外,其餘申報案件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表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網路申報的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未於6月30日前寄送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2013/06/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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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2 16:59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認列時點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02 12:57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收付現金,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有1筆99年底的外銷貨物收入500餘萬元未列報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該筆外銷雖然是在99年底報關,但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該筆貨物在100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因此99年度尚未完成交易,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100年度,該公司已列報在100年度的營業收入。國稅局查證結果,該筆交易的報關日為99年12月3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99年度,乃予以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2013/06/02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02 17:01 回覆:

◎贈送樣品支付稅捐‧可否認列費用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02 12:57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營利事業於拓展國際貿易之際,常因業務之需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其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及稅捐可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或損失?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送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所支付之稅捐部分,除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關於稅捐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不應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2013/06/02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02 17:22 回覆:

◎呆帳損失‧以存證信函送達為年度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02 12:57 pm 
 
又到了報稅季節,最近有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被客戶積欠貨款1千多萬元,經多次催討,仍無法收回,應如何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本身營業交易而產生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9年9月間銷貨予乙公司而有新臺幣1千萬元的應收帳款,雙方約定乙公司應在99年11月底前付清貨款,但乙公司逾期二年多仍未付款,甲公司後來是在101年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存證信函於102年1月3日才送達乙公司,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如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因此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2年度,而不是101年度。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應依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送達時間,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3/06/02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02 17:26 回覆:

◎北區國稅局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02 12:30 pm  

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6月12日(星期三)為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1週,即102年6月5日至6月11日,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北區國稅局表示,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此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北區國稅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該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 下設之/各類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轉191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2013/06/02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5 13:16 回覆:

 稅務問答/特定員工旅遊補助‧列其他費用有限制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6.06 03:25 am

台中市潭子區袁小姐問:營利事業對特定員工的旅遊補助,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豐原分局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其他費用」屬會議支出金額達500餘萬元,會議地點為全球觀光景點,行程內容與一般觀光團無異,參加人員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之員工,究其支出性質核屬對員工旅遊補助,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福會,故是項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9款規定限額部分,始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報,除轉正費用科目外,並按違反所得稅法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裁罰。

【2013/06/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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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合夥人退夥轉讓‧事業未解散免清算
2013/04/26 21:50
◎稅務問答/合夥人退夥轉讓‧事業未解散免清算
【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3.04.26 03:04 am

新化區陳小姐問:有關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其意旨,合夥組織的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兩人以上。故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的主體因此而有解散廢止轉讓的情事時,就可免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

【2013/04/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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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仍須處罰
2013/04/24 23:29

◎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仍須處罰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4.24 10:18 am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年度營運結果如為虧損,經查獲有短漏所得,於加計該漏報所得後所得額為正數,但如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經依規定扣除後,如因核定課稅所得額如為0元,而無應納稅額短漏所得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2013/04/24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25 09:27 回覆:

◎稅務問答/招待經銷商旅費‧按其他費用列報  

【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3.04.25 03:50 am   

潮州鎮小姐問:公司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201311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該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2013/04/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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