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新聞稿》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證券交易所得課稅Q&A手冊,APP免費下載!
2012/12/10 09:17:32瀏覽2526|回應10|推薦72

新聞稿》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開跑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即將於 102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課稅所得計算方式有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二種,可由投資人自行選定,如未選定,除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外,稅捐稽徵機關將認定其選擇設算課稅。

設算課稅即出售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 8,500點以上者,即依不同級距之收盤指數,按出售金額分別依0.1%、0.2%、0.3%計算所得額,再以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須辦理結算申報;核實課稅即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按15%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隔年5月份申報繳納。

國稅局提醒大家,上述選定之課稅方式須於101年12月15日前,向開戶證券商申請,適用年度為102至103年,102年度之課稅方式一經選定,嗣後未再申請變更選定,則次年度之課稅方式視為沿用原課稅方式,且年度中不得變更課稅方式哦!【#52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小鳳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7

********************************************************************************************** 

新聞稿》岡山區陳先生(居住者)詢問,因他係以買賣上市、櫃股票為投資理財之標的,進出股市頻繁,若未於今年12/15前向券商申請採核實課稅時,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採設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就居住者陳先生的例子而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核實課稅者,且非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即依設算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由券商就源扣繳,屬分離課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設算課稅簡單說係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區間如下),以賣出金額按設算純益率(0.1%~0.3%)計算所得後,再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計算方式即可簡易的以出售金額×0.2‰~0.6‰(依指數區間不同)就源扣繳。

(一)指數在 8,500至 9,499.99點,設算純益率0.1%×20%扣繳率後為0.2‰

(二)指數在 9,500至10,499.99點,設算純益率0.2%×20%扣繳率後為0.4‰

(三)指數在10,500點以上,設算純益率0.3%×20%扣繳率後為0.6‰

就陳先生的例子而言,若102年4月1日出售上市、櫃股票100萬元

,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在8,500點以上未達9,500點的區間,則該證券交易所得應課200元的稅額。【#5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朱素明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50

********************************************************************************************** 

新聞稿》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所得,自102年起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

高雄市三民區小姐問: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於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後,是否造成重覆課稅?是否有個人所得基本稅額600萬元免稅額?可否選擇設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原屬基本稅額課徵範圍,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後,雖自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排除,免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惟卻屬證券交易所得強制核實課稅範圍。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核實課稅是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投資人需在1035月時,就102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個人為計算單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51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蘇鼎慧

聯絡電話:(0738292116878

********************************************************************************************** 

◎1215前‧證所稅21

【中央社台北16日電】 2012.11.16 12:10 pm 

證券交易所得稅將於102年開徵,不想在股市8500點以上被課稅,或希望盈虧互抵的投資人,從今天起至1215,可向券商選擇「核實課稅」。 

個人證所稅在102年和103年實施雙軌制,財政部表示,少數核實課稅,絕大多數設算課稅。

證所稅原則採「設算課稅」,當股價指數達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就源扣繳萬分之2至萬分之6證所稅,財政部估計,99%投資人適用。 

由於原則採「設算所得」,投資人不需要向券商選定,即可適用。 

「核實課稅」分成強制核實和自選核實,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包括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100張以上,102年起初次上市櫃股票 (IPO),但排除承銷取得10張以下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如果手中有上市櫃股,並在明(102)IPO,會被列入強制核實課稅對象,但其他不屬於強制課稅的股票可能虧損,投資人希望所有股票可盈虧互抵,就要向券商選定適用「核實課稅」。 

另外,股票信託者應於1215日前告訴受託人21的決定,由受託人辦理選定。未辦理選定,同樣自動適用設算所得。2012/11/16 中央社】 

********************************************************************************************** 

◎證所稅制‧16日起2選1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1.05 04:48 am

儘管面臨外界要求緩徵證所稅的壓力,財政部仍決定如期開徵,除了已發布證所稅的課徵扣繳率之外,11月16日起,將啟動證所稅計稅原則選定機制,由投資人自行選擇最有利的計稅方式。

財政部表示,有意按核實制課稅者,必須把握1個月的申請期限,逾期或未申請者均將自動視為按設算制計稅,股價指數達8,500點以上才需扣繳證所稅,但無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的減徵優惠。

配合證所稅明(102)年1月1日起開徵,財政部已修正並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供採行設算制與核實制計稅的投資人,參考其應納稅負,並由券商根據規定扣繳率,代投資人扣繳證所稅。

依據修正後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02年至103年實施設算扣繳與核實申報雙軌制,不屬於出售強制核實課稅的股票或具有非居住者身分者,都可以自行在設算扣繳或核實申報制中,擇一計稅。

設算扣繳制不必辦理結算申報,依據扣繳率標準規定,設算扣繳制的適用對象,除了中華民國居住者之外,在台灣居留逾183天的大陸人士,在台出售股票亦可適用設算扣繳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11/05 經濟日報】

********************************************************************************************** 

◎課證所稅方式‧投資人2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2.11.17 04:07 am   

證所稅明年元月上路,即日起到1215止,投資人需要開戶證券商選定證所稅課稅方式,在「核實課稅」與「設算制」二擇一。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投資人沒回覆,券商將一律視為投資人選擇「設算制」。  

財政部官員說,所謂「設算制」,是指股市低於8500點,投資人不必繳證所稅;股市達8500點以上,則採分離課稅,視股價指數課徵萬分之2到萬分之6不等的稅率。

至於核實課稅,由納稅人自行按股票盈虧申報繳稅。 

個人證所稅在102年和103年實施「設算制」與「核實制」雙軌並行,財政部官員估計,至少有九成九以上的投資人會選擇設算制。  

賦稅署表示,投資人如果手中有上市櫃股票,並在明年初次上市,會被列入強制核實課稅;但其他不屬於強制課稅的股票也可能虧損,若希望所有股票盈虧互抵,就要在1215日前選定「核實課稅」。2012/11/17 聯合報】

********************************************************************************************** 

◎稅務問答/證所稅課徵方式 ‧未選者採設算制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11.26 04:33 am  

 

臺南市民小姐問:其買賣非屬IPO之上巿、櫃股票,自明年起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是否一定要選定課稅方式?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211日起將非屬IPO股票出售的交易所得(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102年至103年得選擇設算或核實方式課稅。開立證券戶時間屬1011115日以前者,請於1011116日至1215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填具申請書選定課稅方式,未申請者視為選定設算課稅。至開立證券戶時間屬1011116日以後者,應於開戶時申請。所謂設算課稅係以加權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依一定比例計算所得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核實課稅係以成交價減除成本費用之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人合併報繳。

2012/11/26 經濟日報】

********************************************************************************************** 

證所稅…102-103年雙軌制 104年單軌核實制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11.05 04:00 am  

 

證所稅上路後,自明年元旦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須課徵綜所稅。民國一○二年至一○三年課稅採雙軌制:一、「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二、「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百分之十五。

 

民國一○四年起,將一律改為單軌的「核實課稅制」。

 

財政部昨天公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投資人自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間,須向所屬證券戶擇定申請設算或核實制;否則在一○二年至一○三年,一律視為適用免辦理結算申報的設算扣繳制。

 

不過,一○二年、一○三年證所稅只有四種類型的股票可以二擇一:上市及上櫃股票、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初次上市櫃(IPO)股票、承銷取得各IPO股票數量在十張以下、當年度出售數量未達一百張的興櫃股票。

 

財政部指出,強制須採取核實課稅的投資人,一律採取申報納稅,即使是非居住者在台出售股票,也須填寫申報書計算證交所得,並採分離課稅。

圖/聯合報提供

2012/11/05 聯合報】

**********************************************************************************************

◎稅務問答/證所稅課徵方式‧未選者採設算制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11.26 04:33 am

臺南市民葉小姐問:其買賣非屬IPO之上巿、櫃股票,自明年起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是否一定要選定課稅方式?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2年1月1日起將非屬IPO股票出售的交易所得(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102年至103年得選擇設算或核實方式課稅。開立證券戶時間屬101年11月15日以前者,請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填具申請書選定課稅方式,未申請者視為選定設算課稅。至開立證券戶時間屬101年11月16日以後者,應於開戶時申請。所謂設算課稅係以加權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依一定比例計算所得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核實課稅係以成交價減除成本費用之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人合併報繳。

【2012/11/26 經濟日報】

**********************************************************************************************

◎企業買股盈虧互抵‧從寬認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1.01 03:30 am

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採從寬原則。財政部規定,增納長期持有減半課稅優惠後,企業長、短期投資獲利自明(102)年起可先合併計算,再扣抵以前年度虧損,仍有獲利且總額未超過當年度長期持有交易利得者,可全數減半課稅。

財政部是採納業者建議,准許長、短期證券交易所得不必再分別計算盈虧,並可避免出現帳上虧損無法扣抵的風險。

依照新的盈虧互抵原則,財政部舉例,A企業在102年有短期證券交易損失200萬元,長期投資利得0,102年當年度證交所得為0,帳上虧損為200萬元;103年時,A公司長期投資獲利200萬元、短期投資交易利得100萬元。

A公司計算其103年證券交易所得時,須先合併計算長、短期投資獲利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再扣除102年短期投資虧損200萬元,103年的投資獲利餘額是100萬元。由於扣除虧損後的獲利100萬元,總額小於當年度(103)年長期投資利得200萬元,因此100萬元交易所得可全數歸屬為長期投資獲利,享有減半課稅優惠,A公司當年度的證券交易課稅所得為50萬元。

財政部說,在未改變企業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的盈虧互抵計算原則前,長短期投資損益只能各別抵減,例如A公司102年的投資虧損來自短期投資(虧200萬元),其在103年時僅可與短期投資的獲利(賺100萬元)相抵,按照上述案例,A公司103年的長期投資利得(賺2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所得再減半課徵,其103年的課稅所得會上升為1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明年起全面開徵,其中企業維持按最低稅負所得稅制課稅;個人則在綜合所得稅制下課徵。【2012/11/01 經濟日報】 

********************************************************************************************** 

◎證所稅‧逾60戶選核實制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12.18 03:49 am

證所稅選擇「核實課稅制」或「設算制」(指數達八千五百點才課稅),昨天是最後截止日。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三家公股券商總計有六十一戶登記選擇核實課稅制。

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說,「正常人」都不會登記核實課稅,為何有人去登記?

對於券商聲稱,明年四月才來得及建制電腦設算系統。張盛和說,經公股券商實際測試,最多卅天就能完成,時間絕對沒問題;他早就預料到會有券商說來不及,所以找公股券商先完成,「就是要堵他們(民營券商)的嘴」。

【2012/12/18 聯合報】

********************************************************************************************** 

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是我常跳的舞曲之ㄧ,喜歡跳這種快節奏的舞曲。~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dy7103&aid=7098289

 回應文章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企業持股逾3年賣出‧稅優惠
2013/01/31 13:48

◎企業持股逾3年賣出‧稅優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31 03:04 am

財政部指出,自2013年起,企業出售持有滿3年股票,如有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損失,自損失發生的次年度起5年內,可申報減除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2013)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可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財政部舉例,A公司分別在2009年12月31日及2012年7月1日按每股120元購入甲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

A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5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2009年12 月3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150元-120元)×10萬股〕。

其餘10萬股係出售2012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3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50萬元(300萬元/2+300萬元)。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2013/01/3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3-13 23:16 回覆:

◎股票贈與‧不課證交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3.13 02:45 pm  

財政部指出,贈與並非買賣行為,因此贈與股票給他人時,只須繳納贈與稅,不必繳交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近來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主要理由都是原持有股票人,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誤以為須繳納證交稅,其後發現誤解法令,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財政部說,有價證券因贈與而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即贈與股票只須申報贈與稅,並以贈與稅的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過戶,不必再繳納證交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已規定,只有「買賣」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屬無償的贈與移轉,則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若非贈與,而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並在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是」,再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2013/03/13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3-13 23:21 回覆:

◎家族企業理財及接班之稅務探討

會計研究月刊 2013/03/12

家族企業在稅務規劃方面,節稅避罰是重點,需妥為規劃。本文將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課稅的差異、公司股東贈與股權或出資額課徵贈與稅、股東拋棄股利分派權是否課稅等問題進行探討,並輔以案例說明,提供讀者參考。

【撰文/劉昇昌】

無論是中小企業或是上市櫃公司,家族企業在台灣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家族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必須面臨經濟的變遷與市場的挑戰,同時要注意公司治理、轉型及接班等問題,另外在稅務規劃方面,公司節稅避罰也是重點,本文僅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課稅的差異、公司股東贈與股權或出資額課徵贈與稅、股東拋棄股利分派權是否課稅等問題作一探討。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課稅差異探討

 

家族企業設立之初,必須考慮是要成立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讓人感覺其公司較具規模,未來若擬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也是要件之一。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位董事及一位監察人,相較下有限公司成立較容易,一人股東即可成立;而且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但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許多家族企業仍以有限公司組織型態成立。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論是股東人數、股東監察權、修正章程及股東會議等,在公司法都有不同的規定。至於稅賦方面,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沒有差異,但是對於該企業股東,在出資額或股權出售轉讓時,其應負擔的所得稅及證交稅就有相當大的不同。

 

依據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498號函所示,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核非證券交易,而應屬財產交易。至出資額成本之認定,應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另依據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所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一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因屬財產交易,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則應課徵所得稅。

 

依上述兩則函令內容得知,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故無千分之三證交稅之課徵,僅以出資額售價與出資額成本之差額,課徵財產交易所得;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轉讓股權時,所得稅及證交稅之稅賦將因是否發行股票而有所不同。若股東出售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權,該股權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交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因屬財產交易,股東雖不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但若出售有賺錢,股東必須就交易所得繳納0%~40%之所得稅。若股東出售轉讓有發行股票之股權,則符合證交法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股東股權出售轉讓時,股東須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而出售交易之所得,在102年以前,因停徵證交稅之規定,故不用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自102年起,所得稅法修正恢復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須採核實課稅,課稅方式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個人出售證券交易所得係以出售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單一稅率15%計徵。出售股權相關稅負比較。

案例介紹

案例一:

A公司股東甲持有100萬股,以每股10元認購(或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00,000元), 102年甲股東出售其持有之A公司股權,出售價格為20,000,000元, 甲股東個人綜所稅稅率30%,則甲股東在不同情況下,稅負計算如下:

 

情況一、假設A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

證交稅 無。

所得稅 視為財產交易所得,

20,000,00010,000,000×30%=3,000,000

 

情況二、假設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

證交稅 : 20,000,000×0.3=60,000

所得稅 : 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20,000,00010,000,000×15%=1,500,000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3.3月號】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稅務問答/證所稅‧對營所稅影響小
2013/01/30 22:45

◎稅務問答/證所稅‧對營所稅影響小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1.30 03:09 am

臺南市某公司財務經理電詢:公司閒餘資金會從事股票交易,今年證所稅上路後,對公司營所稅之影響?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股票交易所得復徵對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仍屬免稅所得不受影響,又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原就將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計算,且一般所得稅稅率17%仍高於基本稅額稅率12%,故單就股票交易所得而言,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影響不大。該所又說,此次證所稅復徵攸關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者有:增加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半數課徵之優惠、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扣除額及申報門檻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
【2013/01/3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30 22:46 回覆:

◎國稅局證所稅 App上路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1.30 03:09 am  

證所稅上路,國稅局自行開發「證所稅App(手機應用軟體程式)」,提供民眾免費下載,納稅人先點選「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再按表操課,輸入售股金額,就可以很快算出應繳稅額。

 

國稅局自創的「證所稅App」昨天首度亮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可先下載「國稅稅額估算App,其中稅額自行試算項目中,已增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稅額試算」,不論是AndroidiOS版本皆可適用。

 

國稅局說,證所稅App操作簡單,民眾選取設算課稅後,先輸入「證券出售金額」,再點選交易時台股指數,立即算出應繳稅額。

 

至於核實課稅,納稅人必須先選取持股時間,例如「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持有滿1年」或「未滿1年」,再分別輸入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即可算出應繳稅額。

 

北區國稅局指出,國稅稅額估算App原已提供「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營所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證券交易暨期貨交易稅」等8項稅額智慧型行動裝置試算程式外,現又新增「證券交易所得稅額試算」功能,稅額試算服務更加全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全國稅務書坊」App提供「證所稅Q&A」手冊,為納稅義務人解惑。

2013/01/30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2 22:26 回覆:

新聞稿》證券交易所得課稅Q&A手冊,APP免費下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使民眾瞭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相關規定,在「全國稅務書坊」APP提供下載Q&A手冊,歡迎瀏覽閱讀。


該局表示為使投資者充分瞭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相關法令,即日起不論是使用iOSAndroid系統的智慧型行動裝置,皆可在App StoreGoogle play免費下載「全國稅務書坊」APP,透過「全國稅務書坊」APP之『線上寶盒』選擇下載書冊,透過『我的收藏』即可觀看已經下載的書冊。【#029
新聞稿提供單位:服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柳秀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12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賣逾100張興櫃股‧核實課稅
2013/01/15 23:52

◎賣逾100張興櫃股‧核實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15 02:31 pm

今(102)年開始,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0張(10萬股),全部售出的興櫃股票均須計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其「全年出售100張」是以個人為單位,全戶同1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可免合併計算。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起恢復課稅,施行前二年採取設算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其中強制核實課稅的股票,包括:未上市(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達10萬股以上的興櫃股票、IPO股票(但屬於101年12月31日前初次IPO股票、承銷取得各該IPO股票在1萬股以上者除外)。

財政部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家戶申報制,許多所得都要合併計稅,不過,證券交易所得是以個人為單位,包括證券交易損益僅不能同戶申報者相互扣除。因此,計算興櫃股票出售數量是否達到10萬股的核實課稅標準,亦是以個人全年出售量而定。

財政部同時釐清,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是以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同一年度轉讓數量合計,如果出售數量超過10萬股以上,就要強制核實課稅。

納入課稅範圍的課稅股票,是以全部興櫃股票核實課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部分核實課稅。

【2013/01/1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15 23:55 回覆:

◎問答/IPO股上市櫃後出售‧有條件列核實課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15 04:25 am  

新營區先生問:102年證券交易所得核實課稅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102年起課徵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設算或核實課稅,但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數量合計10萬股以上、IPO股票於上市櫃後出售(排除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公司股票數量1萬股以下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皆屬強制核實課稅,財政部網站已建置證所稅專區,供投資人查閱,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各地區國稅局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就近洽詢。  

2013/01/1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證所稅未選核實課稅,同年度不得申請變更
2013/01/04 13:05

★證所稅未選核實課稅,同年度不得申請變更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1.02 02:47 am
新北市樹林區黃先生問: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個人未依規定選定核實課稅,是否會被扣繳稅款?若已選課稅方式,於年度中是否可隨時申請變更?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1)102至103年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能提出文件或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外,扣繳義務人將先按出售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並按20%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扣繳稅款得自核實課稅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2)不可以變更。而且,個人在同一年度在不同證券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2013/01/0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3:10 回覆:

★證券交易所得稅解析‧會計研究月刊 2013/01/03

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稅於今年開徵,並且也新增了股票長期持有的優惠。只要是有買賣股票的投資人,瞭解證所稅如何計算、如何繳納,與自身的稅負權益緊緊相關。本文簡介證所稅的課稅方式,幫助瞭解如何選擇最佳的納稅方式。
【撰文/徐俊賢口述、莊蕎安執筆】

立法院於去(2012)年8月修正了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分別對個人與法人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進行修正,停徵二十六年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從今(2013)年1月1日起徵。去年11月財政部亦修正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定個人及法人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的計算方式。

個人證所稅簡介

個人證所稅的課徵,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13年初至2014年底,有兩種課稅方式:「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除了強制必須採用核實課稅者之外,納稅人可兩方法擇一;第二階段為2015年開始,只有一種課稅方式-核實課稅,也就是除了所得稅法強制必須採用核實課稅者之外,其餘免稅。

強制採用核實課稅之情形

所謂強制採用核實課稅,指得是當年度賣出股票如遇下列情形,不能採用設算課稅,必須採用核實課稅的方式申報證所稅: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的第4項(2013年初至2014年底的第一階段)與第10項(2015年起的第二階段)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2013年以後初次上市櫃前取得之股票(簡稱IPO股票);

3.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

4.非境內居住者;

5.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2015年起適用)。

IPO前取得的股票,在此次所得稅法修正後將不溯既往,因此在2012年底前上市櫃的公司,其股票在2013年以後賣出,並不強制採核實課稅,但若不自行選定以核實課稅,未來在三年後售出時,將不能適用長期持有的優惠。

稅額計算與完稅方式

符合上述五種情形而被強制核實課稅者,多是公司股票的原始股東、交易未經券商無法直接扣繳者、非居住者,以及股市的中實戶。對一般投資者(俗稱散戶)而言,多非屬上列五種情形,可選擇採用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但採用設算課稅,納稅的方式較簡便,不用填申報書,應納稅額通常亦較低,較有利於散戶。而採用核實課稅者,無論是自行選擇採用或是法令強制採用者,必須就其買賣價格與相關費用計算所得,若相關資料都有舉證,可享有當年度的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股票的優惠。

採用設算課稅的納稅人,其證所稅計算方式,是以股票賣出的價格,乘上財政部所公布的純益率,再乘上稅率而得;核實課稅的證所稅計算方式,是以股票賣出的價格,減去原始成本與費用而得。由於採用設算課稅的個人,其證所稅是由券商代為計算扣繳,因此無須自行申報繳稅。而採用核實課稅的個人,則會因為其身分別、交易證券別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完稅方式。

在居住者的部分,除了強制採用核實課稅的情形之外,由表二可以看出,即使有相同的證券交易所得,選擇不同的完稅方式,就會有不同的應納稅額。例如甲如果在2013年有證券交易,出售價格100萬、成本費用80萬元,採用設算課稅的方式,其證所稅應納稅額為200元,完稅方式是由券商就源扣繳;採用核實課稅的方式,則證所稅應納稅額為3萬元,須自行於隔年5月進行結算申報。

非居住者則無論是售出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均須採核實課稅的方式,且須於離境前自行前往稅局申報納稅,若未納證所稅的話,在離境時可能無法順利出境(。然而為何非居住者的證所稅,不能像其他類所得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納稅呢?因為就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來看,被強制採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者,其計算方式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來計算,然而,財產交易所得並非法定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因此於離境前自行前往稅局申報繳納。

長期持有優惠

個人證所稅的課稅規定,主要規定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可分為兩種:股票持有一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初次上市櫃股票持有滿三年,證券交易所得以四分之一計;法人證所稅的相關規定,則規定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持有三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3.1月號】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99.9%股民‧選設算扣繳制
2013/01/04 12:59

★99.9%股民‧選設算扣繳制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1.01 04:19 am
停徵逾20年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今(1)日起全面開徵。依據國稅局初步統計,去(101)年底透過開戶券商選擇核實計徵證所稅者,只有3,029戶,約99.9%的股市投資人均採用設算扣繳制課徵證所稅,2年內股市若未達8,500點,仍免繳納證所稅。

財政部並指出,配合證所稅開徵,企業最低稅負所得稅率亦從今天起自10%調升為12%、扣除額則自200萬元降至50萬元;企業買賣證券交易的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財政部預計,國庫全年可增收的最低稅負所得稅收約40億元,主要來自科技業與中小企業。

除強制核實者(如非居住者)與強制核實課稅股票(如未上市櫃股票,或一定數量的興櫃股票)外,證所稅施行前二年,投資人亦可自願選定核實課稅,其稅率一律為15%,投資人必須在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計算課稅所得時,可以減除取得成本與證交稅、手續費等必要費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1/0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3:03 回覆:

◎專家教3招‧輕鬆節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1.01 04:19 am
證所稅相關修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13年正式上路,接下來,如何節稅成為投資人關心議題。會計業者認為,想要減輕證所稅稅負,可從保存交易資料、分開下單、用時間換取節稅空間等3大方式著手。

若擔心年度投資有重大虧損,散戶可採核實課稅,具盈虧互抵優勢。散戶也可利用每年220萬的贈與免稅額,將資金贈與給親屬分開下單,分散成交張數。

如果屬於長期持有型的投資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建議,交易時將長期持有減免課稅的時間,納進考量,不影響到投資報酬表現的話,可等到過了稅負減免的期限,再賣出。以IPO新上市櫃股票課稅為例,只要長期持有1年以上,可減半採7.5%稅率計算。

還有會計師表示,2015年起,將對每年出售股票達10億元以上投資人課稅,交易量大的投資人,更要詳加記錄年度的累積交易量,如投資報酬率不高的話,最好考慮在門檻前打住,以免為了多成交一筆,也變成繳稅對象。
【2013/01/0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3:02 回覆:

★想省證所稅‧資產配置轉個彎
【經濟日報╱記者簡威瑟、張瑞益/台北報導】 2013.01.01 04:19 am
證所稅即將上路,投資人都很關心該如何因應?券商分析認為散戶影響不大,不用煩惱;中實戶、大戶可以跟往來券商協商,爭取手續費退佣多一些,券商坦承,對於貢獻大的中實戶、大戶,已經有讓步的準備。

台新投顧研究部指出,證所稅以8,500點為起徵點,每1,000點為一級距,往上逐漸提高稅率。但台股過去10年站上8,500點的機率只有13%,未來2年因「設算所得」制而被課稅的機率並不高。

就算台股超過8,500點,一位券商高階經理人分析,散戶要繳的證所稅其實很少,影響輕微。舉例來說,假設台股在今年某天收盤站上8,500點,投資人小王隔天賣出100萬元股票,依千分之0.2的證所稅率計算,小王只須繳200元證所稅,「如果台股能扶搖直上,這個稅率我相信很多人都願意付。」

另一券商主管指出,一般散戶不太可能1年賣出100張興櫃股票,也不容易握有10張2013年後初次上市櫃(IPO)股票並出售,因此,不易被納入核實課稅的範圍,未來2年可以大方採用設算所得制。

至於「稍具實力」的中實戶或大戶級投資人,很可能強制核實課稅。

交易部門主管透露「中實戶想要避證所稅,首先想到的,還是用人頭戶進出」,但由於不清楚未來查緝人頭戶是否嚴格,現階段大多不敢動作。

以人頭戶逃漏稅,當然不值得鼓勵。但現在很多券商怕大戶不玩,通常會在手續費退佣再次讓步,比起散戶的5折、4折,每月資金進出10幾億的大戶手續費少說也可砍到2折至3折,拿手續費退佣來補證所稅,「挖東牆、補西牆」策略,也不失為一個減輕損失方法。

近幾個月積極研究如何節稅或避稅的券商投資理財部門主管則說,資金較龐大的投資人,若不想在2015年後,核實課稅制上路時被課稅,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每年賣股不要超過10億元門檻,資金可選擇壽險產品、基金商品、其他不課稅的金融商品,進行資產分配。

免課證所稅的標的,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認購售權證、ETF(指數股票型基金)與公募基金等,是完全合法的避稅,也具有分散投資風險的好處。

【2013/01/0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101.12.27
2013/01/04 12:50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法程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將於明(10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欲選定核實課稅方式者,使須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選定。

該局說明,自102年起至103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範圍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個人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方式時,應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如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如於102年1月1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當年度適用。個人如擬變更103年度之課稅方式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於102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其未申請者,視為沿用原課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未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方式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按20%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之課稅方式應一致,且年度中不得變更;如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將視為個人選定核實課稅方式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可利用本局網站之證交所得課稅專區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56 回覆:

★個人申請或變更選定103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101.12.28 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如何申請
或變更選定103 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該局說明,個人已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申請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而擬申請選定民國103年之課稅方式,或擬變更其103年之課稅方式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自102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其未申請者,視為沿用原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從事證券交易,得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課稅方式,惟如欲申請或變更選定103 年課稅方式者,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如下:

一、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應於102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

二、信託之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者:應於102年11月30日以前向信託之受託人申請選定或變更。

該局呼籲,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業於網站建置證所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供投資人查閱。此外,各地區國稅局設置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投資人如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52 回覆: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方式選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將於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證所稅課稅方式選定及所得計算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102年至103年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設算課稅及就源扣繳兩種,個人已於101年12月17日前向開戶證券商選定採用核實課稅者,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再依15%之稅率分離課稅,於次年度5月份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個人如選擇設算課稅,或未於上開期限內向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除依法應強制核實課稅之情形外,其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據出售日前一交易日台股收盤指數,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設算證券交易所得。如前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設算所得為零;當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則依據收盤指數高低,按出售金額之0.1%至0.3%設算所得,再按照20%扣繳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就源扣繳,所得人不須自行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102年1月1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申請當年度適用。個人同一課稅年度選定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嗣後如果未向證券商申請變更或選定次年度之課稅方式,視為沿用前一年度之課稅方式。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53 回覆:

★個人未申請選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適用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屬應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外,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個人得自行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

該局說明,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至103年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個人股票交易所得核實課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其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於102年1月1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當年度適用;個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除能提出文件及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應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即按出售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ntat.gov.tw)首頁進入「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相關法規、書表及疑義解答,如尚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55 回覆:

★個人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是否會被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採行雙軌制,除屬應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外,其餘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得就核實課稅或設算課稅擇一適用。

該局說明,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年至103年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應於規定期限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投資人如欲適用設算課稅,無須特別提出申請即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除能提出文件及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應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如出售日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如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至3‰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由扣繳義務人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評估投資規劃及納稅能力,決定有利之課稅方式,如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即採收盤指數課稅方式計算交易所得,將無法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以及長期持有之優惠。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2013/01/04 12:43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有關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二)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三)稅率:核實課稅15%。

(四)長期持有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五)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該所提醒,除上項選定設算課稅由扣繳義務人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外,納稅義務人如為核實課稅者,務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塡載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王雅惠;聯繫代理人:沈婞嘉,電話:05-7820249轉207)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46 回覆:

★102年新制‧證所稅開徵
【中央社╱台北30日電】 2012.12.30 10:40 am
財政部表示,102年及103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採雙軌制,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強制」和「自選」核實課稅者,其餘一律適用「設算課稅」。

核實課稅是按股票出售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率15%。

強制核實課稅範圍包括:外國人和境外居住華僑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 (100張)以上;102 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巿櫃 (IPO),股東於初次上巿櫃前取得股票,於上巿櫃後出售,但不包括承銷取得1萬股(10張)以下者。

102年自選核實課稅已截止,財政部統計,全台約3029戶。

其他投資人採「設算課稅」,當股票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台股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按出售金額就源扣繳萬分之2至6證所稅。

核實課稅者若長期持有股票,可享優惠:持股滿1年以上,按交易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交易所得1/4課稅。

營利事業證所稅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新台幣50萬元,基本稅率12%至15%,持股滿3年可享減半課稅優惠,且有盈虧互抵機制。
【2012/12/30 中央社】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48 回覆:

★稅務問答/課證所稅‧明起施行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12.31 03:08 am
新北市新莊區錢小姐問: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課稅種類有哪些?哪些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一)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另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2012/12/3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新聞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星期五 Dec. 28, 2012 Fri.
2013/01/04 12:36

新聞稿》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時,其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有開立2個以上之證券戶,在同一年度是否可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不同的課稅方式?

該局說明,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理第4條規定,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應一致,且年度中不得變更;若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將視為選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從事證券交易時,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當有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時,於同一年度不可以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不同的課稅方式,即其選定計算之方式須一致,若不一致者,將視為選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核實課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2:40 回覆:

新聞稿》102年起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星期五 Dec. 28, 2012 Fri.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將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屆時出售股票所產生之所得若選擇適用核實課稅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舉例說明:某甲出售未上巿櫃股票10張,其取得成本分別是10元2張、13元2張、15元3張、16元3張,合計10張未上巿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是13.9元。甲在102年全部出售,每股售價20元,支付證券交易稅6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483元,其證券交易所得為:20元*10張*1,000股-13.9元*10張*1,000股-(600元+483元的稅費)=59,917元,故證券交易所得稅即為:59917*15%=8,987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2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證所稅盈虧互抵‧限「同年同人」
2013/01/04 11:50

★證所稅盈虧互抵,限「同年同人」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19 02:52 am
明(102)年起,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最低稅負,繳交證交所得需採核實計稅,同一人、同一年度且均屬核實課稅交易所得的盈虧才可以互抵。

財政部表示,102年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如有獲利,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全年課稅及免稅所得達600萬元以上,須繳納20%的基本稅額。

但是,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上路以後,出售這類股票所獲取的利益,除長期持有(滿1年以上)者得享減半課稅優惠以外,一律改按15%稅率與綜合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再適用於最低稅負制。

配合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納稅人須以「個人」為單位,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度有關該類股票的交易所得,與同採核實課稅的其他股票交易所得,彙總計算投資損益。

當證交損益為正值時,其中屬於未上市(櫃)等該類股票投資獲利,除長期持有者得僅以半數列計外,應全數按15%稅率換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在隔年5月(即102年出售屬於核實課稅的股票者,103年5月需申報),將全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以單身且無扶養親屬的個人投資者為例,如在一課稅年度只出售未上市(櫃)等持有不到1年以內的股票,並出現證券交易所得時,按其價差減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15%,自行申報納稅。

財政部並規定,在計算未上市(櫃)股票的投資損益時,若有投資虧損,其損失只能由「同一人」在「同一年度」,以「同採核實課稅」的上市(櫃)等股票的交易所得盈虧互抵。

當年度不足抵減的虧損,不能遞延至往後3年,或與同一申報戶中其他人的證券交易所得互抵。【2012/12/1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1:52 回覆:

★稅務問答/賣逾萬股IPO‧全數核實課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2.26 03:02 am
新北市五股區莊先生問: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免強制核實課稅,但若在1萬股以上,是否僅就超過1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其餘1萬股的股票仍可設算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個人如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承銷取得A公司IPO(首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可免強制核實課稅;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強制核實課稅。【2012/12/26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財政部新聞稿‧公布日期:2012.12.10
2013/01/04 11:45

財政部新聞稿》公布日期:2012.12.10

標題: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之申請,期限順延至101年12月17日止

詳細內容: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年至103年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至投資人擬適用設算課稅者,則無須特別提出申請。由於今年12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期限截止日可順延至12月17日,該部特別提醒欲選定核實課稅之投資人把握期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個人於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投資人可自行評估自身投資獲利、報稅能力及成本,決定最有利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業於網站建置證所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新聞稿、書表及疑義解答供投資人查閱,並隨時更新相關法規及稽徵作業等最新訊息。此外,各地區國稅局設置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投資人如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1-04 11:48 回覆:

★證所稅「2選1」‧17日截止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17 04:52 am
證所稅課徵方式2選1,今(17)日截止,財政部提醒,未提出申請者一律視為按「設算扣繳制」課稅,台股指數達8,500點時起徵。

證券交易所得明(2013)年1月1日起課徵。財政部指出,為確立投資人繳納證所稅的方式,已委由券商負責統整投資人報繳選擇,投資人如果欲採用「核實申報」制繳納證所稅,切記必須在今日之前,向開戶券商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依據明年起開徵的證所稅課徵制度,施行前2年(即2013至2014年)採取雙軌制,即設算扣繳與核實課稅併行,2015年起則不再採行設算扣繳,僅餘核實課稅制。

個人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核實課稅或設算課稅,但只有自願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需要向開戶券商提出主張,若選擇設算扣繳制者,即使未向券商申請,明年起開徵證所稅時,亦是按設算扣繳課稅。

證所稅課徵方式2擇1的時限,原規定至今年12月15日前截止,但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012年12月17日,即今日截止。財政部提醒欲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應把握最後期限。

設算扣繳制只在台股加權指數達到8,500點時,才會啟動課稅機制,換算稅率為出售金額的千分之0.2 至0.6,且不必辦理申報手續,財政部估計99%的投資人,會選擇設算扣繳制。

適用核實課稅者,2014年5月才需報繳證所稅,申報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餘額,做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財政部提醒,投資人可自行評估自身投資獲利、報稅能力及成本,再來決定對自身最有利的課稅方式。【2012/12/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