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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4 00:52:03瀏覽3467|回應4|推薦22 | |
◎扶養非婚生子女,放寬列免稅額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2.12.03 08:25 pm 所得稅再放寬。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扶養配偶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適用扶養子女規定,可報扶養免稅額、教育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每扶養1名子女,每名子女可列報免稅額新台幣8.2萬元,依稅率不同,節稅4100元至3萬2800元不等。
若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可再列報教育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萬元;若有5歲以下幼兒,明(102) 年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萬元。
財政部表示,解釋令即日起生效,所有在行政救濟中或尚未核定的「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今年5月申報的100年綜合所得稅,若國稅局尚未核定,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明年5月報稅時,可直接將有扶養事實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列入申報子女扣免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早年夫妻改嫁或另娶,新組成的家庭通常會辦收養子女;但隨社會環境變遷,已經很少人收養配偶與前夫(妻)的婚生子女、或配偶婚前與他人的非婚生子女。
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若未辦理收養,民國46年的解釋令規定,扶養配偶與前夫(妻)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只能列為「家屬」,不能使用子女專屬的扣免額。
官員表示,扶養「家屬」與「子女」最大差別是,民國100年以前,只能扶養未滿20歲和年滿60歲的家屬;但如果是「子女」,即使年滿20歲,只要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皆可由父母列報扶養免稅額,並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 新聞稿》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係以租稅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法定扶養義務,故自應由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先順序者享有該稅捐優惠,除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享有「免稅額」之稅捐優惠。本件受扶養親屬甲君等4人之法定扶養義務先順序者為其父母,客觀上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況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11-1804 ************************************************************************************************* 新聞稿》 核釋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財政部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下列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
依據前開財政廳46年令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生活者,自與納稅義務人有家屬家長關係,納稅義務人得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應認屬為納稅義務人之「家屬」,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專屬之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隨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需合併報繳,故有關前述列報規定,允宜衡平考量。案經檢討,該部爰本於所得稅法第17條立法意旨及憲法平等原則,發布上開解釋,核釋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並廢止財政廳46年令。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非婚生子女‧減稅待遇零歧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04 03:07 am 非婚生子女,或是父母再婚伴隨重組新家庭的子女,減稅待遇將不再矮人一截。
財政部全面鬆綁不合理法令,非婚生子女等直系親屬,可以完全享有子女相關的減稅待遇,包括免稅額、教育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保險費支出,都可以申報減稅,明(102)年5月報稅立即適用。
在財政部同意解除對非婚生子女等租稅待遇的限制前,僅有年齡在20歲以下者,可以「家屬」身分申請扣減免稅額,超過20歲以上,連免稅額的減稅待遇也會喪失。至於一般「子女」享有的教育學費扣除額、父母代為支付的保險費等,非婚生子女等都無法享有。
財政部昨(3)日發布最新函釋,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只要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這項規定將溯及所有未確定案件(例如因為不滿無法申報扣免額而申請行政救濟中的個案),同時,在新令發布之後,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所有非婚生子女或父母離異後再婚,隨父(或母)重組新家庭的子女,都可以享有應有的減免待遇。 【 ************************************************************************** ◎稅務問答/幼兒學前扣除額‧有條件適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29 10:35 am 安定區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自 【 ************************************************************************** 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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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