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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非婚生子女‧放寬列免稅額+幼兒學前扣除額
2012/12/04 00:52:03瀏覽3454|回應4|推薦22

◎扶養非婚生子女,放寬列免稅額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2.12.03 08:25 pm

所得稅再放寬。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扶養配偶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適用扶養子女規定,可報扶養免稅額、教育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每扶養1名子女,每名子女可列報免稅額新台幣8.2萬元,依稅率不同,節稅4100元至32800元不等。

 

若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可再列報教育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萬元;若有5歲以下幼兒,明(102) 年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萬元。

 

財政部表示,解釋令即日起生效,所有在行政救濟中或尚未核定的「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今年5月申報的100年綜合所得稅,若國稅局尚未核定,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明年5月報稅時,可直接將有扶養事實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列入申報子女扣免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早年夫妻改嫁或另娶,新組成的家庭通常會辦收養子女;但隨社會環境變遷,已經很少人收養配偶與前夫()的婚生子女、或配偶婚前與他人的非婚生子女。

 

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若未辦理收養,民國46年的解釋令規定,扶養配偶與前夫()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只能列為「家屬」,不能使用子女專屬的扣免額。

 

官員表示,扶養「家屬」與「子女」最大差別是,民國100年以前,只能扶養未滿20歲和年滿60歲的家屬;但如果是「子女」,即使年滿20歲,只要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皆可由父母列報扶養免稅額,並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2/12/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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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外甥甲君等4人,經該局查核發現君與渠等4人未同戶設籍,君亦未提示當年度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並受其扶養之具體事證,且渠等4人之父母尚有財產,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乃否准認列渠等4人之免稅額。君不服,主張渠等4人與其雖不同戶籍,但假日均會回去其戶籍地,實為永久共同生活,且有匯款證明,是由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合於所得稅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請准追認免稅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係以租稅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法定扶養義務,故自應由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先順序者享有該稅捐優惠,除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享有「免稅額」之稅捐優惠。本件受扶養親屬甲君等4人之法定扶養義務先順序者為其父母,客觀上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況君並未具體證明渠等之父母親有不能維持生活,喪失扶養能力,而得免除扶養義務,致君須負起履行扶養義務之情形存在,自難認定有由君扶養之正當理由。是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應符合法定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1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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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核釋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325財一第23775號令。

  財政部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下列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

 

  依據前開財政廳46年令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生活者,自與納稅義務人有家屬家長關係,納稅義務人得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應認屬為納稅義務人之「家屬」,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專屬之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隨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需合併報繳,故有關前述列報規定,允宜衡平考量。案經檢討,該部爰本於所得稅法第17條立法意旨及憲法平等原則,發布上開解釋,核釋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並廢止財政廳46年令。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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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減稅待遇零歧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12.04 03:07 am

非婚生子女,或是父母再婚伴隨重組新家庭的子女,減稅待遇將不再矮人一截。

 

財政部全面鬆綁不合理法令,非婚生子女等直系親屬,可以完全享有子女相關的減稅待遇,包括免稅額、教育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保險費支出,都可以申報減稅,明(102)年5月報稅立即適用。

 

在財政部同意解除對非婚生子女等租稅待遇的限制前,僅有年齡在20歲以下者,可以「家屬」身分申請扣減免稅額,超過20歲以上,連免稅額的減稅待遇也會喪失。至於一般「子女」享有的教育學費扣除額、父母代為支付的保險費等,非婚生子女等都無法享有。

 

財政部昨(3)日發布最新函釋,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只要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這項規定將溯及所有未確定案件(例如因為不滿無法申報扣免額而申請行政救濟中的個案),同時,在新令發布之後,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所有非婚生子女或父母離異後再婚,隨父(或母)重組新家庭的子女,都可以享有應有的減免待遇。

2012/1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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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幼兒學前扣除額‧有條件適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29 10:35 am

安定區先生問:家中有97年及99年出生的子女共2人,可否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自中華民國10111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先生101年所得若無上述情形之一,且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於1025月份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人共50,000元。

2013/0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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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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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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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以下子女減稅‧有排富條款
2013/04/28 23:56

◎5歲以下子女減稅‧有排富條款
【中央社╱台北28日電】 2013.04.28 12:03 pm

今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家中扶養5歲以下子女者可申報扣除額減稅,但是這項優惠有排富條款。

財政部說明,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增了一項「幼兒學前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可扣除新台幣2萬5000元,但這項優惠有排富條款所得稅率在20%以上,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都不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元,今年5月申報時,就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

財政部也提醒,「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才適用,超過5歲的子女,或扶養親屬非為子女,如其他親屬孫子女,並不適用這項扣除。

【2013/04/28 中央社】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04 17:09 回覆:

◎稅務問答/兩情況‧不適用學前扣除額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7.04 09:28 am

嘉義市劉小姐詢問:家中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何無法增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自2012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每人每年2.5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因劉小姐有上述不得扣除之情形,所以無法扣除該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013/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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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養列學扣額?財長同意修法
2013/04/15 19:10

◎隔代教養列學扣額?財長同意修法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3.04.15 03:36 pm

本報今天報導,今年報稅有6大新措施,成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焦點。台聯立委許忠信拿著聯合報質詢說,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為何不能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財政部長張盛和當場允諾,下會期將研議修法。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新台幣2萬5000元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張盛和說,現在離婚率高、單親家庭愈來愈多,他看到媒體報導後,他已交代賦稅署研議,只要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父母沒規避租稅,應可考慮納入扣除。

財政部放寬長期照護「醫療費」可申報扣除額,許忠信說,中醫有很多滋陰補陽,很多人讓正常身體更強壯,「進補不應納入扣除額」。

賦稅署長吳自心說,衛生署對醫療費項目都有把關。

【2013/04/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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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幼兒學前扣除額‧有條件適用
2013/02/16 23:52

◎稅務問答/幼兒學前扣除額‧有條件適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1.29 10:35 am
安定區郭先生問:家中有97年及99年出生的子女共2人,可否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郭先生101年所得若無上述情形之一,且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人共50,000元。

【2013/01/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3-25 21:30 回覆:

◎稅務問答/學前扣除額‧有條件適用

【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3.03.25 02:37 am

枋寮鄉小姐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報學前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額25,000元,可在今(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應計入之基本所得總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額600萬元者。

2013/03/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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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2013/02/01 12:32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生育,振興幼兒相關產業,立法院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96年以後出生之小孩),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國稅局說明: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不含其他親屬或是孫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受惠。惟適用對象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含)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應計入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15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盈慧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5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1 12:33 回覆:

外僑依法可享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2.11.05 06:20 p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生育,101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外僑納稅義務人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新台幣25000元,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下列情形不得扣除:一、經減除特別扣除額後,該外僑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二、外僑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基本所得額超過6百萬元者。

2012/11/05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1 12:34 回覆:

明年報稅扶養親屬鬆綁

立院初審通過扶養人數不設限

多申報一個人 免稅額8.2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2012/10/18

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明年報稅時,

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限制鬆綁了,

民眾報稅前要多詢問相關資訊。

政府再釋出減稅利多!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今年1231起,可望全面鬆綁扶養親屬的對象。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歧視條款,因此明年5月報稅時,民眾就可享有全額的免稅額節稅權益,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8.2萬元的免稅額。

 

財政部長張盛和初估,受益人數約41萬人,而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20億元。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現行稅法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年齡層一旦落在20歲到60歲間,即喪失列報扶養的減稅優惠,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財政部提出這項修法案,主要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要求,必須在今年1230日前完成修法,並自1231起生效。

 

財政部指出,雖然鬆綁其他親屬受扶養的減稅要件,按生效日計算,101年只有1231一天不再設限,但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即可享有全額的免稅額節稅權益。

 

依據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精神,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

 

張盛和強調,現行稅法除「其他親屬及家屬」仍設有年齡限制外,納稅人申報扶養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姐妹等,都沒有設限,但受扶養者如為未滿60歲的尊親屬,或年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則須另提示包括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證明,確受扶養者才可享有免稅額。

 

由於民法並未限制扶養人數的上限,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民眾都可以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每扶養一人,可列報8.2萬元的免稅額。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1 12:37 回覆:

在台設有戶籍、住滿31 才須報海外所得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09.28 03:15 am

許多台商、僑胞在台灣設有戶籍,僅逢年過節回台幾天,但依現行法規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必須要申報海外所得。明年起,財政部「居住者」的定義放寬了。

 

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卅一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卅一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算境內居住者。

 

至於「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財政部舉例,如父母子女在台灣長期居住、享有勞健保、或擔任某公司股東者,即使居住不滿卅一天,也會被財政部認定是居住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法對於經常居住者沒有明確規定,許多僑胞和台商在雙十國慶或過年回台短期居住幾天,就被認定是居住者,不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適用最高百分之四十的稅率,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許多台商和僑胞抱怨,這項規定不合理。張盛和說,「僑胞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參考美國作法,財政部將居住者放寬認定至居住滿卅一天的人。

 

未來這類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其海外薪資、財產交易所得等海外收入,也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2012/09/28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1 12:53 回覆:

◎非居住者認定放寬 引資利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9.17 04:26 am

居住者的課稅身分,將有重大變革。財政部正研擬放寬居住者的課稅範圍,在台有住所(設有戶籍)者,全年居留天數未達31天,不再視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除綜合所得稅率降為單一稅率20%外,海外所得將完全免稅。

 

財政部近期內將發布這項重大認定原則,擁有雙重國籍的海外僑民受惠最大,未來只要全年在台停留合計天數未達31天,即可按照非居住者身分課稅。

 

目前來台1天即會被稅捐機關追繳最低稅負,揭露並申報海外所得的情形將不再出現,有利僑民回台投資、觀光。

 

擁有非居住者身分,在稅負上享有較多輕稅待遇,包括其在台所得僅需就源扣繳,免在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稅率亦只有20%;非居住者亦不必申報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無論多寡均不計稅;若在國內有財產,未來亦僅需就在國內財產申報遺產稅,海外遺產不納入課稅。

 

不過,明(102)年起開徵證所稅時,非居住者在台買賣股票,一律要核實課稅,1035月時需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稅率報繳證所稅。

 

但非居住者獲配在台股利稅負會減輕,有利長期持有。

 

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的定義,主要有2種標準,包括: 在台有住所,且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反之,即屬非居住者。不過,財政部從未對「在台有住所及經常居住」予以定義,以致稅捐機關往往視其有無在台設立「戶籍」做為準據。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9/17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1 22:48 回覆:

◎新聞稿》扶養5歲以下子女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11以後出生者),於102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自中華民國10111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報稅時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將可減輕稅捐負擔。

該局指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淑華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